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航飞行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条例_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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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航飞行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条例
飞院发[1998]63号
为了进一步确立教学的中心地位,加强对教学工作的宏观管理,进一步提高教育质量和教学水平,促进良好教风和学风的形成。特制定中国民航飞行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条例。
一、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性质
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是我院教学的指导、咨询机构。对学院的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质量评估、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
二、教学指导委员会的组织
1、院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兼任,副主任委员由教务处处长兼任。
2、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由学院聘任,每届任期四年。
3、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高教研究室,负责日常工作。
4、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的受聘条件:政治思想好,学术和教学水平高,经验丰富、德高望重的具有副高职称以上的教师。
三、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教学指导委员会在分管副院长的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
1、在学校工作中,凡涉及教师教学水平、质量、效果等方面,可参与认定。
2、随时深入课堂了解教学动态及教师的上课情况,并及时反馈给教务处和有关系(部)。
3、对各教学系(部)的教学管理状况进行调查和检查。
4、参与指导各专业、课程进行教学改革,参与专业调整、课程设置方案的研究,指导各专业教学计划的制定与修订。
5、指导教研室有效地开展教研活动,指导青年教师培养工作,帮助指导青年教师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6、参与学校设置的各种教学奖励的评定工作和教学评估工作。
7、参与学院各级教学改革项目的立项审查工作。
四、各系部应按学院《工作条例》有关规定成立系(部)级教学指导机构。
《中国民航飞行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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