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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运输管理局文件

闽运管车辆笺字〔2011〕1号

关于征求《福建省贯彻执行2010版营运客车类型划分

及等级评定标准若干意见》意见的函

各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局)、漳州开发区运输管理处:

为贯彻落实2010版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 325-2010)的规定,我局起草了《福建省贯彻执行2010版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标准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及人员认真研讨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于2011年2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将意见和建议传真到省局车辆处,传真号:0591-87535165,同时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87535165@163.com。联系人:韩贵臣,联系电话:0591-87535165。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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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报:省交通运输厅运输处,省机动车维修行业协会,省内相关客车生产企业。

福建省贯彻执行2010版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

等级评定标准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安全和节能减排管理,交通运输部2010年组织专家对2006版《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 325-2006)标准进行修订后重新发布2010版标准。为更好地贯彻落实2010版《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 325-2010)标准的有关规定,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做好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申报工作

(一)客车生产企业申报

客车生产企业申报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时,应当向省运输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报材料一份(除书面申请文件和主要配备汇总表每批次一份外,其他申报材料每车型一份并按下列3至8顺序装订成册):

1、申请文件。

2、福建省中级客车评审客车主要配备汇总表(2010版标准的配备汇总表格式见附件1)。

3、福建省中级客车评审客车基本信息申报表(2010版标准的申报表格式见附件2)。

4、国家工信部公布的申报车型《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即《汽车新产品技术参数表》)复印件;进口客车要提交海关、商检和“三C”认证等文件复印件。

5、申报车型前右侧45°和前左侧45°彩色照片各1张(2张照片必须粘贴或打印在同一张A4纸上)。

6、申报车型的定型试验报告(或视同试验报告和被视同车型的定型试验报告)复印件。申报的试验报告中应当含有该车型最大侧倾稳定角的试验数据,否则还应提交该车型最大侧倾稳定角试验报告复印件。

7、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道路客运经营者申报

道路客运经营者申请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时,应当向辖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受其委托的A级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以下简称A级综检站)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报材料一份:

1、福建省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申报表(2010版标准的申报表格式见附件3;2006版标准的申报表格式见闽运管车辆〔2007〕22号文)。

2、申报车辆《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3、申报车型《车辆使用说明书》复印件。

4、申报车型所在《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或《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批次公布文件复印件。

5、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严把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和复核关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受其委托的A级综检站在实施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或等级复核时,应当严格按照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的规定或(和)交通(运输)部、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发布或转发的“高、中级客车评定表”中确定的技术参数和装备要求,对客车进行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或等级复核,并按规定填写《福建省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适用2010版标准的评定表格式见附件4至附件7;适用2006版标准的评定表格式见闽运管车辆〔2007〕22号文),《福建省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一式三份,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委托的A级综检站和道路运输经营者各存一份。

(一)未经划类定级客车(包括新注册登记客车、非营运客车转为营运客车、转籍或过户前未经划类定级在用营运客车,下同)首次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

1、高、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必须依据现行有效的“高、中级客车评定表”(即交通(运输)部发布的第21批及以后批次的“高级客车评定表”、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第10批及以后批次和其他省交通(运输)厅或运管局同期发布的“中级客车评定表”,下同)中的项目及要求进行评定。对达到现行有效的“高、中级客车评定表”中各项技术参数和装备要求的客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受其委托的A级综检站应当按照“高、中级客车评定表”中相应的类型及等级予以评定。

对现行有效的“高、中级客车评定表”中没有发布的车型,应当按照2010版《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标准中普通级的要求进行评定,评定达不到普通级要求的客车,不能进入我省道路客运市场或不能继续作为营运客车使用。

2、道路客运经营者购置的客车型号与现行有效的“高、中级客车评定表”中公布的车型相同,但实际技术参数(含总座位数增加,造成座间距变小等,但总座位数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征》上核定的乘员总数)和装备达不到上述评定表中相应车型要求的,只允许下降一个等级。如道路客运经营者申请降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受理下降一个等级的申请,经批准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受其委托的A级综检站应对该车实际技术参数和装备进行现场核查及实测,现场核查及实测的技术参数和装备应达到相应版本(2006版或2010版)标准中下降一个等级的要求。

(二)本省籍已划类定级在用营运客车等级复核

1、本省籍已划类定级在用营运客车年度等级复核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受其委托的A级综检站应结合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和年度审验,对已划类定级的在用营运客车应采用首次评定时的标准和评定表对客车等级进行年度复核,重点核查营运客车的结构是否改变、装备是否齐全有效、座(卧)位数是否增减和现有车辆技术等级是否达到相应客车等级要求等内容。凡在客车结构、装备、座(卧)位数和车辆技术等级等方面达不到原标准和评定表要求的客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按上一年度的客车等级在《道路运输证》备注栏上签注相同等级的等级章。

若道路运输经营者提出降级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受理其申请,受理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受其委托的A级综检站应当按照该车首次划类定级时的评定标准予以重新核定等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重新核定的客车等级在《道路运输证》备注栏上签注相应的等级章。

2、本省籍已划类定级在用营运客车转籍过户等级复核或登记

在《车辆管理档案》移交完整情况下,按下列规定对车辆进行等级复核或登记:

(1)本省籍已划类定级在用营运客车跨地级市转籍的,应当按照首次评定时的标准和评定表对车辆进行等级复核。

(2)本省籍已划类定级在用营运客车在本地级市内过户的,不需要进行等级复核,按照过户前的客车等级予以登记和签章。

(三)外省籍已划类定级在用营运客车转籍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

外省籍已划类定级在用营运客车转入我省的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按照本通知第一章第(一)条未经划类定级客车首次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的规定执行。

三、进一步加强高中级客车评定表动态管理

交通(运输)部发布的第21批及以后批次的“高级客车评定表”、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第10批及以后批次“中级客车评定表”和其他省交通(运输)厅或运管局同期发布的“中级客车评定表”从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其中,交通(运输)部发布的第21批至第37批“高级客车评定表”、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第10批至第20批“中级客车评定表”和其他省交通(运输)厅或运管局同期发布的“中级客车评定表”执行有效期限另行通知。适用2010版标准评审并经交通运输部发布的第38批及以后批次“高级客车评定表”、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第21批及以后批次“中级客车评定表”和其他省交通(运输)厅或运管局同期发布的“中级客车评定表”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

交通(运输)部发布的第1批至第20批“高级客车评定表”、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第1批至第9批“中级客车评定表”和其他省交通(运输)厅或运管局同期发布的“中级客车评定表”已经废止,不能作为新进入道路客运市场中级及以上等级客车划类定级的依据,但可作为已划类定级在用营运客车年度等级复核和跨地级市转籍等级复核的依据。

四、继续规范卧铺客车卧铺安装位置管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受其委托的A级综检站对卧铺客车进行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或等级复核时,发现卧铺客车的驾驶区(除低驾驶区上方有顶板外)、乘客门踏步等上方有违规安装卧铺的车辆,应当责令道路运输经营者拆除,拒不拆除的,不得予以划类定级或等级复核。

五、切实做好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统计工作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受其委托的A级综检站要积极做好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的定期和不定期统计汇总工作,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分别于每季度、半年和年底最后一个月的28日向省运管局报送季度报表、半年报表和年报表(报表格式见附件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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