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工作委员会条例_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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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工作委员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院教学质量、提升办学内涵、深化教学改革,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成立山东华宇职业技术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

第二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在院长领导下,对全院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进行指导、评议和决策的组织机构。

第三条 为规范教学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行为,保证我院教学工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切实提高管理水平和教学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院长(或常务副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1人,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担任。

第五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设委员若干人。

第六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由院长(或常务副院长)直接聘任。第七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两年,可连续聘任或中途解聘。

第八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条件是:学术水平较高,教学和管理经验丰富;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有整体和全局观念;身体健康;能履行工作职责。

第三章 职责范围

第九条 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教育教学工作的文件精神;制定学校有关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政策、规划。

第十条 研究教学管理、课程建设、专业建设和教学改革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论证和审议人才培养方案。

第十二条 指导实施教学质量的监控与评估工作。

第十三条 指导教学管理部门开展教学管理和教学研究工作。

第十四条 审议有关部门提交的议案和有关教学改革方案,审议有关教务、教学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有关部门执行。第十五条 对学院的师资队伍建设提出指导性意见和建议,审定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

第十六条 对学院实训中心(基地)建设、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购置以及实训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探讨并提出指导性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对其他涉及教学工作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与决策。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执行院长办公会做出的有关决定。

第十九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定期召开教学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工作,通报情况。主任委员可根据工作需要或委员会建议,临时召开全体会议和扩大会议。扩大会议范围由教学工作委员会主任确定。

第二十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项实行表决制,表决时参加会议人数超过三分之二,并获得半数以上票数为表决有效。

第二十一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和调查研究的工作方法,加强业务学习和思想建设,掌握最新教学理念和教改信息。

第二十二条 根据委员的工作表现和工作需要,教学工作委员会可临时增补或解聘委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教学经费预算。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修改权属教学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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