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数据协同共享规范(讨论稿)_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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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数据共享交换规范不动产登记数据协同共享规范

(讨论稿)(初稿)

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

2015年8月

目录2 3 4 范围...............................................................................1 规范性引用文件.....................................................................1 术语与定义.........................................................................1 总则...............................................................................2

4.1 目标与任务................................................................................................................2 4.2 基本原则....................................................................................................................2 5 协同共享规范.......................................................................3

5.1 概述............................................................................................................................3 5.2 协同共享方式............................................................................................................3 5.3 协同共享内容............................................................................................................4 5.4 共享组织与管理........................................................................................................8 6 共享数据质量与安全.................................................................8

6.1 共享数据质量............................................................................................................8 6.2 共享数据安全............................................................................................................8 7 附录...............................................................................9

7.1 住建与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同共享XML示例............................................................9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不动产登记机构与住建、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数据协同共享目标、任务、内容、方法、程序。

本规范适用于指导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开展不动产登记数据协同共享工作。规范性引用文件

国务院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方案 不动产数据库标准

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术语与定义

3.1 协同共享

不动产登记机构与住建、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的审批及交易之间的数据共享简称为“协同共享”,是一种双向的实时共享。3.2 数据提供方

提供共享数据资源的机构; 3.3 数据使用方

使用共享数据资源的机构; 3.4 数据质量

数据在共享交换过程中的准确性、完整性和一致性。3.5 前置机

数据提供方和数据使用方为实现本单位信息系统数据与对方信息信息系统数据交换而设置的中间设备。总则

4.1 目标与任务

4.1.1 目标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第二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与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审批信息、交易信息等应当实时互通共享”;

本规范的目的是,依据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整合建设不动产登记数据库,为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运行提供数据支撑。

4.1.2 任务

1.明确不动产登记机构与住建、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之间的共享数据内容、共享方式、共享职责、共享流程等,为实现不动产登记、审批、交易数据的实时互通共享奠定基础;

4.2 基本原则

4.2.1 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系统建设应基于现状,需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现阶段,应从实际出发,逐步,分阶段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制定并逐步完善不动产登记数据共享交换规范,优先实现不动产登记与审批、交易之间的实时协同共享,逐步实现不动产登记与相关部门之间的查询共享以及社会公众查询服务。随着数据的积累和完善,逐步建设不动产登记信息综合分析系统,为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决策分析服务。

4.2.2 “同级共享、同级查询”原则

不动产登记机构、互通共享机构及相关查询机构涉及“部省市县”四级部门,按照不动产登记属地化原则,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查询共享应用也应由不动产登记属地负责。不动产登记共享、查询系统按照“同级共享、同级查询”的原则,实现与交易、审批部门及相关部门之间的查询共享。共享与查询数据本着“谁生成谁负责”的原则保证共享与查询内容的准确性。

4.2.3 加强协调联动,保持紧密衔接

共享查询分析系统的建设是互通部门及共享部门的需要,要保持各部门协调联动,保持不动产登记信息化之间及与横向相关部门信息化之间的紧密衔接,确保信息实时互通共享,消除“信息孤岛”。协同共享规范

5.1 概述

不动产登记机构作为数据的提供者,把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结果数据实时共享给协同共享部门,便于不动产审批与交易部门实时获取登记结果,这样使得不动产登记申请人不必重复提交数据且能提升工作效率及加强业务办理结果准确性。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向本级住建、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提供的共享数据来源于本级登记业务库,本级登记业务库实时同步更新的共享库。

不动产登记机构与协同共享部门之间的共享是双向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作为数据的接收者,实时获取协同共享部门提供的不动产审批与交易的结果数据,本级住建、农业、林业、海洋等部级相关主管部门需要实时协同共享给本级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不动产审批、交易等数据。

图1 协同共享概述

5.2 协同共享方式

不动产登记机构与住建、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的共享方式采用实时推送方式。不动产登记信息协同共享系统提供数据推送和数据前置交换机等服务方式,通过加密安全的数据链路,实时向住建、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推送不动产登记结果数据,协同共享部门(住

建、农业、林业、海洋)负责接受数据并与业务系统集成应用,实现不动产审批交易过程中与不动产登记之间的业务联动。

协同共享部门(住建、农业、林业、海洋)同样提供数据推送和数据前置交换机等服务方式,通过加密安全的数据链路,实时向不动产统一登记部门推送不动产审批与交易等结果数据,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接受数据并与不动产登记系统进行集成,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过程中与不动产审批、交易之间的业务联动。

图2协同共享服务方式

有条件的地区,如不动产交易与审批在同一个物理网段,可以采用WebService接口方式实现协同共享。5.3 协同共享内容

基于XML格式的共享数据交换规范。不动产登记信息与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审批信息、交易信息等实现互通共享,应基于共同的共享数据交换标准。当前各部门之间信息化水平及应用环境存在较大的差异,需要一种兼容性较强、能正确表达数据内容、结构化完整的一种共享交换格式。

不动产登记机构与住建、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交换的数据采用相同结构的XML。以不动产登记机构与住建部门为例,住建部门推送的XML包括登记相关的信息但不包括证号信息,不动产登记机构推送给住建部门的XML包括登记证号等信息。不动产登记机构与住建、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交换的数据内容纲要如下:

5.3.1 协同共享XML文件命名规则

不动产登记机构名称-年度-行政区划代码-业务类型-年月日时分秒,如“赣州市不动产登记局-2015-360700-200040101-20***2”。

5.3.2 协同共享XML文件内容组织 5.3.2.1 共享XML文件头

XML文件头用来标记协同共享概要内容,具体包括流程号,合同号,项目名称,行政区代码,登记类型,登记细类,登记细类名称,权利类型,权利性质,创建时间,登记机构名称,宗地/宗海代码,不动产单元号,交易数据类型等。5.3.2.2 交易合同内容

交易合同内容包括合同号,签订时间,备案时间,交易时间,合同状态等。5.3.2.3 不动产单元

宗地基本信息,如宗地代码、坐落、宗地面积、用途、权利类型、权利性质、宗地四至等。

宗海基本信息,如宗海代码、项目名称、项目性质、用海总面积、宗海面积、等别、占海岸线、用海类型A、用海类型B、海岛名称、海岛代码、用岛范围、用岛面积、海岛位置、海岛用途、状态等。自然幢基本信息,如宗地代码、自然幢号、项目名称、建筑物名称、竣工日期、建筑物高度、幢占地面积、幢用地面积、预测建筑面积、实测建筑面积、总层数、地上层数、地下层数、地下深度、规划用途、房屋结构、总套数、建筑物基本用途、备注、状态等。户基本信息,如房屋编码、自然幢号、逻辑幢号、层号、坐落、面积单位、实际层数、户号、室号部位、户型、户型结构、实测建筑面积、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实测分摊建筑面积、实测地下部分建筑面积、实测其它建筑面积、实测分摊系数、共有土地面积、分摊土地面积、独用土地面积、房屋类型、房屋性质、状态等。

构筑物基本信息,如宗地代码、构筑物名称、坐落、面积单位、面积、状态等。森林、林木基本信息,如主要树种、株数、林种、起源、造林年度、林班、小班、小地 名、状态等。

5.3.2.4 不动产权利

土地所有权信息,如宗地代码、不动产单元号、业务号、权利类型、登记类型、登记原因、面积单位、农用地面积、耕地面积、林地面积、草地面积、其它农用地面积、建设用地面积、未利用地面积、不动产权证号、区县代码、登记机构、登簿人、登记时间、附记、权属状态等。

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信息,如宗地代码、不动产单元号、业务号、权利类型、登记类型、登记原因、使用权面积、使用权起始时间、使用权结束时间、取得价格、不动产权证号、区县代码、登记机构、登簿人、登记时间、附记、权属状态等。

房地产权(项目内多幢房屋)信息,如不动产单元号、业务号、权利类型、登记类型、登记原因、房地坐落、土地使用权人、独用土地面积、分摊土地面积、土地使用起始时间、土地使用结束时间、房地产交易价格、不动产权证号、区县代码、登记机构、登簿人、登记时间、附记、权属状态等。

房地产权(独幢、层、套、间房屋)信息,如不动产单元号、业务号、权利类型、登记类型、登记原因、房地坐落、土地使用权人、独用土地面积、分摊土地面积、土地使用起始时间、土地使用结束时间、房地产交易价格、规划用途、房屋性质、房屋结构、所在层、总层数、建筑面积、专有建筑面积、分摊建筑面积、竣工时间、不动产权证号、区县代码、登记机构、登簿人、登记时间、附记、权属状态等。海域(含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信息,如宗海/海岛代码、不动产单元号、业务号、权利类型、登记类型、登记原因、使用权面积、使用权起始时间、使用权结束时间、使用金总额、使用金标准依据、使用金缴纳情况、不动产权证号、区县代码、登记机构、登簿人、登记时间、附记、权属状态等。构(建)筑物所有权信息,如不动产单元号、业务号、权利类型、登记类型、登记原因、坐落、土地/海域使用权人、土地/海域使用面积、土地/海域使用起始时间、土地/海域使用结束时间、构(建)筑物类型、构(建)筑物规划用途、构(建)筑物面积、竣工时间、不动产权证号、区县代码、登记机构、登簿人、登记时间、附记、构(建)筑物平面图、权属状态等。

农用地使用权(非林地)信息,如不动产单元号、业务号、权利类型、登记类型、登记原因、发包方、承包(使用权)面积、承包(使用)起始时间、承包(使用)结束时间、土地所

有权性质、水域滩涂类型、养殖业方式、草原质量、适宜载畜量、不动产权证号、区县代码、登记机构、登簿人、登记时间、附记、权属状态等。

林权信息,如不动产单元号、业务号、权利类型、登记类型、登记原因、发包方、使用权(承包)面积、林地使用(承包)起始时间、林地使用(承包)结束时间、林地所有权性质、森林、林木所有权人、森林、林木使用权人、主要树种、株数、林种、起源、造林年度、林班、小班、小地名、不动产权证号、区县代码、登记机构、登簿人、登记时间、附记、权属状态等。

地役权信息,如不动产单元号、业务号、需役地坐落、供役地权利人、供役地权利人证件种类、供役地权利人证件号、登记类型、登记原因、地役权内容、不动产登记证明号、区县代码、登记机构、登簿人、登记时间、附记、权属状态等。

抵押权信息,如不动产单元号、业务号、抵押不动产类型、抵押人、抵押方式、登记类型、登记原因、在建建筑物坐落、在建建筑物抵押范围、被担保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起始时间、债务履行结束时间、最高债权确定事实、最高债权数额、注销抵押业务号、注销抵押原因、注销时间、不动产登记证明号、区县代码、登记机构、登簿人、登记时间、附记、权属状态等。

5.3.2.5 法定事项

预告登记信息,如不动产单元号、业务号、不动产坐落、义务人、义务人证件种类、义务人证件号、预告登记种类、登记类型、登记原因、土地使用权人、规划用途、房屋性质、房屋结构、所在层、总层数、建筑面积、取得价格/被担保主债权数额、不动产登记证明号、区县代码、登记机构、登簿人、登记时间、附记、权属状态等。异议登记信息,如不动产单元号、业务号、异议事项、不动产登记证明号、区县代码、登记机构、登簿人、登记时间、注销异议业务号、注销异议原因、注销异议登簿人、注销异议登记时间、附记、权属状态等。查封登记信息,如不动产单元号、业务号、查封机关、查封类型、查封文件、查封文号、查封起始时间、查封结束时间、查封范围、区县代码、登记机构、登簿人、登记时间、解封业务号、解封机关、解封文件、解封文号、解封登簿人、解封登记时间、附记、权属状态等。

5.3.2.6 不动产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人信息可包括:权利人名称、证件种类、证件号、发证机关、所属行业、国家/地区、户籍所在省市、性别、电话、地址、邮编、工作单位、电子邮件、权利人类型等。5.4 共享组织与管理

共享流程一般为申请-审核-开辟前置机服务-服务监控等方式。

不动产登记机构作为不动产登记信息成果的提供方,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登记数据共享工作,并对数据共享使用业务申请进行受理和审核。

各接入单位须成立数据协同共享工作领导小组,设立数据管理处室和数据共享工作主管、实施专员等岗位,健全本机构内数据共享工作机制,责任落实到人。共享数据质量与安全

6.1 共享数据质量

共享数据提供方应建立数据的动态更新与核准机制,确保提供数据完整性、一致性和准确性

数据使用方在数据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数据和差异数据,须及时返回给数据提供方进行核准。

数据提供方对使用方返还的问题数据须及时进行核准处理,并回复处理结果。各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信息提供、获取、使用过程中的信息安全保障制度,方式信息泄露。

各接入单位有责任保证数据在其业务系统数据库与前置交换文件之间提供和获取过程中交换访问的安全性。

数据使用方获取的共享数据只能用于本机关行政管理,未经提供方许可,不得向公众发布或其他部门、个人转让。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数据,行政机关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确定的共享范围,必要时应签署保密协议。

6.2 共享数据安全

安全性是共享交换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统一考虑系统的

安全性,再次不做赘述。附录

7.1 住建与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同共享XML示例

2015-360700-100232001-000013

肖美英房屋的抵押登记 360700100 360700 100

100232001 23

2015年09月09日 赣州市不动产登记局 360702005004GB00088

360702005004GB00088F00030017 1 608754 608754

608754

360702005004GB00088F00030017 608754 8

赣州市梅关大道10号龙湾·上和城8号楼1202室

0.0 0 3 1

0.0 0.0

0.0 0.0 0.0 131.0

105.75 25.25 0.0 0.0 0.0 0.0 0.0 0.0 1 0 608754

608754

2***42fea5e0327f3fc7fac8 360702005004GB00088F00030017 2015-360700-100232001-000013

031 户 肖美英 1 100

向银行贷款,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400000.0 2014年03月12日 2029年03月11日

2***42fea5e0327f3fc7fac8 06f41d2b665b40a494822e5e06344e4b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直属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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