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保险公司的服务主要表现在保险的理赔服务上_保险公司理赔服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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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保险公司的服务主要表现在保险的理赔服务上,而在顾客买过保险以后相关的风险咨询服务、防灾防损服务等则基本没有提供。因此,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相对成熟的保险公司的服务特点,利用保险公司的信息优势,与其他金融等相关机构合作,逐步改进保险服务。这样既可以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保障,又可以提高保险公司的业绩,实现双赢。
(1)不断完善和强化保险监管。应加强和完善保险监管工作,培育良好的保险发展环境。要逐步从市场行为和偿付能力并重的监管模式走向以偿付能力为主的监管模式。在这个过程中,适应金融混业趋势和加强协调监管等要求,积极培育良好的保险发展环境,促进保险业可持续发展。十一五期间,要努力改进保险业监管方式和手段。
一是进一步突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要在坚持市场行为监管与偿付能力监管并重的同时,通过综合运用最低资本充足率制度、资产负债评价制度、保险保障基金制度等手段,完善偿付能力监测指标体系,逐步使严格的偿付能力监管成为保险业监管的核心,维护保险行业稳定,切实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推进保险业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保险业监管信息系统。要制定和完善全行业信息化建设规划和具体信息标准,构建开放型的中国保险业信息网以及完善的保险监管信息系统,及时披露保险机构的业务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要建立和完善保险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做到有严密的风险控制、经常的风险监测、及时的风险报告、审慎的风险评估,并按不同的监管责任,提出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的预备方案,妥善处置保险业风险。
三是根据国际审慎监管原则,严格保险机构市场准入,优化保险机构体系,严格掌握外资公司市场准入标准,合理把握外资保险机构的发展规模和发展速度;同时要建立严格的市场退出机制,坚决淘汰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公司,防止行业性风险的集聚和爆发。
四是把道德风险的防范提升到应有的水平,突出对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职责行为和职业道德操守的监管,严把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准入关,建立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退出
机制,建立对保险机构高级
管理人员任职期间的谈话与诫免制度、业绩监测与考评的指标体系等,防止发生道德风险。
同时,保险业监管需要实现向法治化监管、政策导向型监管、市场化监管、专业化监管和技术型监管转变。
(2)加快保险信用体系建设。信用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转的基石,是保险业发展的生命。信息不对称问题在保险合同、保险业务处理中表现得十分典型,因此信用问题对保险来说尤其重要。在我国保险业发展过程中,出现过很多保险公司及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误导甚至恶意欺骗消费者的事件;也出现过投保人在投保前和出险后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甚至制造各种保险欺诈、骗赔事件。
为此,要加快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信息持有机构的合作与配合,建立起社会化的社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保障守信者的合法权宜,提高失信者的失信成本和处罚力度,形成全社会良好的社会风气和信用环境。同时,大力发展信用评级机构、信用纪录系统、信用担保体系等,促进全国统一社会信用体系的形成。
(三)鼓励市场主体多样化发展。坚持高标准和差异化原则,积极稳妥推进保险市场体系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国有资本、民营资本和境外资本投资保险公司,鼓励资本多元化和股权多样化。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规范上市。推动保险集团公司进一步完善内部治理,加强资源整合,依托保险主业,促进业务协同,提高运营透明度。鼓励发展养老、健康、责任、汽车和农业等专业保险公司。探索发展信用保险专业机构。积极支持中小保险公司创新发展,形成各有优势、各具特色的经营模式。鼓励区域性保险公司健康发展,规范发展相互保险组织,试点设立自保公司,丰富市场主体组织形式。合理布局保险市场主体分支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集团、保险公司稳步开展金融综合经营试点,强化创新服务和风险控制能力,通过与银行业、证券业开展广泛深入合作,提高综合金融服务能力与水平。
(四)促进区域、城乡市场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和主体功能区战略,在辐射功能强、服务范围广的特大城市建立国家或区域性保险中心,发挥区位优势,建立机构聚集、产品研发、技术服务、人才培训、后援支持等中心。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特色、控制风险的原则,推动保险改革试验区建设,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鼓励在改革创新的重点领域先行先试,发挥试验区示范带动效应。根据城市和农村市场不同特点,实施差异化的产品和经营策略,加大对农村市场的资源投入力度,完善与农村市场相适应的服务体系。支持中西部和东北地区保险市场加快发展。支持东部地区保险市场在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结构和自主创新方面率先发展,支持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和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探索建立新型保险交易市场。加大对西藏、新疆等民族地区保险业发展的支持力度。
(五)推动业务结构持续优化。鼓励发展满足消费者需求、体现保险核心优势、提高公司价值和效益的业务。人身保险要大力发展长期储蓄型和风险保障型业务,稳步发展投资型业务。财产保险要优化车险业务,积极开拓非车险业务,加大服务低碳经济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产品创新力度,积极发展绿色保险、科技保险、文化产业保险等新兴业务。继续稳步推进保险条款费率市场化,以市场化手段促进保险业发展方式转变。鼓励保险公司探索符合自身实际的营销模式,推进银行代理渠道专业化转型,促进个人代理渠道优化升级,深化与专业中介渠道合作,规范发展交叉销售,探索与规范发展电话、网络等新兴销售渠道,构建高效可控的多元化销售体系,提升服务的专业化、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
(六)优化资产负债管理。建立资产管理和负债管理的联动协调机制,促进保险业务和投资业务协调发展。整合保险产业链,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养老实体、医疗机构、汽车服务等相关机构股权。加强保险资产战略配置,适时调整保险资金投资政策,稳定和提高投资收益。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稳步推动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未上市股权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不断拓宽保险资金运用的渠道和范围,鼓励开展资产管理产品创新。在实现分散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目标的同时,积极参与金融市场建设,在证券承销、市场培育等方面发挥应有作用。
(七)积极发展保险中介市场。优化保险中介市场格局,鼓励保险代理、经纪、公估机构向专业领域深化发展,提高中介机构服务保险消费者的能力。支持具备条件的保险中介机构实施集团化改革,积极推动专属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销售公司的建立和发展,促进汽车服务企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的专业化、规模化、规范化发展。
(八)大力发展再保险市场。统筹直保市场与再保市场的协调发展,树立科学分保理念,充分发挥再保险在促进行业转型升级,转变发展方式中的支持作用,实现再保和分保良性互动。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合理利用国际再保险市场,确保风险有效分散,扩大我国保险市场的承保能力。加大再保险技术引进力度,加快再保险业务创新发展,提升风险管理水平,探索发展非传统再保险业务。加快推动建立国家政策支持的农业再保险体系和地震、洪水等巨灾风险再保险体系。
(十四)切实增强保险监管约束力和有效性。继续强化以公司治理和内控为基础、以偿付能力为核心、以现场检查为重要手段、以资金运用监管为关键环节、以保险保障基金为屏障的“五道防线”。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有益经验,坚持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并重的原则,在进一步完善微观审慎监管的同时,建立宏观审慎保险监管框架,研究运用宏观审慎监管工具,构建系统性风险防范体系。逐步健全符合中国国情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强化资本补充和约束机制,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标准,逐步推行与国际接轨的风险资本制度;健全以风险为导向的分类监管制度,形成上下联动的分类监管体系。大力提高公司落实治理监管制度的执行力,不断强化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监管制度和标准,增强公司治理监管的操作性和有效性。加大保险市场秩序整顿规范力度,统一行政执法行为标准,完善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机制,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严惩商业贿赂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打击以保险为名的洗钱、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强化落实案件责任追究制度。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防范投资风险。强化对保险集团公司综合经营风险隔离制度执行的监督,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内部交易;推进并表监管,加强与其他金融监管部门的协调合作,有效防范监管套利风险。强化信息披露监管,提高公司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管的透明度,进一步增强市场约束。顺应保险创新发展需要,不断探索行之有效的监管方式和手段。把风险防范作为保险业可持续发展的生命线,实现企业内部管控和加强外部监管的有机结合。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内部控制,推进全面风险管理,落实法人机构管控责任,不断提高保险机构自身风险防范能力。不断完善现代保险监管体系,强化依法监管理念,完善监管制度,创新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水平,不断提升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确保保险市场安全稳定健康运行。
(一)进一步完善被保险人利益保护机制。被保险人利益保护是一项长期系统性工作。借鉴韩国经验,在被保险人利益保护工作中,监管部门一方面要加强自身建设,通过增加人力物力、完善制度建设等措施,及时为客户答疑解惑,处理投诉纠纷,同时加强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培训和教育;另一方面可以制定“奖优限劣”等措施,鼓励、引导各保险公司积极采取措施,提升服务和管理水平,更好地保障客户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