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律事务中的律师工作_保险公司法律事务
保险法律事务中的律师工作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保险公司法律事务”。
保险法律事务中的律师工作
保险从大的方面可以分为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商业保险主要包括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以及责任保险和保证保险等。社会保险是一种最基本、最普遍、最低程度的对社会中的广大劳动者实行的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商业保险却是作为保险人的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基于合同的约定所建立一种保险关系。商业体系保险的范围一般讲比社会保险要窄,而其保险费却远高于社会保险。有关保险的法律事务很多。律师在办理此类事务时主要的工作内容是:
第一,保险合同订立时的主要工作。这是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时的重要工作之一。无论是社会保险还是商业保险,投保人在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必须对合同条款进行认真仔细的审查,确实了解自己可以享受什么样的保险权利,在什么样的情况下自己就会造成单方违约。由于保险合同通常都是由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而且随着保险种类的增多和日益多样化,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合同更为复杂,更具有专业性。因此,尤其是律师在办理签订商业保险合同的有关法律事务中,要认真审查合同的主要条款,明确诸如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及其免除、保险期间,保险价值和金额、保险费和保险金赔偿及其支付办法等合同的主要条款,而且要根据不同种类的保险合同进行有着重点的审查。同时还要明确保险人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其相互关系。只要这样,才能尽可能地保护作为相对弱者的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保险合同变更和履行中的主要工作。这主要表现在保险合同的一方主体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变更,或保险合同的内容如保险期俭、保险费或保险赔偿金等的变化上。主要的是这种变更必须是保险当事人的双方自愿而且要经过合同确认等。保险合同的履行,是保险法律事务中又一重要的内容。主要表现在要明确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双方具有什么样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双方履行合同义务的具体情况方面。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何索赔、在合同约定的什么条件下可以索赔、保险人在什么条件下应按约理赔等。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事故的基本情况以及其的真实性程度等,都是律师在办理此类事务摘自《我要公文网》()时所要进行的主要工作内容。当然,根据具体的保险合同,所要进行的工作内容不尽相同而且要复杂的多。
第三,保险合同发生纠纷时的主要工作。当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对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及其真实性程度、是否应予理赔、索赔是否成立以及金额应该是多少等方面发生纠纷时,律师的主要工作应是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全面仔细地调查取证,争取使双方取得和解或进行调解。否则,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双方的纠纷。北京律协保险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介绍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我国保险业也迎来了蓬勃发展的大好局面。为了适应保险业的发展,促进保险法制的完善,为保险公司(包括保险经纪、保险代理、保险公估公司)和保险消费者提供优质的、专业的保险法律服务,北京市律师协会专门成立了保险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
保险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由资深保险专业律师李记华律师担任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委员由25名大多具有保险从业经验、对保险业务和保险法律法规有较深入研究的专业律师组成。鉴于保险法律和其他民商事法律在一些基本原理上存在较大的、不容易被普通的法律 1
工作者理解的区别,保险专业委员会的工作目标是:希望以保险的基本原理和实际保险业务为基础,以保险法律法规为准据,为我国保险业的经营主体和广大保险消费者提供专业的、高质量的保险法律服务。
保险法律事务委员会研究、关注和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方面:
1、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运营、公司治理法律事务;
2、资本运营(并购、股权转让、增资扩股、上市等)法律事务;
3、财产、人身保险产品(条款)的设计、论证、审核,保险标的风险评估与控制法律事务;
4、保险招投标、核保、核赔法律事务;
5、财产、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诉讼法律事务;
6、保险资金运用法律事务;
7、保险代位追偿法律事务;
8、保险经营主体常年法律顾问;
9、保险从业人员基础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
10、律师见证及其他专项项目法律服务;
我们希望保险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广大保险从业者和保险消费者建立经常的、长期的、稳定的联系、交流与沟通,并期盼借助社会各界和我们的共同努力,为最大限度地维护保险关系方的合法权益,并为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和中国保险法制环境的改善作出有益的贡献!
联络方式:
律协保险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李记华先生:
电话:***;010---82081700—103/102
传真:010---82081128;email:early88@sohu.com
北京市律师协会保险法律事务委员会
2006年3月6日
附:北京律协保险法专业委员会主任李记华律师介绍
李 记 华 主 任 简 介
李记华律师:
中国法学名家律师团成员;
北京律师协会保险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
北京市方略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专职执业律师;
获国家经贸委、司法部、人事部授予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
《中外民商裁判网》的主要作者之一。
【工作履历】李记华律师1990年以专业及总分第一名的优异成绩考入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1993年获法学硕士学位。毕业后分配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1996年调入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公司,历任副处长、处长、办公室副主任、法律调研部副总经理、法律事务部总经理、公司稽核法律总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公司法律责任人,兼总公司保险管理委员会委员、投资管理委员会委员、公司监事会监事及监事会秘书等职。现供职于北京方略律师事务所,任副主任、高级合伙人、专职执业律师,兼任两家股份制保险公司总公司的首席律师。
李记华律师至今已有十多年专业法律研究、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大型现代企业管理及
法律顾问、专职律师的从业经历。先后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政法论坛》、《法学家》、《中外法学》、《保险研究》等国家一级法律专业核心学术刊物发表学术论文50余篇,主编和参与编著的法学专著及法律工具书10多部。曾参加国家最高司法机关一些震动全国的重大、特大案件的办理,主持或参与起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20余项。经办或主持过多宗特大、重大、疑难、复杂的企业股权交易、公司上市、公司并购、房地产开发与购买、标的特别巨大的经济纠纷诉讼等民商、经济诉讼案件与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处理,积累了较为丰富的法律从业经验和较好的社会关系基础。
【业务专长】李记华律师籍多年在国家最高司法机关、金融保险业的从业经历和对具体金融保险业务操作的深刻理解,倾心致力于金融保险法的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力争在金融保险领域有所建树,并倾力打造“中国一流专家型金融保险专业律师”的专业品牌,以期为中国金融保险业的发展贡献一份力量。所擅长的业务领域为:金融/保险法律实务;
公司购并/重组/上市/MBO法律实务;
房地产法律实务;
经济合同谈判/诉讼/仲裁。
李记华律师有多年参与现代金融保险企业运营的经历,对金融保险法律及金融保险实务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曾经参与多项金融保险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起草和论证,主持和参与过多项新型金融产品的开发与设计、重大风险标的的承保与理赔及重大、特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在公司法律方面,李记华律师曾参与过特大型现代股份制公司的组建、公司治理机制的设计,担任过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的运行顾问,亲手处理过公司股权结构的优化调整与大宗股权并购,也为大型股份制企业的清算提供过专业法律服务,赢得客户的好评。
【执业理念与部分客户】李记华律师以“为您提供优质服务,为我铸造专业品牌”为服务宗旨和执业理念,承办的较大业务及部分主要客户有:
作为首席法律顾问,全程主持两家大型股份制保险公司的创立的法律事务; 主办某金融保险企业标的1.53亿美元的涉外股权收购案;
主持办理某金融保险企业标的1.17亿元的保险合同诉讼案;
参与中国工商银行某分行8900万元担保合同纠纷最高法院再审案;
参与某进出口公司5.31亿元的货物进出口贸易纠纷诉讼案;
参与某路桥BOT项目标的11.82亿元的中外合作企业合同纠纷香港及国内系列仲裁案; 主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投资总额20亿元的非诉讼项目法律顾问事务;
参与某金融企业A股上市法律顾问服务;
受聘担任某注册资本8.3亿元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清算律师;
正在担任或曾经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或承办重大法律事务的知名公司、企业有: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部分分支公司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总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公司
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公司
中国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通信信息中心
部分专业论文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研究
关于汽车消费贷款及相关的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保险欺诈与保险诈骗
论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
中国保险业的公司治理运动
保险公司治理的若干关键性问题研究
关于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立法模式
关于《保险法》修改的若干建议
国际保险合同的法律冲突与适用
近因原则与保险责任的认定
保险合同的成立及责任认定问题
财产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义务和责任体系
保险条款的性质与司法上的解释规则
保险原理在保险诉讼抗辩中的作用
(1)银行
(2)资产管理公司
(3)证券公司
(4)保险公司
(5)信托投资公司
(6)汽车金融公司等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
(7)与金融机构相关的企业等
服务方式:
(1)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2)金融产品及衍生产品的全程法律服务
(3)提供不良资产重组、债务重组等专项法律服务
(4)为企业提供各种融资方式及途径,并提供法律服务
(5)诉讼及仲裁代理
服务内容:
(1)为服务对象提供有关金融法规的法律咨询
(2)为金融机构发行金融产品,如:信托产品、银行金融产品等出具法律意见书
(3)接受服务对象委托对其客户提供尽职调查
(4)参与银企合作中的各类谈判并制作合同、会议纪要等有关的法律文件
(5)参与金融机构设计、发行新的金融产品,并为产品的上市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6)接受服务对象的委托,以诉讼、债务重组等方式追偿银行、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
(7)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以诉讼、非诉讼方式进行代位求偿。
(8)接受服务对象的委托提供其他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