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管理办法_科研工作管理办法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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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院各类科研项目管理,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努力提高科研效益,促进医院科技工作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湖南省省有关科研项目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教科为医院科研项目的具体管理机构,在分管院领导的指导下,具体负责科研项目的申报、组织实施、跟踪管理、验收鉴定、经费使用、项目奖励、档案管理以及成果推广应用等全过程管理工作,同时应充分发挥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评估指导等作用。

第二章科研项目管理

第一节科研项目种类

第三条根据项目来源不同,科研项目分为纵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和院级科研项目。

1、纵向科研项目:指由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或研究任务。主要包括省部级、厅市级、区局级下达的科研项目及各类科学基金资助的科研项目。

2、横向科研项目:指与外单位协作的项目或受外单位委托的技术服务项目。主要包括来源于企事业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合作的项目及产学研项目。

3、院级科研项目:经医院批准同意立项的项目。

第二节科研项目申报

第四条科研项目申报条件

1、院级以上科研项目按上级部门要求申报。

2、院内科研项目申报条件及要求:

(1)研究目的明确,立题依据充分、有科学、先进、切实可行的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应用性强的课题;

(2)准备申报上级部门立项,已开始做部分研究的课题;

(3)第一申请者申报项目(包括在研项目)不得多于两项。(4)具体要求见每年申报指南。

第五条 以下人员及科室重点要求并优先资助:

1、35岁以下医务人员,尤其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人员;

2、学科带头人及其后备梯队人员;

3、院级及以上重点专科申报的项目。

第六条以下项目不予立项及资助

1、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要求;

2、有在研项目而未按时交项目年度报告书或未按计划完成结题者;

3、违反科研项目合同书者。

第七条院级科研项目立项审批

1、申请者填写《湖南省中医药研究院附属医院医药卫生科研计划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三份,连同电子稿上交科教科。

2、医院学术委员联合院外专家负责院级科研项目的申报立项评审。

3、评审程序:分为初审、返修、复审三个阶段,通过复审方可立项,必要时进行答辩。

4、医院下发立项文件,科研项目正式开始实施。

第三节科研项目执行

第八条各级立项的科研课题,由科教科建立项目专项档案(包括立项文件、项目申请书、科研项目合同书、科研经费使用登记本等)。科教科根据各个项目进度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项目组应设立专人负责建立项目档案,定期收集项目有关的资料,如项目申请书,审批文件,年度项目汇报,实验原始记录、数据、图表,技术指标,技术说明书,撰写论文,实物、样品、标本,推广应用证明,成果申报资料等,以便及时归档。

第十条项目组必须按年度向科教科提交《湖南省中医药研究院附属医院科研项目年度报告书》,不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的,视情况停止该项目的经费使用直至撤消该项目的执行。

第四节科研项目结题

第十一条科研人员承担的所有院外纵向项目和院内项目必须按期结题验收。

第十二条院外课题结题根据主管部门要求进行。院内课题验收申请:项目负责人应在课题规定完成时间后的二个月内,向科教科提交《湖南省中医药研究院附属医院科研项目验收申请表》,并准备好验收资料。科教科负责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凡按照《申请书》的计划目标和任务按期完成的课题,有发表的论文或专利或成果应用,且课题经费使用合理,为通过验收。

第十四条申请验收的院内课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1、未完成《申请书》规定任务的80%;

2、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3、擅自修改《申请书》中的研究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4、超过《申请书》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作说明。

第三章 科研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院外立项项目在不超出总预算经费前提下,医院给予上级部门拨款1∶3配套资助。院内科研项目医院给予最高2万资金资助。

第十六条项目经费须由项目负责人按经费使用计划负责使用。

第十七条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包括下列范围支出: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资料印刷费、会议及调研费、租赁费、鉴定验收费、人员经费、管理费及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项目结题后的结余经费,若无后续研究课题,余额归入医院科研经费。

第十九条项目经费审批按照医院财务管理办法执行,科教科做好科研经费登记工作。

第四章科研奖励管理

第二十条科研项目立项奖励(仅限我院为项目的第一承担单位)。获得省部级科研立项一次性奖励课题组10000元,厅市级4000元,区局级1000元,院级科研立项不奖励。

第二十一条科研项目验收奖励(仅限我院为项目的第一承担单位)。省部级科研项目验收通过一次性奖励课题组10000元,厅市级4000元,区局级2000元,院级1000元。

第二十二条获各级科研成果奖(仅限我院为项目的第一承担单位),医院按获最高奖金1:1配套奖励,院内科研项目不评奖。

第二十三条专利奖励(仅限我院为项目的第一承担单位)

1、申请国内发明专利被授权后,发明专利奖励5000元/件;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奖励1000元/件;

2、申请国外发明专利被授权后奖励1万元/件。

第二十四条论文奖励

1、医院鼓励论文投稿到SCI收录的杂志:凡以第一作者或共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且第一单位署名为“湖南省中医药研究院附属医院”的人员,按SCI期刊影响因子的大小给予奖励:

(1)影响因子≤1,奖励3000元;

(2)影响因子>1,奖励5000元。

(3)影响因子>2,奖励10000元。

2、在中华级杂志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2000元;

3、在省卫生厅确定的一级杂志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

4、在省卫生厅确定的二级杂志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500元;

5、在其他专业杂志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300元。

第二十五条著书奖

1、主编,奖5000—10000元;

2、副主编,奖3000—5000元;

3、编委、编写人员奖1000—3000元。

所出书籍限专业书籍,并依据出版社权威性大小及字数进行奖励。

以上科研奖励最终由医院学术委员会确定。

第六章科研工作日管理

第二十六条为确保我院科研人员有较为集中的时间开展科研工作,保证科研项目如期完成,提高科研项目质量,医院特设立科研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申请范围:获得院外纵向科研项目和院级科研项目的课题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使用范围:只能用于科研项目的实施,包括完成科研实验部分、分析数据结果、撰写论文、准备结题资料、申请新课题。

第四十四条休假时间:符合申请范围的科研人员在项目规定的时间内,每年可以申请科研工作日,有多个科研项目的取单项最长假期时间,且不累加,课题延期后不再享有科研工作日。

1、院级科研项目的课题负责人,每年可以申请5天科研工作日;

2、院外纵向科研项目的课题负责人,每年可以申请20天科研工作日;

第二十九条申请程序:

1、科研人员要求休科研假时,应首先填写“科研工作日申请单”和“科研工作日计划安排表”,经科主任批准同意后,送科教科及人事科审核,报院领导审批。

2、每年的科研工作日可由科主任安排分两次集中使用,不能跨年度使用,也不能累计;

3、在科研工作日结束时,需填写“科研工作日使用情况表”,提交科教科及人事科。

第三十条科研工作日的待遇:在科研假期间,工资、奖金待遇不变。

第三十一条若已经享受科研假,但最终未能完成科研结题,则将已休的科研工作日由个人年休假或其它假冲抵。

第七章制约措施

第三十二条课题一经立项,该课题负责人、科研人员、研究方向、计划、成果形式、完成日期不得随意更改。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项目,项目主持人应填写延期申请书,报科教科和立项部门审批,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在项目延期过程中不得申报新的科研项目。

第三十三条因特殊情况个人申请终止研究的,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报科教科和立项部门审批。获准终止的课题不再拨付科研经费,课题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申报各级课题。

第三十四条课题实施过程中,经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医院将终止资助或撤销该课题,课题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申报各级课题。涉及经济违法行为者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1、在课题立项、实施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课题的;

2、课题经批准立项后,半年内未开展研究工作的;

3、随意改变课题名称、成果形式、技术路线,研究内容的;

4、课题负责人严重违反经费使用规定的;

5、未能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科教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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