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安瑶族自治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办事_都安瑶族自治文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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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安瑶族自治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办事指南
一、民政医疗救助的对象和范围
持有都安瑶族自治县常住户口的城乡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人员;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
二、民政医疗救助的内容
1、适当资助城乡低保对象、城乡特困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
2、门诊医疗救助;
3、住院医疗救助。
三、民政医疗救助的标准
(一)资助 “参保”。对城乡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个人实际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助;对城市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参保的个人实际缴费部分给予适当补助。
(二)门诊医疗救助。对患有常见病、慢性病、需要长期药物维持治疗的城乡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人员给予门诊医疗救助。(1)一般城乡低保对象、城乡特困对象,每人每年的门诊医疗救助标准为当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10倍;(2)城乡低保对象、城乡特困对象中重度残疾人和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年的门诊医疗救助标准为当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15倍。
门诊医疗救助病种为:1.恶性肿瘤放化疗;2.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3.血友病;4.肺结核;5.类风湿性关节炎;6.Ⅱ期以上高血压病;7.急性脑血管病后遗症;8.肝硬化失代偿期;9.冠心病;10.糖尿病;11.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12.慢性阻塞性肺气肿;13.慢性心力衰竭;14.再生障碍性贫血;15.系统性红斑狼疮;16.精神分裂症。
(三)住院治疗救助。按以下比例和限额给予救助:
1、城乡特困对象不设救助起付线,按救助对象住院医疗总费用减去相关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报销)费用、大病保险理赔和其他商业医疗理赔或社会定向医疗捐助资金后的余额100%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30000元。
2、城乡低保对象不设救助起付线,按住院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减去相关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报销)费用、大病保险理赔和其他商业医疗理赔或社会定向医疗捐助资金后的余额9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12000元。
4、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每次救助起付线为5000元(含5000元),按住院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减去相关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报销)费用、大病保险理赔、其他商业医疗理赔或社会定向医疗捐助资金和起付线后的余额8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6000元。
四、医疗救助的时限
以每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时限为准。
五、医疗救助的方式 医疗救助分为两种救助方式。
1、城乡低保对象、特困对象在“一站式”服务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可以直接在医院结算救助金。目前,“一站式”服务定点医院为:河池市第四人民医院、河池安宁医院、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
2、在非“一站式”服务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将有关材料报送各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审核后,送县民政局审批。
六、医疗救助的申请
1、在“一站式”服务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特困对象,办理出院结算时,要向医院工作人员申报患者的身份(特困对象),同时提供患者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
2、在非“一站式”服务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低保对象、特困对象和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须提交以下材料:
(1)个人医疗救助申请书(村委初审签署意见)。属低收入家庭患者的,应当同时提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请,提供困难家庭收入证明材料,经乡镇人民政府入户调查、评议、公示后签署审核意见、县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调查核对后,由县民政局认定是否符合条件; 对于未提出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请的低收入家庭患者,不予救助;
(2)疾病证明书和住院收费票据复印件(须盖有城乡居民医保办鲜红印章);
(3)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核算单或审批单、大病保险理赔单或其他商业保险理赔单、其他社会定向医疗捐助资金证明的原件或者复印件(复印件要加盖存原件单位公章,并注明已救助金额);
(4)填报医疗救助相关表格(到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办领取);
(5)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提供患者的身份证、家庭户口本和低保金、五保金领取的银行账号复印件各一份。属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提供共同生活家庭成员、非共同生活的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家庭成员户口本和身份证及银行账号原件(审批通过后提供复印件各一份)。
3、门诊医疗救助须提交材料:申请书、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门诊治疗收费发票(原件)、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及银行账号、填报相关表格(到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办领取)。
七、医疗救助的程序有
1、在 “一站式服务”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 救助对象→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直接结算医疗救助金。
2、在非“一站式服务”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和门诊治疗的:
救助对象应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和到大病保险报销后,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材料→经村(居)委调查初审签署意见→乡镇人民政府调查评议公示后签署审核意见盖章→县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核对→县民政局审批→直接从金融部门发放医疗救助金。
八、以下情况不属于城乡医疗救助的范围
1、我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以外的费用。
2、参与卖淫、嫖娼活动而染上性病的;
3、酗酒、斗殴、打架(含夫妻打架)造成伤害的;
4、自杀、自伤、自残(城乡低保对象、特困对象中重症精神病患者自杀自残除外)造成伤害的;
5、定点医疗机构未出具转诊证明而擅自转诊治疗的;
6、因交通事故、工(公)伤事故或其他事故造成伤害而相关基本医疗保险不予补偿(报销)的;
7、不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城乡低保户、城乡特困对象及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
8、住院治疗后,有意转移家庭财产规避有关部门核对家庭经济状况的;
9、器官移植、肢体移植(假肢安装)、镶牙、整容、矫形、配镜、保健等发生的费用;
10、相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不予补偿(报销)医疗费用的其他情形。
咨询电话:都安瑶族自治县民政局低保办电话:0778-5218825、0778-5219221 监督举报电话:都安瑶族自治县民政局电话:0778-5212428
都安瑶族自治县特困供养对象低保对象住院医疗救助审批(非即时结算医疗救助经费情形)流程图
都安瑶族自治县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住院医疗救助待遇审批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