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_动火安全作业管理规定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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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天马酒业有限公司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一、范围

本规定明确了公司内动火作业人员的职责、分工及防火管理等项内容。本规定适用于在公司范围内所有从事临时性动火作业的管理。

二、管理组织

安全环保部负责各单位及外来施工单位的动火管理。

三、定义与分级

(一)动火作业系指下列作业项目

1、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等明火作业,煨管、熬沥青、炒沙子等施工作业。

3、在易燃易爆区域内打磨、喷沙、锤击等产生和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

4、在易燃易爆区域内临时用电或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电气设备及器材。

5、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的生产区域和罐区。

6、使用雷管、炸药等爆破物品进行爆破作业。

(二)易燃易爆区域

1、粉浆装置的干燥工段、包装工段、原粮净化工段。

2、成品库区、罐区、液体产品装车处。

3、厌氧反应器及沼气储柜、沼气管线。

4、蒸馏工段、暂储罐、成熟醪罐。

5、发酵大中罐区。

(三)用火作业的分级

1、特殊危险动火

指在处于运行或使用状态的易燃易爆设备上的动火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

指下列区域内除特殊危险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1)运行或开车、停车过程中的生产装置区。

(2)各类易燃易爆区。

(3)有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的泵房。

(4)有毒物质装卸区。

(5)工业下水和下水系统的管道。

(6)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仓库。

(7)散发易燃易爆粉尘的场所。

(8)锅炉输煤皮带长廊。

(9)可燃固体的库区、堆集场内或可燃固体正上方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

指除特殊危险动火和一级动火以外的临时性动火作业。

四、管理内容与要求

(一)动火证的审批权限

1、特殊危险动火,由动火作业单位向动火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动火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审批签字,安全环保部检测分析签字,经生产技术部复查签字,最后报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终审批准。

2、一级动火,由动火作业单位向动火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动火所在单位检测分析签字,由动火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审批签字,最后报安全环保部批准。

3、二级动火,由动火作业单位向动火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动火所在单位检测分析签字,由动火所在单位领导签字批准。

(二)办理动火证的程序和要求

1、动火证由动火单位办理,按动火等级要求逐级进行审批。

2、一份动火证原则上只准一个动火人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在大检修现场,同一项目的一台设备、一条管线需在不同房间或不同楼层动火作业时,可办理一个动火证,但需在动火证上详细说明每个动火地点,需动火分析的项目,在更换房间或楼层时必须分别、逐一的进行动火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如果在同一个动火地点有多人同时进行动火作业时,电、气焊可办理一张动火证,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证上签字。

3、动火证一式三份,安全环保部、动火所在单位监护人、动火单位动火人各留一份存查,各级动火证保存期限为3个月。

(三)动火证的有限期限

1、特殊危险动火证和一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不超过24小时。

2、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不超过3天,大检修或新项目施工等特殊情况可延长一周时间。

(四)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1、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有可能存在可燃气体或蒸汽的部位动火时,动火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2、动火分析项目的取样点,均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负责提出。

3、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取样气体必须与动火时的气体相同。

4、动火分析合格标准

若使用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其爆炸下限的20%。

(五)动火现场管理

1、电、气焊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安监部门颁发的有效的《特殊工种作业证》;动火作业的作业人员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证》,并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2、凡在易燃易爆介质的设备、管道、容器、阴井等部位动火时,必须清除易燃易爆介质及沉淀物,清洗置换、彻底隔离(加堵盲板或拆除一段管线)、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3、大检修或一个车间单独装置全部停车,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可靠隔离措施后,根据火灾危险性大小,经安全环保部检查、批准后,可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用火管理;虽然停车,但装置内仍存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经分析不合格的动火现场不能降级管理。

4、凡降为二级动火的检修现场,使用砂轮、电钻等产生火花的工具及临时用电或使用非防爆用电工具、电器设备及通讯设备、器材,可不办理用火证。

5、设备内动火时,连接在设备上的所有物料、氮气、蒸汽等管线要加堵盲板,打开人孔、排气管,切断电源,除进行用火分析外,还应进行氧气含量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设备内动火,并派专人进行监护。

6、经清晰、置换、分析合格,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区域内,在动火任务完成前,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质。

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严禁露天用火作业,如生产及设备确需动火时,应升为“特殊危险动火”管理。

8、动火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3米以内的易燃可燃物质,设专人看火,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

9、使用气焊(割)动火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的间距应大于5米,氧气瓶和乙炔气瓶距明火点的距离不应小于10米。气瓶要在检验周期内使用,气瓶外观状况要良好,要有防震圈、瓶帽,减压表要完好,不得在强烈阳光下暴晒,严禁倒置、横放。

10、电焊机要接地良好,焊把线、二次线要完整无损,电焊机线与电焊钳连接要牢固。焊机必须装有独立的专用电源开关,其容量要符合要求,禁止多台焊机共用一个电源开关,必须使用漏电保护器。

11、在潮湿地点进行焊接作业时,操作台附近地面上要铺设橡胶等绝缘垫,详细检查电源线及有关部位,注意防止漏电。

12、在搬运焊机、检修焊机、改变极性时,必须切断电源;在推拉电闸时要戴手套,动作要快,站在侧面,以防电弧光灼伤脸部;安装或更换保险丝时,应由电工进行,焊工不能擅自进行更换。

13、电焊工作业时,必须穿绝缘鞋,戴电焊手套,穿工作服等劳动保护用品;电焊机不能超负荷运转;电焊机接地线、零线和焊接工作回线不准接在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上,也不准接在管道、电力、仪表保护套管以及设备上。

14、焊接发生故障时,应先停机,切断电源后方可检查修理,电气故障必须由电工修理。

15、电焊机要定期检查,二次电压不得过高,其范围应保持在60—80伏特,电焊机如有故障、电线破损、漏电或保险丝一再烧断,应停止应用,并通知电工检查修理。

16、动火完毕后,要清理好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17、电焊机的电源线不应超过3米,超过3米时应架空铺设。不准用易燃易爆的设备、管线做电焊机的二次线,电焊机的二次线应直接搭接到焊件上。

18、在同一地点、同时使用电、气焊时,电焊线不应与气焊的气瓶交叉在一起。

19、凡是特殊危险动火项目,动火前必须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并附用火部位示意图和盲板图),制定切实可行的防火安全措施。动火时单位主管领导、动火与动火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安全环保部人员、主管副总必须到场进行确认和监护。

20、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和罐区作业,必须落实车辆防火措施,由管辖区单位指定行车路线,需安全环保部批准。

21、非防爆电瓶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翻斗车等禁止进入正在运行的生产装置和原料及产品罐区。

22、在较大的检修现场,有大量的预制、组对等用火作业时,可设置“临时用火区”。

(1)临时动火区由检修单位向安全环保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内容应说明设置地点、范围、时限、安全条件、安全保证措施及负责人等。

(2)安全环保部接到检修单位申请书,要到现场详细审查,符合要求后,签发动火证。

(3)临时动火区应设在交通畅通、场地宽敞的地方,动火区域内不准有阴井、带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等危险因素。动火区域外15米范围内的阴井等排放口必须做好封闭。动火区域内不得搀杂其它作业。

(4)临时动火区应设一名现场管理人员,负责临时动火区的防火管理工作。

(5)绝对禁止超出动火区界限无证动火。

(6)在临时动火区进行气焊(割)作业的气瓶应按安全距离集中设在用火区以外,并采取防晒措施。

(六)各项责任人的职责

1、动火项目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设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2、动火人

(1)独立承担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经过专门培训、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持有特殊工种安全作业证的人员担任。(2)动火人应亲自在动火证上签字。

(3)若带徒作业时,动火人必须在场监护。

(4)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动火证上的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安全环保部反映。

(5)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程序不全的用火作业。

(6)熟悉应急预案,掌握应急处理方法。

3、监护人

(1)监护人由动火所在单位指派熟悉动火区域及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的人员担任,必要时可由动火单位和动火所在单位共同指派。

(2)基本建设项目施工的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护人。

(3)一个动火点至少要设一个监护人,特殊危险动火,一个动火点要设两名有经验、熟悉生产的人员进行监护。

(4)高处动火作业或动火处下方的楼板、平台有孔洞时应在上下分别设监护人。

(5)大检修期间允许一个监护人担任几个动火点的监护任务,但最多不能超过3个动火点。

(6)监护人负责动火现场的防火检查工作,负责准备灭火用具,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共同采取措施。(7)监护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不准从事其它工作。

(8)动火作业完成后,监护人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4、动火所在单位班长(值班长、工段长)

(1)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防火安全负责。

(2)参与制定落实动火作业中的防火措施。

(3)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异常情况要立即通知停止用火作业。

(4)负责指定动火分析的取样点,检查动火证。

5、动火分析人对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要求,亲自到现场分析,在动火证上如实填写分析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6、动火执行单位和动火所在单位的安全员负责检查执行本规定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负责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防火教育。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时安全员必须到现场。

7、各级审查批准人

(1)审批动火作业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

(2)确定是否需要用火分析,检查和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3)审检动火证的内容填写审批程序是否完善,在确认保证安全动火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注:风险识别及消减措施确认人在需确认项画“√”,在不需确认项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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