绿线管理办法_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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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县城绿线及绿地建设管理制度,切实保障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加强县城绿线及绿地建设管理,改善县城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线是指县城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第三条县城规划区内绿线划定及园林绿地的建设、保护和管理使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规划和县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县城规划区内绿线及绿地建设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接受市园林、规划等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县城绿地、服从县城绿线管理的义务,对违反县城绿线管理的行为有劝阻和举报的权利。

第六条(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附属绿地以及其他绿地;

(二)县城规划区内的沟壑等县城生态控制区域;

(三)县城规划区内的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保护范围以及其他对县城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七条县规划主管部门应会同县城绿化、林业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县城绿地系统规划,科学确定县城绿化目标和布局,合理设置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各类绿地,划定县城绿线,报县政府批准后纳入县城总体规划,并公布实施。

第八条县城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县城园林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编制其他专项规划和进行县城建设不得违反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的县城各类园林绿地的具体布局。

县城绿地系统规划是县城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编制县城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县城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绿地、生产绿地、县城主次干道绿地的用地界线坐标。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确定县城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绿化控制指标。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县城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用地界线坐标。

第九条批准的县城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条县城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县城绿线范围内现有各类绿地登记造册,并建立现有县城绿地和规划绿地的数据库,实施绿地数据的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县城绿线,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征得原划定和批准机关同意。

县城绿线内的绿地不得擅自改做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县城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和设置其他设施。

在县城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或拆除。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尚未进行绿化建设的县城绿线范围内绿化用地的,应当制定保护恢复绿地方案,报县城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向县城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规划许可手续;需要临时占用已经进行绿化建设的绿线范围内土地的,必须经县规划和县城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落实补偿责任和重新绿化时限、标准以后,方可占用。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配套建设绿地。规划配套建设绿地经县规划和县城绿化主管部门审查达不到标准的,县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规划许可手续。配套建设绿地应当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批准的绿地设计方案建设绿地。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县规划和县城绿化主管部门联合对配套建设绿地进行验收。配套建设绿地不符合绿地设计方案的,县规划部门不予出具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绿地率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建设单

位应根据县城绿化主管部门要求完成易地绿化建设任务。因客观条件限制确实达不到绿地建设标准也无法实施易地绿化的,经县城绿化主管部门同意,交纳易地绿化费。易地绿化费由县城绿化主管部门执收,用于公园绿地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县城绿线范围内进行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堆放杂物、排放污水以及其他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不得擅自砍伐树木、破坏植被和绿化设施。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移植、砍伐、更新县城树木和植被的,应当经县城绿化主管部门按规定审批。

第十七条县城绿线范围内的地上、地下空间内的各种管线或设施,应当符合绿化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保证绿化效果。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县规划和县城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联系和协调制度,相互配合做好县城绿线管理工作,定期对县城规划区内县城绿线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并向县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县城绿线监督管理人员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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