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分包管理办法_劳务分包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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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管理办法总则
1.1 为进一步加强劳务分包管理,建立和形成规范化的劳务分包市场,强化和确立以市场化劳务分包为核心的劳务管理新体制,规范内部劳务分包行为,提升企业的管理能力和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上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1.2 工程分包时要严格审查分包人的资信情况和技术实力。严禁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严禁将工程转包;严禁将工程肢解分包;严禁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1.3 各生产单位所选用的分包方必须经过负责准入管理的部门的审核、批准、登记和备案,取得 劳务作业“准入证”并记录在案,录入公司合格分包方名册。新中标的工程项目选择分包方,必须优先在合格分包方名册中选定。对有违法、违纪、违规等记录的,对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环境事故、事件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重大影响的、拒不遵守公司劳务管理规定的,与公司存在经济纠纷的分包方,视其情节,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或清退,并记录在案。被清退的分包方在局域网上进行公告,公司内部不再使用。
1.4 分包方式根据工程的来源和所分包的形式不同可分为:联营分包、包工包料分包、包工不包料分包、包工带机械或带周转料分包、包工包零星料带小型机具分包等各种形式;按所分包的范围不同可分为:单项工程包工包料分包、单项工程包工不包料分包。
1.5 对发包人(业主、建设单位、发包代理机构)指定的分包方,劳务分包管理可按照发包人要求并结合本办法规定执行。
1.6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属的各生产单位及其项目部的劳务分包作业管理。2 劳务准入管理
为有效利用外部劳务资源,加强劳务队伍管理,创建规范有序、和谐高效的外部用工机制,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必须实行劳务队伍的准入制度。2.1 管理职责
(1)公司下属各生产单位是劳务队伍选择评价的主体,负责劳务队伍的选择、评价考核、年检审查工作。
(2)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制定公司劳务管理相关办法,负责劳务队伍的准入审核、年度审核及准入证的核发、管理;负责对公司下属各生产单位的劳务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年度《合格分包方名册》的发布。2.2 准入条件
(1)劳务队伍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具有相应的营业执照、资质等级、安全资格等,其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2)劳务队伍中的劳务人员年龄应在18—50周岁之间,身体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其技工比例应在30%以上,参加危险作业和有岗位特殊要求的劳务人员必须持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上岗。从事类似工程的参建技术人员3人以上,其中1人必须具备中级以上职称。劳务队伍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3)劳务队伍应具有公司范围内工程项目或类似工程项目的施工经历,且业绩良好,无不良记录。2.3 劳务队伍评价
(1)劳务队伍评价工作由各生产单位劳务队伍管理领导组负责,应由经理(队长)组织,相关部门参加。
(2)各生产单位应根据转年施工任务及年度计划确定拟引进劳务队伍并组织评价。评价工作应安排在年底前完成。(3)劳务队伍评价应主要验证劳务队伍经年审的企业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法人代表证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安全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状况、劳务队伍基本情况、工程业绩以及质量、安全、合同纠纷中的不良记录情况等。
(4)各生产单位组织评价后,按评价结果填写《劳务队伍名册》、《劳务队伍评价表》,附相关证照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劳务队伍公章),于次年1月10日前上报公司工程管理部。
(5)各生产单位对劳务队伍评价结果和所提供的相关证照的真实性负责。劳务队伍评价结果需经各生产单位经理(队长)签批。2.4 准入程序
(1)公司工程管理部对各生产单位提报的劳务队伍评价资料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汇总形成《合格劳务队伍名册》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2)对经审批的合格劳务队伍由公司工程管理部纳入颁布的建安公司《合格分包方名册》。未纳入《合格分包方名册》的劳务队伍不得在公司范围内承担施工任务。
(3)公司准入审核应在次年的一季度前完成。确因工程施工需要须再引进队伍时,各生产单位可另行向公司书面申请,说明需引进的原因、理由等,公司根据情况按照准入程序予以审核。2.5 劳务队伍年审
(1)各生产单位每年要对劳务队伍证照年检情况、施工能力、日常管理、队伍信誉等进行审查,审查记录填入《劳务队伍年度考核评价表》中,并于次年2月底前报公司工程管理部。
(2)公司工程管理部组织相关部门对上报的劳务队伍进行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汇总形成当年《合格分包方名册》并在公司办公平台公示10日,根据公示结果调整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3)年度考评完成后新进的合格劳务队伍,纳入次年年度考评范围。2.6 日常管理
(1)根据劳务队伍准入审核和年度审核结果,公司工程管理部每年发布《合格劳务队伍名册》。未经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劳务队伍三年内不得选用。
(2)公司各生产单位使用劳务队伍应从《合格分包方名册》中择优选用。严禁在《合格分包方名册》外选用劳务队伍。(3)劳务队伍使用单位在使用前应对劳务队伍的人员构成情况(年龄结构、技工比例、持证上岗情况等)进行审核。(4)公司各生产单位应监督、落实劳务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协议并在项目部留存备查;建立劳务队伍人员动态花名册,人员发生变动及时更新,并在项目部留存备查;监督劳务公司对劳务人员的工资发放情况并保留相关资料。(5)公司将定期对各生产单位劳务队伍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非法使用的劳务队伍进行及时清退,对给单位造成一定损失及产生不利影响的,追究相关领导责任。3 劳务用工检查
3.1 为认真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各项规定,规范公司劳务分包管理,提高执行力,逐步达到规范化、制度化的要求,必须对劳务用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2 组织领导
公司副总经理协同相关部门成立检查组全面负责劳动用工管理检查的组织领导工作,对公司范围内劳务队伍使用与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督导。3.3 检查主要内容
(1)劳务管理组织机构及制度建设情况;(2)劳务队伍建设情况;(3)劳务准入管理情况;(4)劳务分包管理情况;(5)劳务用工管理情况;(6)劳动合同管理情况。
具体内容见《劳务检查评估表》。3.4 检查方式、方法
(1)公司对各生产单位劳务管理情况的检查采取定期检查和日常不定期检查两种方式。
(a)定期检查是指由公司发布检查电报通知,对各生产单位及所属项目部进行检查或抽查。
(b)日常不定期检查是指公司劳务管理领导组成员部门,利用平时指导、检查工地的机会,对各单位劳务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2)定期检查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由公司各生产单位按照电报要求,先行组织自检、自查,并写出书面自检报告报公司劳务管理办公室,由公司劳务管理办公室决定抽查的项目,并组织检查组进行检查。
(a)检查分为对各生产单位的检查和对各生产单位所属项目部的抽查。
(b)检查采取听汇报、看资料,召开座谈会、走访等形式,按照《劳务检查评估表》中的内容逐项进行检查评估。(3)日常不定期检查由公司劳务管理领导组各成员部门根据平时工作检查掌握的情况进行评估。3.5 检查结果评定
(1)根据对各生产单位劳务管理的定期检查和日常不定期检查进行综合评定,其中,定期检查的权重为80%,日常不定期检查的权重为20%。
(2)定期检查的评估采用百分制,按《劳务检查评估表》进行打分。
(3)日常不定期检查的评估,由公司劳务管理领导组各成员部门按百分制打分,评估结果为各成员部门评估的平均分。
(4)单位综合评定得分=定期检查评估得分×80%+平时不定期检查评估得分×20%。
(5)单位综合评定得分在90分及以上为优秀管理单位、80分—89分为合格管理单位、60-79为需改进管理单位、59分及以下为需整顿管理单位。
(6)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评定为需整顿管理单位。(a)使用无“准入证” 或不符合准入条件劳务队伍的。(b)没有签订劳务合同就进场施工的。(c)项目部对劳务人员工资监管不到位,工资支付单没有备案,并造成劳务人员上访事件的。3.6 奖惩
(1)对各单位劳务管理的检查结果由公司劳务管理领导组在公司范围内进行通报。
(2)对获得优秀管理单位称号的公司将给予通报表彰,获得前三名的单位给予有关人员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10000元,其中:单位主管领导3000元,劳务管理办公室主任2000元,劳务管理专职人员1000元,其他人员的奖励标准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3)对需改进管理的单位,应由被改进单位写出书面改进计划和措施,报公司劳务管理领导组办公室,由领导组办公室根据改进计划和措施进行追溯检查。对于追溯检查仍不合格的,应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及主管负责人向公司劳务管理领导组作专题汇报。
(4)对需整顿管理的单位,应由被整顿单位写出整改计划和措施,报公司劳务管理领导组,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及主管负责人向公司劳务管理领导组作专题汇报,由领导组组织检查组根据整改计划和措施进行追溯检查。对于追溯检查仍不合格的,劳务管理领导组对项目负责人和有关管理人员提出处分意见并通报批评。
(5)公司各生产单位所属项目部在劳动用工上,未按公司规定程序使用和管理零散劳动用工的,视情节由劳务管理领导组提出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