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业务中的诚信缺失原因分析_论保险中的诚信问题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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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业务中的诚信缺失原因分析

及保险诚信建设

内容摘要:诚信,即诚实和守信,表现为如实告知和保证。不仅是在中国,各国的保险法中,都以最大诚信原则作为约束保险双方交易行为的首要条件,是保险原则中最重要的一跳原则。中国保险业自1980 年全面恢复国内业务以来发展迅速,保费收入每年以30%左右递增,取得了世人瞩目的成绩。但由于这一时期普遍重业务发展,轻诚信建设,以致诚信建设基础脆弱,问题凸显,并且已经成为当前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的一大瓶颈。保险业作为一个特殊的行业,是经营信用的行业,客观上要求保险公司尽可能避免欺诈,保障对风险的承诺,诚信对保险行业有更高的标准和更严的要求。

关键词:最大诚信原则 诚信缺失 法律诚信监管 诚信制度建设

文献综述

我在网络上搜索关于保险业中诚信问题缺失的有关论文,认真仔细阅读了2008年11月《浙江金融》第36期中贺俊燕 《中国保险业发展中诚信缺失问题的分析》的文章,更好地更全面地去了解我国保险业的存在的诚信问题。并能够利用所学所涉及的金融保险知识,得出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

通过对我国保险业如今诚信缺失的现象入手,并通过这些现象来寻找问题产生的根源是由于个人道德、企业道德以及法律法制不健全等问题。并且通过对我国《保险法》的认真了解和学习,和国外保险业发展的对比,从而更深一层的看到我国保险业发展的不足,并且对未来我国保险业诚信建设提出了一些好思路。在我看来,我国保险业1980年至今的发展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但同时也存在着许多我们意想不到的问题。就如同一个孩童的一颗牙齿,虽然生长很快,但上面却不断被蛀虫侵蚀。我国的保险业就如同这颗牙齿一样,并不是一颗健康的“牙齿”。从这篇文章让我觉得最迫不及待的应该是对保险业的整治,政府、法律就如同“牙医”,应该通过法律法规的制定,已经对保险公司、保险人、被保

险人、关系人的自身诚信的教育与素质的提高,使得整个保险业向又好又快地发展。

一、我国保险业中诚信缺失现象

在保险活动中,保险双方的任何一方有违诚实信用的举动,都会导致保险交易受阻,进而影响保险使用和服务的价值。目前,中国保险业的诚信缺失不仅体现于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关系人,还体现于保险中介人。而诚信缺失现象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保险人对保险消费者不诚信。主要表现为不如实告知,误导客户和拒绝被保险人索赔要求。保险业务员为了招揽业务,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片面夸大保险产品的功能,对条款的解释避重就轻,强调投资收益而不涉及风险,甚至欺骗保户,致使保户在索赔时发生困难,丧失对保险业的信心。此外,由于保险人缺少信息披露和保险业务专业性强的特点,使保险消费者事实上处于信息不对称中,在投保前甚至投保后都难以了解保险人及保险条款的真实情况,如保险人的经营管理状况、偿付能力状况、参加保险后能获得的保障程度等,只能凭借主观印象及代理人的介绍做出判断,客观上为保险人的失信行为创造了条件。

2.保险消费者对保险人的不诚信。主要表现在一些投保人在投保时为减少保费支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在不满足投保条件的情况下,为获取保险保障而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一些对自身不利的信息,如有犯罪记录等等。使保险公司难以根据投保标的的风险状况确定是否承保、应该以什么样的条件承保;更有甚者,一些投保人为获取保险金而进行保险欺诈,伪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虚构保险标的、制造保险事故、伪造索赔单证、故意夸大损失程度等。有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甚至人为制造保险事故,故意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及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事故。

3.保险代理人对保险人和投保人及有关的关系人不诚信。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仍普遍采用以代理制为特色的营销体制,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签订代理合同,代理人的收入直接与获得的保费挂钩。因此,某些代理人为获得更多利益,一方面以撕单、埋单、做假保单、私吞或挪用保费、制造假赔案、违规退费、贿赂投保人等行为来欺骗保险人;另一方面,在对待投保人上,不少保险代理人向投保人片面夸大保险产品的增值功能,许诺虚假的高回报率,回避说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甚至误导投保人,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经济损失。另外,有些代理人还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来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二、中国保险业诚信缺失的原因分析

我国保险市场中之所以会存在这些诚信缺失的现象,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最根本上是由于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由于保险业中制度的缺陷,保险市场交易中的诚信行为难以得到有效的保证和扩展。

1.针对保险人的制度不健全。主要是由于我国的保险公司(特别是在保险市场上占有很大市场份额的国有独资保险公司)产权不明晰,使保险行为主体产生追逐短期利益的心理,不考虑长远利益,不考虑信用效应。国有保险公司是典型的委托-代理经营模式,这种模式需要委托者具有很强的约束能力,以及良好的市场约束机制。在我国,由于所有者“虚位”和多层次的委托-代理环节,资本市场还不成熟,没有建立起有效的产权交易市场、经理人市场以及完善的信用评级制度等原因,导致保险公司现有的内控制度不能对经理人形成有效的选择、激励与约束,容易诱致和滋生各种缺乏诚信的行为。

2.保险供给者及保险中介者的管理制度不健全,使保险公司员工及保险代理人的诚信行为具有不完全控制性。由于对保险代理人的管理制度不完善,上岗要求不够严格,持证上岗制度实行的时间短,保险代理人总体素质偏低,保险公司难以完全控制保险代理人的不诚信行为。再加上我国保险行业还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本来就有许多制度盲点,如保险法律是粗线条的,缺乏可操作性;行业标准没有建立保险信用信息制度缺失;保险代理人管理制度不完善,许多保险代理人不需要太高的学历就可以进入保险公司,准入制度门槛太低;缺乏代理人保证制度;监管制度不严格等。这些制度建设需要时间,这就为人们的机会主义行为敞开了方便之门,保险业失信问题严重成为必然。

3.国家信用管理制度体系不完善,缺乏诚信的保障机制、惩罚机制和监督机制。诚实守信是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内在要求,但诚信意识和诚信行为并不会自发形成,它需要在一系列的保障制度、约束制度和惩罚制度的作用下逐渐形成。而目前我国征信业发展比较落后,缺乏中立的信息中介机构,一方面人们不能准确获得保险公司及保险中介机构的资信情况;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对投保人信息的真实性也无从调查。在信息不对称、不能沟通的情况下,各方都只从眼前利益最大化出发来选择自己的行为。另外,我国对违背诚信的行为惩罚机制不健全,法律上的惩罚规定尚不完善,经济上的惩罚力度不大,约束机制软化,主要依靠社会舆论从人格、伦理上进行谴责,这就难以抑制失信行为的出现。在监督机制上,中国保险业的诚信监督主要体现为道德的自律以及有限的舆论监督,法律的强制约束性监督还不完善,失信行为的屡禁屡犯

(二)法律法规制度不健全、保险监管不力

尽管《保险法》和《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对保险企业和保险营销员违规者的处理作出了明确的定性、定量的规定,但执行效果欠佳。当前,部分保险企业和保险营销人员存在不诚信行为是一个不争的事实,逃避保险责任、误导宣传、模糊真实回报率以及展业理赔两张脸等时有发生,其原因之一就是法律法规制度不健全、保险监管措施不得当造成的。

二、构建中国保险业诚信制度的思路

(一)培育保险企业诚信理念

培育保险企业诚信理念,要教育全体员工站在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高度,站在整个保险业生存和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保险诚信建设的重要意义。要在全体员工中广泛开展诚实守信道德教育,倡导“诚信为本”,形成“守信为荣、失信为耻”的良好氛围,使诚信理念深人全体员工的内心,让诚信变为每个员工的自觉行动,把诚信落实到具体工作当中。保险企业要转变观念,树立维护诚信行为的责任观。保险企业要高度重视诚信问题的教育与宣传,使诚实守信的伦理道德精神渗透到保险各方的意识中,为诚信行为奠定思想基础。保险企业应将诚信文化作为企业文化重要的、核心的、不可缺少的内容,确立诚实守信的职业道

德,为诚信行为创造良好的行业风气。

(二)进一步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诚信教育培训

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诚信教育培训,使保险代理人明确哪些行为属于违信行为,不诚信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等。保险公司应利用各种宣传舆论工具,并通过实施各种管理措施和道德约束,崇尚诚信观念,强化诚信意识,使诚信成为保险代理人的自觉行为,并以拥有良好的诚信度及较高的信用等级来体现自身的价值。

(三)加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诚信宣传与教育

保险公司要经常通过多种形式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加强诚信的宣传与教育。比如定期回访客户,向客户赠送诚信宣传手册等,保险从业人员要耐心讲解,让投保人明白,诚信既是保险人的义务,也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义务。如果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即不诚实行为,可能会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如果投保人故意隐瞒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因素,可能会造成保险公司拒绝赔付,并不退还保险费的法律后果;如果受益人或被保险人通过故意报假案、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赔偿金,保险公司不仅拒绝赔偿,还会追究刑事责任。

(四)完善保险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建立统一协调的保险行业信用管理制度,这是当前保险业诚信建设的当务之急。首先,制定与国际信用评级对接的信用评级制度。组建具有公信力的保险企业信用评级机构,以科学、合理的信用评级标准,定期对保险市场主体的资信状况进行科学、准确的信用风险评级,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保险公司、保险中介人及投保人、被保险人的道德信用水平等进行综合评定,以确定信用等级。其次,建立保险行业自律制度,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推进保险行业内部规范化建设,建立良性有序的竞争市场,设立以诚信经营服务为核心的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保险信用信息网络,将分散的保险人、保险代理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诚信状况的资料和数据加以整合,实现诚保险信信息的资源共享。规范保险信息披露工作,定期将保险信用评估情况及有不良记录的“黑名单”公布于众,接受社会监督,规范和约束保险交易中各方人员的行为。

最后,不断建立完善保险法律法规,为保险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起到法律保障的作用。

诚信建设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离不开社会各有关方面的支持。目前我国保险市场还不成熟,还处于发展的起步阶段,在保险诚信建设过程中,政府应扮演积极的角色。依靠政府的力量进行适度的干预,不断健全法律法规制度的建设,对目前我国保险业的稳健发展起到保驾护航的重要作用。我们相信,通过制度的建设和严格约束,诚实守信的优良品质不是一种法律行为,而成为人们一种自觉的个人行为。这样,中国的保险业也将因诚信用而取得持续的发展并不断壮大。

参考文献:1.贺俊燕 《中国保险业发展中诚信缺失问题的分析》 2008年11

月《浙江金融》第36期

2.于明霞《对加强保险业诚信文化建设的思考》2012 第1 期

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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