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要点解读(个人作业)_个人理财规划作业答案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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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要点解读

摘要:本文从实际工作的角度来讨论该《办法》的应用,及对一些条款的理解,着重围绕核发选址意见书的条件、原则、审批制度以及申报的程序和所需材料进行解读,并对一些可能引起地方执行争议的部分进行分析,以期达成共识,更好地在以后的实践中运用该项法规。

关键词:《办法》解读争议分析运用

一、《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的内容梳理。

该《办法》共十七条,第一条说明了制定的目的、依据:第二条说明了该《办法》的适用地域及项目范围;第三条是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必须遵循的原则及要求;第四、第五条是项目选址的规划管理制度;第六、第七条是选址申报的程序及要提交的资料;第八条是进行审查核发选址意见书;第九、十、十一条专门针对选址研究报告的一些编制及审查规定;第十二条明确规定要征询相关部门的意见,体现了城乡规划法中部门合作的要求;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了选址意见书的有效期;第十四条为选址意见书变更的要求;第十五条明确了选址规划管理的严肃性,未取得选址意见书或已经失效的均不能办理后续的规划手续;第十六条是选址规划管理过程中对于违规行政人员的罚则;第十七条是办法颁布日期。

二、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原则、审批制度、原则把握:灵活掌握选址原则,分析其项目性质与周边环境、交通的关系,符合项目所在地盟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并考虑环保、节约、集约发展,促进资源、能源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等方面。

一个项目能否充分发挥它的经济、社会效益,能否持续发展,其选址至关重要。作为规划管理人员一定要深刻理解选址的一些大的原则,项目性质不同分析的侧重点不同,比如一条高速公路的选线与一个垃圾填埋场的选址注重点就有所不同,高速路的选址要考虑整个范围内的交通路网规划、起止点的合理布点、沿线所经地区的资源保护利用以及两侧居民的要求等等,而填埋场要着重考虑的是与城市居民区的关系,要综合防止污染和公害,保障公共安全、卫生等方面。、选址审批制度:建设项目选址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哪些项目应该核发选址意见书在《城乡规划法》三十六条中有明确规定,我们新颁布的《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一条也明确规定了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的项目。

《条例》原文:第三十一条 根据国家规定需要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按照下列规定向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一)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所在地盟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并逐级上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二)城市、旗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同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在这里有必要说明一下的是,我区是先有的这个《办法》而后颁布的《条例》,在选址管理这方面都与城乡规划法中规定一致,并且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进行了详细规定。

这里明确规定了两种情况下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的。一是需要国家、自治区或市、旗级发改委等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项目,即需要以批准或核准的方式立项的项目,需先来规划单位办理选址意见。至于哪些投资项目需以批准或核准的方式立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了投资项目类型。二是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三、申报的程序和所需材料解读

《办法》原文:第六条 建设项目选址的申报程序。申请人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城乡规划,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提出审查意见,或向上一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第七条 办理建设项目选址,应提交如下材料:(一)申请人关于建设项目选址的请示文件;

(二)建设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上一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请示文件;

(三)有关部门同意建设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文件或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四)《建设项目选址研究报告》;(五)有关图件。

建设项目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总图上的选址位置图,包括相邻的重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平面布置图。

(六)法律、法规及国家、自治区规定的其他资料。第九条 各类工业项目,重要的基础设施、社会事业项目、公共设施,以及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进行选址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建设项目选址研究报告。

第十条 建设项目选址研究报告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编制选址研究报告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定。

第十一条 对编制选址研究报告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选址研究报告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和技术论证。技术论证的意见,作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建设项目选址管理的主要依据。

第十二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项目选址审查时,按规定需事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应当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这几条是我们实际办理项目中最常用到的条款。程序自不必说,是严格遵循的。在材料提供上大部分都没有疑议,但是对于选址研究报告的提供一直存在不同的意见。一种认为选址项目应一律提供《项目选址研究报告》,以供规划决策;另一种认为项目选址研究报告的提供应该按项目的类型、规模、重要程度以及是否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而进行分别对待。前一种意见对规划管理来说是只有好处,但是给一些小而简单的项目增加了程序及费用,在大力宣称提高行政效能的情况下是否合适,第二种情况充分考虑了行政的合理性原则,认为有些不需要的可以不进行编制,但是这就存在一个度的把握,多大规模需要编制,规划区外的用不用区分项目规模、性质情况进行编制,还是只要是规划区外的就得编,什么样的项目必须编,这些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单凭规划部门来衡量,难免会出现裁量权的运用难以控制的现象,这也是规划部门所不愿意触及的事。所以这个问题一直存在,尚没有更为完善的解决对策。

四、选址意见书有效期的问题

《办法》原文: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自核发之日起 1年。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的,可以申请延期。需要延期的,申请人应当在选址意见书有效期届满前 30日内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延期。对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但建设项目最终未得到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动失效。

《条例》原文:第三十三条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或者选址意见书过期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项目。

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一年。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内向核发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在《办法》中未对延期的次数做出规定,在新颁布的《条例》中予以了明确规定,只许延期一次,并不得超过一年。

在实际工作中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即在核发选址意见书后,立项过程中需要用地的审批,由于土地供给相当紧,土地手续常常不能在一年之内办下来,导致选址意见书失效,虽然也知道这种情况的确存在,但是必须办理延期,总会有些人由于疏漏而忘记申请延期,过后几天或一段时间才来规划部门办理,导致选址延期管理的松散。

结语:以上是我对《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的理解,并穿插了我区新颁发的城乡规划条例中关于选址管理的内容进行对比分析。提出了在实际工作过程中的一些关于选址管理的争议内容,仅为个人之理解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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