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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学院
毕业论文的思考
作 者:侯嘉伟 学 号:2007493137 班 级:2009届专接本科 专 业:思想政治教育 完成时间:2009.4.10 指导教师:费凌婕
题 目:关于城市居民社区参与制度建设
邢台学院法政历史系
目 录
摘 要„„„„„„„„„„„„„„„„„„„„„„„„„„„„„„„„(3)关键词 „„„„„„„„„„„„„„„„„„„„„„„„„„„„„„„(3)正 文„„„„„„„„„„„„„„„„„„„„„„„„„„„„„„„„(3)
一、参与制度在社区建设中的重要作用„„„„„„„„„„„„„„„„„„(3)1.社区参与制度对社区建设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3)2.社区参与制度是扩大居民社区参与的重要保障„„„„„„„„„„„„„„(3)3.社区参与制度的不断完善有利于提高社区自治水平„„„„„„„„„„„„(4)
二、城市居民社区参与制度建设的现状、问题及原因„„„„„„„„„„„„„(4)(一)我国城市居民社区参与制度建设的现状和问题„„„„„„„„„„„„„(4)1.我国城市居民社区参与制度建设的现状„„„„„„„„„„„„„„„„„(4)2.我国城市居民社区参与制度存在的问题 „„„„„„„„„„„„„„„„(5)(二)我国城市居民社区参与制度中存在问题的原因„„„„„„„„„„„„„(5)1.法律上和行政上给予社区的权利不够„„„„„„„„„„„„„„„„„„(5)2.社区参与制度环境的缺乏,使得居民缺乏公共利益代表机构„„„„„„„„(5)3.社区参与缺乏投入机制,社区资源难以充分开发利用„„„„„„„„„„„(6)4.社区参与体制、机制的行政化倾向严重、参与渠道不畅„„„„„„„„„„(6)5.居民自身缺乏足够的参与意识„„„„„„„„„„„„„„„„„„„„„(6)
三、加强城市居民社区参与的对策„„„„„„„„„„„„„„„„„„„„(7)1.加强居民社区参与的民主制度建设 „„„„„„„„„„„„„„„„„„(7)2.加强居民社区参与的组织制度建设 „„„„„„„„„„„„„„„„„„(8)3.加强居民社区参与的教育制度建设 „„„„„„„„„„„„„„„„„„(8)4.加强居民社区参与的保障制度建设 „„„„„„„„„„„„„„„„„„(9)5.积极培育各种社区中介组织,介入社会服务工作使居民参与,组织化服务方法专业化„„„„„„„„„„„„„„„„„„„„„„„„„„„„„„„„„„(9)6.进一步培育并增强社区居民的社区意识和归属感 „„„„„„„„„„„„(10)注释 „„„„„„„„„„„„„„„„„„„„„„„„„„„„„„„„(10)参考文献 „„„„„„„„„„„„„„„„„„„„„„„„„„„„„„(10)英文论文题目 „„„„„„„„„„„„„„„„„„„„„„„„„„„„(11)英文论文摘要 „„„„„„„„„„„„„„„„„„„„„„„„„„„„(11)
关于城市居民社区参与制度建设的思考
侯嘉伟
(邢台学院 法政历史系09届思想政治教育专接本科班 河北 邢台 054001)
摘 要:社区参与制度是城市社区制度建设的重要內容,建立完善而有效的居民社区参与制度,对于增强居民社区参与意识,推动和谐社区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由于我国提出社区建设的时间不长,所以在各地社区建设的实践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面临着许多问题,并从社区参与的体制创新、培育中介组织和加强社区居民的归属感方面,加强城市居民社区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保证公民的自由权益得到实现。
关键词:城市居民 社区参与 对策
一、参与制度在社区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社区参与是社区建设和发展中的参与行为和参与过程。它的作用表现在: 1.社区参与制度对社区建设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在个人层面,社区参与已成为实现人的社会化的重要手段,社会参与制度能够强化居民的社区归属感,通过制度化的参与可以加强社区成员对政府机构的信任,加强社区成员间的邻里关系,增强公民间的凝聚力以及公民自我调节、自我控制、自我实现的能力。可以说,社区成员的参与状况决定着社区建设的效果。从社会层面说,通过建立和不断完善社区参与制度,提高社区参与的层次和水平,有利于提升整个社区的文明程度,促使中国公民社会的形成,从而推动整个社会的民主化和现代化建设。
2.社区参与制度是扩大居民社区参与的重要保障。城市社区参与制度对社区参与具有导向功能。在社区参与过程中,广大社区居民是社区参与的基本力量和主体,每个居民的利益、价值观念等都会具有一定的差异性,这些差异使参与主体可能在参与过程中发生冲突。社区参与制度的建立可以提供一种理想的行为模式,使人们知道应该怎么做,或者不该怎么做,使人们的参与行为有章可循。城市社区参与制度可以保障社区参与的有序性。社区参与的内容也丰富和多样,包括政治参与、文化参与、社会参与、生活参与等等,可以说是涵盖了社区建设和社区发展的方方面面。社区参与
制度可以让每个人清楚了解自己在社区参与行为中的角色行为、权利和义务,按章办事、按章参与,保证社区参与有序进行,提高社区参与的效率,从而促进社区建设与发展。
3.社区参与制度的不断完善有利于提高社区自治水平。在目前居民自治意识不强、自治经验缺乏的现实情况下,加强社区参与制度建设,积极为社区成员提供参与机会,从而提高社区成员自我管理的意识和能力。可以从事关居民切身利益、为居民深切关注的事务入手,引导居民围绕这些事务开展自治与参与。然后,在居民自治能力达到一定水平后,逐步让居民实行自我管理,居民的参与意愿自然会在自治中得到相应的增强。只有社区成员的广泛参与,才能培养起现代公民应有的社区意识,形成社区范围内有效的组织结构和动作机制,切实地发挥好社区所固有的各项功能,社区成员才能成为社区发展的真正主体,其主动性、互助性、自觉性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
二、城市居民社区参与制度建设的现状、问题及原因(一)我国城市居民社区参与制度建设的现状和问题 1.我国城市居民社区参与制度建设的现状
我国城市社区参与发展至今,各地区注重从参与主体、参与内容、参与途径、参与机制等各层次、多方面入手,不断推进社区参与。首先,在政府倡导和指导下,不断拓展社区参与的主体建设,形成多方参与的参与格局。各地政府积极倡导开展社区参与事业,制定各种政策为社区参与提供指导和支持。社区通过社区教育、宣传培育社区参与意识,奠定社区参与的思想基础,鼓励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建设。社区居委会这一主要组织运用各种方式形成激励社区参与的支持网络,使各社区单位在这一支持网络中承担举足轻重的角色。各种社区中介组织开始发挥更大的作用。其次,社区参与内容不断深化,领域不断拓宽。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现代社区居民的需求不断地增加,城市社区在社区卫生、治安、社区服务、文化、教育以及社区救助等多领域都做了有益的探索,这既满足了社区居民生活质量提高的要求,又促进了社区人际关系的改善和社区事业的全面发展。第三,推进社区参与管理和发展的组织建设,为社区参与构建有效的重要渠道和载体。社区参与的多种组织主要有两种类型:常设组织和临时性组织。常设组织,如由社区单位、社区团体、居民代表等组成的社区建设协调委员会,由社区辖区产权单位、成员单位的负责人和居民代表等组成的社区议事会等。临时性组织的成立主要是为了完成一些临时任务。第四,社区参与自治面迅速拓
展;第五,社区自治探索进一步深化,社区建设向深度和广度发展,社区参与的领域不断拓展;第六,社区参与建设引起全社会的关注,一个社区自治的社会氛围正在形成。[1]此外,各地区还积极培育、建设社区参与的队伍和阵地,为社区参与提供可持续发展的队伍保障;各社区着力开发社区资源,以组织型参与带动非组织型参与,形成社区发展多主体共建的良好格局。
2.我国城市居民社区参与制度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国城市居民社区参与有了较大的发展,但是也应看到,我国基层民主化、自治化进程尚处在起步阶段,居民社区参与的层次与水平还较低,居民社区参与的意识和行为还有待进一步提高,社区参与的制度建设中还有许多问题有待改进。一是社区总体参与率低,而且参与人员结构不够合理。二是社区参与的程度不深,参与的形式不够丰富,目标层次较低。三是社区参与方式多被动,少主动,多为动员型参与。
(二)我国城市居民社区参与制度中存在问题的原因
1.法律上和行政上给予社区的权利不够。相关法律虽规定社区居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但对居委会的自治领域、自治性质没有加以明确的限定或解释,对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内涵和外延也没有加以明确而科学的界定,对居委会是基层政权的组织形式还是非政府的自治组织、居委会的行业性质是归于经济类还是社会或政治类、居委会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及其为何种法人等一系列重要问题的规定都非常模糊。法律规定的这种模糊性使得社区自治组织的建设实践显得非常混乱,也为政府行政权力的侵入留下了法律漏洞,导致了社区居委会自治权利为政府行政权力所吞噬,社区居委会自治功能萎缩,社区民主流于形式等,这些都大大挫伤了居民社区参与的积极性。
2.社区参与制度环境的缺乏,使得居民缺乏公共利益代表机构。法律规定,社区居委会是群众自治性组织,实际运作中,由于政府把居委会作为单位制解体后实现国家对个人管理与控制的手段,地方政府对居委会在财政资源、人事任免和行动权力方面具有绝对的控制权,社区工作主要围绕政府制定的评价考核指标体系来进行,居委会逐渐退化为政府组织而非居民组织。在现行的区政府规模下和区一街道办事处一社区居委会的体制下,社区居委会很难越过街道办事处,通过区级人大等反映社区居民的需求,居委会因而在动员居民参与社区事务与社区活动的程度与范围上都很有限。更重要的是,居委会不能代表居民参与到城市公共决策过程中,并在地方权力结构中
占有一席之地,因而它对具有某种独立性与自主性的地方社会的形成作用甚微。作为唯一合法的自治性组织的居委会自治功能缺失,无法满足居民的参与需求和期望,因而其合法性基础被削弱,居民很少利用居委会来维护自身的利益,也不相信自己的参与能够影响政府和居委会的决策。由此导致居民社区参与稀缺,缺乏对基层政府权威的基本认同,对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缺少热情。
3.社区参与缺乏投入机制,社区资源难以充分开发利用。社区参与离不开物质的支持,离不开硬件设施,而硬件设施的建设需要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尤其在建设初期更需要较多的资金投入。目前由于社区经济力量主要依靠政府投入和街道经济,受投入相对不足的制约,社区的经济力量尚显薄弱,影响了社区参与的建设。另外,街道与居委会干部,尤其是居委会领导、保洁员、市场管理员、协管员等经济待遇偏低,也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社区建设的发展。
4.社区参与体制、机制的行政化倾向严重、参与渠道不畅。我国在推进城市社区建设过程中重视党委与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各部门配合、社区居委会主办、社会力量支持及群众广泛参与的整体性合力,但这种社区建设运行模式还未充分形成。一方面,我国城市社区建设一开始就建立在政府强大的行政推动之下,表现为政府的行政规划与推动是街区社区建设工作者的直接动力,而且政府的行政号召、协调与监督也直接构成社区单位参与共建的基础。这种靠行政推动力来整合社会力量的方式吸引不了居民自觉参与。另一方面,社区为居民提供了一个具有共同需要与共同目标的生存空间,既是生活共同体,又是利益共同体。在人们生活日益多样化的情况下,居民要求参与社区事务是必然的。目前,很多社区管理机构对居民的意愿与要求给予了一定的重视,居民参与的合理化建议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采纳。但是,社区居委会作为群众自治组织的功能还未实现,其法律地位也得不到充分保障;志愿者队伍与各种群众团体在社区服务中虽然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仍不具规模;社区内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代表社区说话的作用还不能充分发挥,居民能够参与社区事务管理的方式很少,能对社区进行监督的有效形式更少。这些均表明社区参与渠道不畅,有待进一步疏通与拓宽。
5.居民自身缺乏足够的参与意识。居民社区建设起步比较晚,发展也比较慢,居民往往缺乏足够的社区意识和建立社区志愿团体的传统,没有形成一个参与各种社区活动的局面,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居民社区参与的热情和积极性;各个地区和其居
民各方面素质不一样,有时社区信息不能及时传达,居民的知识水平和各方面能力也表现出差异,参与社区事务的觉悟不高,所以也导致自身不能更好地发挥决策权和管理权;居民付出的精力和时间也是不一样的,有的居民愿意把较多的时间和精力用在社区建设中,有的则不愿意或者是没有更多的精力和时间用在参与社区事务的运作过程中;[2]传统小市民文化心理的影响,导致狭隘的自尊意识和缺乏团队合作精神和意识。[3]这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了居民社区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应该说上述几个方面因素确实在相当程度上阻碍了我国目前社区内各方力量的参与程度,从居民角度来说,其参与意识、观念和能力确实有所不足;从社区中介组织来说,其职能上的错位,只考虑考迎合政府的工作需要,没考虑满足居民的真正需求,尤其是居委会的工作没有从其行政性走向其应有的自治性,也影响了我国社区参与,[4]但从根本上来说,主要在于目前的社区建设是是由行政推动的原因所致,真正来自民间的推动力较小,且受前者的限制,因而这一动力根源使社区参与的现状不容乐观。这也就导致目前的社区建设还主要是一种以服务为目标的社区建设模式,而很少有政治参与在其中。
三、加强城市居民社区参与的对策
我国的城市社区参与是随着社区建设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由于历史和社会原因,社区参与制度建设相对滞后。鉴于目前我国居民社区参与不足以及社区参与中的随意性强、形式化现象普遍,加强居民社区参与的制度建设就显得尤为必要。
1.加强居民社区参与的民主制度建设
要使居民参与社区民主政治建设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必须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剥离居委会无法承担的繁重行政职能,回归其社区自治组织的地位,明确其为非政府的居民自治的社会法人资格。第二,完善民主程序,构建新型居委会。由于我国的社区人口一般在1万到3万人之间,社区的人口并不是很多,这有利于实现直接民主,进行居委会成员的直接选举。居委会成员选举程序的完善对调动新型居委会建设,培育社区居民的民主意识、社区意识和参与意识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第三,健全制度,划分职能,明确分工,确定社区四个主要组织(社区党支部不是自治组织,但是社区中一个主要的组织)间的相互关系。即以社区党支部为领导层,社区居民会议(或社区居民代表大会)为权力层,社区协商议事会为监督层,社区居民委员会为执行层,形成结构优化、功能完善的组织系统,为新型居民委员会的建设及其工作的开展创造良
好的条件,同时也为广大社区居民广泛而持久地参与社区建设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第四,充分发挥社区居民会议(或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的作用,对于关系本社区居民切身利益的社区建设和社区重大事务的决策都应该召开社区居民会议(或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由社区全体居民通过法定程序进行决策,逐步实现社区建设和社区事务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2.加强居民社区参与的组织制度建设
社区参与的组织制度建设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和健全科学合理、精简、高效的社区管理制度和多元化的社区组织体系,建立起一个保障参与、有利运作的社区建设协调网络。各种社区组织是社区参与社区建设和社区事务管理的载体,精心培育各种各样的社区组织,是推进社区建设、激励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的根本性举措,尤其要大力培育各种非政府非营利组织,促进其发展和繁荣,使其成为联系社区居民的纽带和桥梁。目前,可通过适当降低准入门槛,激励社区居民以各种各样的方式积极参与各种社区组织的建设和管理,在社区组织内部实行更加灵活多样的收入分配政策等手段,加速社区组织的培育、推进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建设和社区事务管理的多层次、多元化发展。非政府非营利组织以居民的彼此需要为联系纽带,以信息沟通为切入口,以一方为另一方的服务为联系方式,以双方的满足为社区认同的感情基础,能有效地突破居民之间原来存在的陌生感和生疏感,缩短心理距离,增进相互了解,催生彼此情感,最终形成社区联系。3.加强居民社区参与的教育制度建设
要通过教育使居民转变观念,消除其内心的社区冷漠感,激发其内在的主动参与意识和理解社区、支持社区建设的行为。通过加大社区教育和宣传力度、工作力度以及发动深度,使居民对社区的建设状况、活动内容有所了解,有利于他们作出参与其中的决定。社区活动和事务对居民有吸引力,并且逐步将原来单位制的职能继承过来,居民自然地对其产生同类认同,愿意进行社区参与。社区教育制度建设包括要建立健全面向基层、服务群众的社区学院,建设专业化的教育队伍,设立培养社区工作者的专门教育机构和专业,建立相应的职业资格认定、专业技术职务和职称评定等制度;根据社会信息化趋势,要及时开展社区教育的信息化网络建设,建立更多更完善的社区教育网站,将社区教育和素质教育、职业教育、闲暇教育、思想政治教育、健康教育等融为一体,逐步实现学校教育社会化、社区教育多样化、居民教育终身化的新目
标;对居民进行社区是我家,建设社区,爱护社区,发展社区靠大家的社区意识教育,提倡集体主义,提倡我为人人的奉献精神;抓模范,树典型,宣传好人好事,营造良好的社区氛围,社区内的党员、团员等先进分子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参与社区建设和社区事务管理,带头为社区做好事、为人民服务,发挥党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造就一个良好的社区环境,这对社区广大居民具有巨大的潜移默化作用;结合本社区的特点,利用电视、报纸、刊物、宣传栏、板报和公开信等舆论工具和传播媒介对建设现代城市社区进行广泛的宣传,动员、鼓励每一个社区成员积极参与社区建设和社区事务管理。总之,通过全员、全程性的社区教育,促进居民理解社区、关爱社区,积极投身于社区建设活动。4.加强居民社区参与的保障制度建设
加快社区成员参与社区活动的法制化建设,应是下一阶段我国基层社区建设的发展重点。对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探索:一是建立健全社区服务志愿者制度,从法律上明确社区成员参与社区活动的地位,在这一制度中可以规定每个社区成员应从事志愿服务的时间及内容,并规定具备一定时限及次数的社区服务志愿者可优先升学、就业等鼓励性政策,以进一步推动社区服务志愿者活动持久地开展下去。二是建立社区成员定期参加社区内社会公益服务劳动制度,并以此来探索社区居民参与社区服务的新途径。建立、健全定期参与社会公益服务劳动制度,于街道、个人、家庭三方面都是有益的,既有助于个人培养志愿服务和社区参与意识,也有利于家庭之间交流,还有利于街道乃至全社会环境的改变及文明素质的提高。三是进一步完善基层民主管理制度,[5]结合建立社区协调机构的要求,改革和完善街道、居委会的居民参与决策机制,探索街区政务公开、民主管理以及居委会规范管理的新形式。
5.积极培育各种社区中介组织,介入社会服务工作,使居民参与组织化,服务方法专业化
这首先需处理两个关系:其一是政府权力控制与社区处理、自治组织之间的关系;其二是社区中介组织与居民的关系。作为社区中介组织,它一方面需大力去争取政府对社区发展的政策支持,尤其是创设一个宽松、良好的社会参与环境和氛围;另一方面中介组织要充分调动社区内单位和居民的大力支持和协助,激发社区内单位与个人的社区参与积极性,围绕社区公共权力的运作,以法定组织的形式参与决策性、监督性事务,以非法定组织的形式参与执行性、娱乐性、互助性事务。比如:组织社区居
民参与各种公益活动和文化娱乐活动,提高居民思想道德水平和科学文化水平。中介组织同时通过招聘专业社区工作者,提高工作效率,使社区工作走向专业化。[6]
6.进一步培育并增强社区居民的社区意识和归属感,[7]提高其参与意识,使其主动融入到社区参与中来
进一步将单位的服务功能向社区转移,强化居民与社区之间的利益关系,让居民在利益方面得到更多的好处。社区居委会应该及时地反应社区居民生活各个方面的需求通过实施各种政策文件,使居民的需求得到实现,让居民感受到社区这个大家庭的温暖。居委会还可以通过一些鼓励性和补助性政策,比如选出表现较好的社区居民到社区或街道担任一些工作,提供就业机会;帮助在生活方面有困难的居民,给于一定的政策性补助等来增强社区居民主体地位。使居民在利益关系的基础上产生参与社区事务的愿望,尤其是主动参与到社区事务的决策和监督中去,为社区未来的发展出谋划策,完成从个人到公民的身份转变,实现社区自治。[8]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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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struction consider
Houjiawei
(Xingtai Institute Department of History, Law and Politics 09 special seion of the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education received undergraduate claes, Xingtai, Hebei
054001)
Abstract: System of community participation in urban communities are an important aspect of the system construction, set up complete and effective system of community participation of residents, for residents to enhance community participation in the awarene of and promote the building of a harmonious community of great significance.Community because of our country proposed the construction time is not long, so at the practice of community building throughout the proce, inevitably faced with a lot of questions, and community participation in the institutional innovation, and intermediary organizations to cultivate and strengthen a sense of belonging to community residents to strengthen city residents of the community to participate in the enthusiasm and initiative, to ensure that the rights of citizens the freedom to achieve.Key words: Urban Community Involvement Countermeasur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