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农业保险_我国农业保险的现状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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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农业保险的现状

1、中央重视、政府扶持

作为政府支农惠农政策的一项重要举措,农业保险尤其是政策性农业保险近两年有前所未有的快速发展并取得了显著的阶段性成果。

2、我国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公司主要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国安盟保险公司、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等等,经营主体不断增加

3、保费收入不断增多

2004至2008年,财产保险保费收入、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农业保险占财产保险比重、农业保险赔付金额、农业保险赔付率都不断增加

4、农业保险服务领域不断拓宽

目前,市场上农业保险险种达160多个,基本涵盖了种养两业的各个领域。2008年中央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所涵盖的主要农作物,在2007年初期的玉米、水稻等5个品种的基础上,又新增加了花生、油菜,达到 7个品种。养殖业方面,2008年在巩固发展能繁母猪、奶牛等养殖业保险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家禽、淡水养殖等领域的保险服务。各地还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开展了林木、烟叶、葡萄、西瓜、青稞等特色险种,进一步拓宽了农业保险的服务领域。

5、新农业保险组织形式向多元化方向发展

保监会先后批准了5家专业经营农业保险的公司;浙江等地结合本地农业发展特点,采用“共保经营”和“互助合作”两种方式,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中国渔业互保协会也在积极开展渔业保险经营的。

目前,经营农业保险的保险组织形式主要有:股份制的商业保险公司形式、专业农业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合作组织、政策农业保险公司、外资或合资农业保险公司。

6、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功能作用逐步发挥

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增强了农民抗风险能力和灾后恢复能力,确保了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的稳定。

三、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农业保险制度不完善

农业保险缺乏立法支持;农业保险通常是政策性保险,要使农业保险发挥应有的作用,离不开法律的支持和推动。

我国尚无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及相应政策予以扶持,我国政府支持农业保险的随意性很大,农业保险长期缺乏政府支持,近两年有所突破,我国的农业保险长期处于自主经营状态,而且政府出资对农业保险进行补贴相对较少,没有给予投保农户更多的政策,没有出资建立全国政策性的农业保险公司,从而导致农业保险的吸引力明显不足。

(二)现有的农业保险业务一度萎缩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经营得较为成功:政策支持和优惠较好地解决了准备金积累问题,该公司实行全兵团统保,既有效防止了逆向选择,又使风险充分分散,使责任准备金能够在各险种之间调剂使用,公司于场、团的合理利益分配机制也解决了展业和理赔的困难。这种经营几号字是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现行生产机制为基础的,难以得到推广。

全国的农业保险业务发展缓慢。1993年到2000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占财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的比重不断降低。

(三)农户风险意识淡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严重

我国的农业保险缺少“孕育”过程,我国的农户生活在“靠天吃饭”的阴影下,随着农户风险意识的提高,部分农户开始投保农业险,农户道德诚信意识水平不高,道德风险困扰保险公司,逆向选择问题严重。

(四)2007年出现重大转机

主要表现在:第一,2007年底,农业保险已覆盖全国所有省区,种植业、养殖业保费收入都有不同程度的增加;第二,能繁母猪保险迅速推进,能繁母猪保险覆盖突破80%,成为发展速度最快的农业保险险种。

第三,涉农保险产品更加丰富。保险公司因地制宜创新农业保险产品,除主要粮食作物保险外,还开展了林木、油菜等其他险种,涉及多个领域。第四,中央财政进一步增加对农业保险的补贴支持。2007年中央财政首次投入保费补贴,对大豆、玉米、小麦、水稻、能繁母猪等6个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进行保费补贴。第五,农业保险作用日益凸显。2007年保险公司的赔付挽救了台风“罗莎”对农业造成的损失,2008年保险公司对能繁母猪的赔付,为灾后生猪生产的额尽快恢复发挥了积极作用。第六,农业防灾防损体系建设不断加强。在做好保险理赔服务的同时,保险业充分发挥保险防灾防损功能,提升全社会防灾抗灾能力。第七,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网络初具规模。逐步探索了政府与保险公司共担风险的联办模式,政府承担风险、保险公司代为经营的代办模式和政府政策支持下的保险公司自营等不同经营模式。

(五)新疆农业保险现状

2009年新疆农业保险保费收入14.3亿元,同比增长5.8%,赔款支出8.77亿元,同比增长10.84%。新疆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承保各类农作物近2050万亩,大力推进棉花和能繁母猪政策性保险工作。

发展设施农业。和田地区保险业在当地大规模开展设施农业保险,为地方2.1万做蔬菜大棚提供了风险保障。

稳步推进村干部、“三老人员”养老保险。新疆“三老”人员以及村干部有12万人,做好他们的保险保障工作,对于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巩固农村基层政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引进农资龙头企业参与保险,探索建立适合新疆特点的涉农保险服务网路和销售渠道。采用专业保险中介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的方式,利用农资集团服务网络,由农村当地的连锁店代售保险产品,搭建了涉农保险服务平台。

四、中国农业保险发展长期严重滞后的制度根源

深层次根源,在于市场化经营和农业保险的特殊性不相适应。所谓市场化经营,是指政府不提供资助和补贴,农业保险的供给主体以市场为依托,实现自我发展的市场化经营方式。中国的农业保险一直由商业性保险公司依市场化经营的方式来提供。这与农业保险的特殊性不相适应。两者的不适应性体现为:(1)农业风险点高度关联性不能满足商业保险可保风险的独立性和随机性的要求。保险要实现“风险分散和组织经济补偿”的职能,首要的前提条件就是要求承保的风险必须是“独立的随机事件”。而农业保险,风险单位在灾害事故及灾害损失中常常表现为高度的时间与空间的关联性。农业保险的特点:地域性、季节性、连续性。农业风险的高度关联性,容易形成农业巨灾损失。农业巨灾损失风险是商业性保险公司很难独立承担和消化的。(2)农业保险中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使得农业保险的赔付率居高不下。我国的农业保险缺少“孕育”过程,我国的农户生活在“靠天吃饭”的阴影下,随着农户风险意识的提高,部分农户开始投保农业险,农户道德诚信意识水平不高,道德风险困扰保险公司,逆向选择问题严重。政府、保险公司、农户没有结成利益共同体。当前我国农业保险的现状:政府管得少,保险公司不愿管,农户没人管。从政府的角度看:国家财政比较困难,暂时拿不出很多资金支持农业保险。从保险公司角度看:不愿意经营不盈利甚至是负利的农业保险。从农户的角度看:部分农户不相信保险;部分已投保的人,怕得不到赔付。若发生保险事故,则千方百计地从保险公司获得尽可能多的赔付。根源于保险市场普遍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农业保险的地域差异性和个体差异性比较大,使得农业保险经营中的你

选择更为严重。受农业生产经营的自身属性及农民小农意识的影响,农业保险经营中的道德风险比较严重且难于有效控制或控制成本比较高。农户将最容易出险的农作物投保,造成了逆向选择;索赔时,将没有投保的农作物也一并要求保险公司赔付,导致了道德风险的产生。严重的你选择和道德风险,均使得农业保险的赔付率很高。(3)农业保险的交易成本高、有效需求不足,均使得农业保险的市场化经营难以为继。中国农业生产的特点,对农业保险造成两种影响:a 由于农业经营单位大量分散,给农业保险的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风险控制带来了相当的难度,农业保险的交易成本较高。b 受土地经营规模狭小、农业生产经营收入低下等因素的制约,农民对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农业风险的特殊性决定了农业保险的特殊性,即超高的交易成本与赔付率,既限制了供给又印制了需求。

五、我国农业保险的制度选择

(一)政府主办,政府组织经营的模式

这种模式的基本格局由政府主办,并由政府设立相关机构从事经营。其主要内容是:第一,成立专业性的隶属于中央政府或其某部门的中国农业保险公司,以该公司为主经营全国农村保险业务,它既可以经营农业(种植和养殖业)保险,也可以经营农村的寿险和其它财产保险,其传统的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的亏损可以通过农村寿险和其他财产保险得到弥补。也允许商业性保险机构、合作社和相互会社经营农业保险业务,成立专业的中国农业保险公司是一种政府、整个保险业、单个的保险公司和农民四方受益的举措,对政府来说,农业救灾的压力可以减轻;对于保险业来说,由专业的农业保险公司在政策扶持下着力开拓农村市场,对保险业的持续发展十分有利;对于农民来说,是农业保险风险分散机制的最大受益者。第二,由中央政府统一组建政策性的全国农业再保险公司(或由目前的中国再保险公司兼营这部分业务)。其职能:一是通过再保险机制,使农业风险在全国的范围内得以最大程度的分散,维持国家农业生产稳定;二是对各省、市、区农业保险的亏损实行差额补贴。国家是通过差额调节来保证农业保险发展。第三,根据有关农业保险法律法规,建立农业保险专项基金。保险基金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筹集,由全国农业再保险公司统筹使用,做到“征缴、管理和使用三权分离”,避免渗漏。第四,实行法定保险和自愿保险结合。根据政府对农业和农村发展的经济和社会目标,对有关国计民生和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实现有重要意义的少数几种农林牧渔产品实行法定保险,其他产品的生产实行自愿保险。宜将农业保险和农业信贷结合起来,凡有农业生产借贷的农业保险标的,及时自愿保险项目也应依法强制投保,政府至少对法定保险险种提供保费补贴。第五,农业保险的经营是政策性的,农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全部或大部分经营管理费用由政府拨付。政府还应给予农业保险经营免征一切税赋的优惠,以利于其总准备金的积累和长期稳定经营。第六,除了经营农业保险外,农业保险公司经营的商业性保险的税赋可适当减免,使其可用这些险种的盈余补贴农业保险。第七,为保证上述各项能够顺利贯彻实施,必须先制定和颁布有关法规,因此,《农业保险法》的制定是当务之急。

在各省、市、自治区自主决策、独立经营的体制下,中央农业保险公司不直接经营农业保险业务,而主要经营全国农业保险的在保险业务,或者就成立农业再保险公司,并通过全国在保险公司给予举办农业保险的省、师

自治区一定的资金扶持。从国外的实践来看,这种灵活的体制,适应各地经济发展的差距。

(二)政府主导下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

第一,设立中国农业保险管理专门机构(如中国农业保险公司),该机构隶属中央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它不是商业性的企业,而是国家的事业机构,不直接经营农业保险具体业务,经费由国家财政拨款。该专门机构的主要职责和功能是,负责设计和改进全国农业保险制度;设计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具体险种;审查和监督参与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并根据各商业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业务量对保险公司提供补贴;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进行统一规划,研究制定具体政策;向参与农业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业务,对经核准的商业保险公司依法开展的农业保险业务情况施行监督。

第二,允许商业性保险公司(主要是财产保险公司)自愿申请经营由政府提供补贴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项目,政府的补贴可分为保险费补贴和经营管理费补贴,具体补贴比例和(或)数额因政府的财力状况和不同险种而有异。获准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国家农业保险的专门机构除了给予补贴外不承担其他责任。

第三获准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主要经营中国农业保险公司设计的基本险种,采用规定的费率规章,也可以自行设计自愿投保的农业保险险种,但这种险种必须经过中国农业保险公司的审查和批准后,才可以出售。保险的展业、核保、理赔由商业保险公司直接或通过其代理人进行。但各级政府应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四在这种经营模式下的农业保险项目要实行法定保险和自愿保险相结合。对少数关系国计民生的农作物和畜禽的一切现货多重风险保险项目,有必要实行法定保险,以避免逆选择和道德风险,便于风险在尽可能大的空间上分散和降低项目的经营管理费用。其他保险项目实行自愿保险,政府只对法定保险项目给予补贴。

第五,政府对商业保险公司所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项目还应该给予财政和金融方面的支持和优惠政策。对法定保险项目应免除营业税和所得税,自愿保险项目也应该免除大部分税负,以利其健康经营。

第六,中国农业保险公司要为经营农业保险公司的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农业保险再保险,其他国内外商业性保险、再保险公司也可以向其提供再保险,再保险可以采取自愿方式,必要时时也可以采取一定范围的法定分保方式。

第七,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同样离不开各级政府部门的支持与协助。在我国如此分散和规模狭小的农户经营的农业制度下,其展业、承保、签单、防灾、查勘、定损和理赔,离开了各级特别是乡镇、存的支持与协助,不仅成本很高,还会因难以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逆旋转而使其归于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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