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联各文件写作_模联文件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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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联文件写作
一、立场文件 Position Paper
每个国家在会前都要针对各个议题提交一份立场文件,对本国的基本观点做出简明扼要的阐述。立场文件应以文段的形式撰写。
开头要写明代表姓名,学校,代表国家,所在委员会和议题。
首先要概括介绍本议题在当前国际社会上的状况,对整体情况有个大致的了解。然后要介绍联合国和本国就此议题的态度和采取过的行动,要避免冗长的罗列,以能表达立场为目的。接着要详尽阐述本国的立场、观点和计划采取的行动,需要真实、有可行性。最后用最简单的语言总结本国最基本的立场观点。
字号为小四,A4的纸一张,只能少不能多。立场文件在会前提交,主席团将会编辑成册在会前发给代表们,以供国家之间互相了解基本的观点。
二、工作文件 Working Paper
当一国或国家集团对议题产生初步的解决办法时,可以总结成一份工作文件,提交给大会,向各国介绍己方的解决办法。工作文件不需要特定的文件格式,可以是图表,可以是文段,也可以列关键点。也可以将工作文件作为决议草案的雏形,按照决议草案的格式撰写,具有全面性。
三、决议草案 Draft Resolution
决议草案是按照联合国决议文件形式起草的对该议题的解决办法。决议草案的起草国和附议国总数必须达到与会代表国的20%,才可向大会主席递交决议草案。
起草国 Sponsors: 完全赞成该项决议草案
附议国 Signatories: 不一定赞成该决议草案,但是认为这份决议草案很值得讨论。
四、修正案 Amendment 修正案分为:
友好修正案(Friendly Amendment): 原决议草案的全部起草国都赞成该修改意见,该修正案就成为友好修正案,直接被添加到原决议草案的最后。
非友好修正案(Unfriendly Amendment): 没有使得原起草国都赞成该修改意见,该修正案是非友好修正案,需要征集到与会代表20%的附议国签名,才可以向大会主席递交。原决议草案的起草国不能成为非友好修正案的起草国或附议国,原决议草案的附议国则可以签署修正案。修正案表决时需逐条表决。
五、指令草案 Draft Directive
指令草案是安理会处理危机时候的一种文件类型。它和决议草案在格式和功能上都很相近,但是指令草案不需要序言性条款,要直接书写行动性条款。因为代表们要解决危机,所以指令草案得行动措施要立即、有效,防止长远规划。安理会指令草案得起草国和附议国总数要达到3个才能提交主席团,只要10国赞同,且“五常”不反对,才能通过。可以对指令草案提出修正案。
决议草案范文
决议草案1.1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朝鲜核问题
起草国:英国、美国` 附议国:中国、法国、俄罗斯
安全理事会,回顾其以往各项相关决议,包括第825(1993)号决议、第1540(2004)号决议、尤其是第1695(2006)号决议,以及2006年10月6日的主席声明(S/PRST/2006/41),重申核、生物和化学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扩散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严重关切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朝鲜)声称已于2006年10月9日进行一次核武器试验,这一试验对《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和旨在加强防止核武器扩散全球机制的国际努力构成的挑战,以及对该区域内外的和平与稳定造成的危险,表示坚信应该维护防止核武器扩散的国际机制,并回顾,根据《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朝鲜不能具有核武器国家的地位,痛惜朝鲜宣布退出《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并谋求发展核武器,还痛惜朝鲜已拒绝无条件地重返六方会谈,认可中国、朝鲜、日本、大韩民国、俄罗斯联邦和美国于2005年9月19日发表的《共同声明》,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并根据第四十一条采取措施,第一条 谴责朝鲜声称于2006年10月9日进行的核试验,公然无视安理会各项相关决议,尤其是第1695(2006)号决议和2006年10月6日的主席声明(S/PRST/2006/41),其中包括这一试验将招致国际社会的普遍谴责并将明显威胁国际和平与安全; 第二条 要求朝鲜不再进行任何核试验或发射弹道导弹;
第三条 要求朝鲜立即收回其退出《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宣告;
第四条 还要求朝鲜重返《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和国际原子能机构(原子能机构)的保障监督,并强调《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所有缔约国都需要继续履行其条约义务;
第五条 决定朝鲜应以完全、可核查和不可逆的方式放弃所有核武器和现有核计划,严格按照《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对缔约方适用的义务和国际原子能机构(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协定的条款和条件(IAEA INFCIRC/403)行事,并向原子能机构提供超出这些规定范围的透明措施,包括让原子能机构接触它要求和认为需要接触的人员、文件、设备和设施;
第六条 又决定朝鲜应以完全、可核查和不可逆的方式放弃现有的其他所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和弹道导弹计划;
第七条 决定所有会员国应防止经由本国领土或本国国民,或使用悬挂本国国旗的船只或飞机,直接或间接向朝鲜提供、销售或转让下列物项,不论它们是否源于本国领土;
第八条 吁请所有会员国自本决议通过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安全理事会报告为有效执行上文规定而采取的步骤;
第九条 吁请朝鲜立即无条件地重返六方会谈,努力迅速落实中国、朝鲜、日本、大韩民国、俄罗斯联邦和美国于2005年9月19日发表的《共同声明》; 第十条 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