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办法_贵州大数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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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规范相关价格行为,维护广大学生和出版、发行单位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和出版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出版管理条例》、《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贵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材(以下简称“教材”),是指列入贵州省中小学用书目录的教科书(以下简称“教科书”)和列入贵州省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以下简称“教辅材料”)。
第三条 凡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教材出版、发行的单位,以及编写教材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或规章对教材价格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教材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按照微利原则合理确定并保持基本稳定。其中,教科书价格实行政府定价,不分出版地、课程层级、语种,实行同质同价。教辅材料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出版单位在不超过最高限价的范围内确定具体价格。
第二章 教材价格的制定和调整
第五条 教科书和教辅材料的正文印张、插页、封面和配套音像材料(含磁带、光盘、通过网络方式取代实体推送的音像资料等,下同)单价(以下统称单价),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制定。零售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单价核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教材含配套音像材料的,纸质部分教材和配套音像材料价格需分别单独核定和标识。
教材零售价格计算公式为:
纸质教材零售价格=(正文印张单价×印张数量+封面单价+插页单价×插页数量)×(1+增值税率);
配套音像材料零售价格=配套音像材料单价×配套音像材料数量×(1+增值税率)。
增值税税率按国家规定税率执行,并随国家规定实时调整。
第七条 教材单价不含增值税,由出版印刷(含租型费)、发行环节的行业平均成本费用、合理利润三部分构成。非标 准纸张规格的正文印张单价、封面和插页单价,按照就近就低原则参照确定。
(一)出版印刷环节的成本费用由出版印刷单位的生产经营成本和合理分摊的期间费用构成。生产经营成本包括稿费、编录费用、校对排版费用、纸张材料费用、印刷装订费用(制版、上版、印刷、装订)等各项直接支出和间接支出。教材采用租型方式的,应计入租型费。租型费含著作权使用费和版型制作过程中发生的直接支出、间接费用、合理分摊的期间费用构成,由供型出版单位与租型出版单位协商确定。期间费用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二)发行环节的成本费用由发行单位的经营成本费用和合理分摊的期间费用构成。发行费率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出版行政部门制定。
(三)合理利润根据教材生产经营定价成本和成本利润率确定。
配套音像材料单价,由压制、刻录、复制、包装、发行等成本费用和合理利润构成。
第八条 循环使用教科书因印刷、装帧要求相对较高,其单价上浮一定比例,上浮比例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出版行政部门确定。
第九条 教材生产经营成本实行定期调查制度。相关出版、发行单位应严格依据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核算教材生产经
第十九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出版、印刷、发行单位收取未经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费用。
第二十条 出版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教材出版、发行、印刷单位的资质管理,规范出版发行秩序,加强内容、编校和印装质量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第二十一条 出版或发行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切实维护教材市场良好价格秩序。
(一)不执行政府定价或超出政府最高指导价的;
(二)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
(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定价管理范围内的教材价格的;
(四)违规搭售或者在销售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五)不按规定进行价格公示,或公示的教材价格与经核定的价格不一致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出版、教育行政部门按行政管理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