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诚信问题调查_保险业诚信现状调查
保险业诚信问题调查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保险业诚信现状调查”。
保险业诚信问题调查
摘要:近几年来,诚信问题已经成为中国社会最热门的话题之一,在新闻媒体的报道、人大代表的提案、政府官员的讲话中频频出现。本文从保险行业出发,以最能体现诚信价值的保险领域为研究对象,对日前国内保险业的诚信问题进行调查,分析出其现状,形成原因,及其对它的建设提出建议。
关键词:保险业诚信
在我国,诚实信用原则,不仅在《合同法》,而且在《保险法》当中都作了特别的强调。《保险法》将诚实信用原则特意独立地规定为一条,其立法意旨就是特别强调保险活动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突出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的地位。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产业也保险经济赖以发展的基石。
一我国保险诚信现状
目前,保险业的社会信誉状况总体是好的,但一些单位忽视甚至践踏信用的现象较为普遍,市场中的种种失信行为已导致了严重的信用危机。
1.造假问题屡禁不止。有些保险机构在任务压力和利益驱使下,实行“一明一暗两本帐”,帐目数据失真,而且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向上级公司和监管机关提供假数据、假报表,采取欺上瞒下的手段,套取政绩和经济利益,严重影响了经营核算的准确性和监管的有效性;采取“卖单”、“埋单”、“鸳鸯单”等不法手段,向投保人出具假保,提供假收据,侵吞保费,损害了被保险人利益。“制假售假”行为不扼制,不但会损害当前利益,更重要的是造成行业信誉的缺失,为保险业的未来发展和参与国际竞争埋下严重隐患。
2.违法违纪时有发生。有的保险机构无视财经纪律,不顾三令五申,采取截留、挪用保费,违规使用手续费,虚增赔款金额等隐瞒转移收入、虚列支出的手段私设帐外帐、“小金库”,还有的用于购置营业楼、汽车等帐外资产以及支付招待费等。
3.误导、欺诈客户行为相当严重。随着万能、分红等人身保险和投资保障型财产保险新型产品的上市,个别保险机构和一些保险营销员夸大产品功能,掩盖免责条款内容回避或者故意隐瞒险种存在的风险;采用“杀熟”的做法诱使亲朋好友投保;售前服务殷勤,售后服务冷淡等等,扰乱了市场秩序,侵害了广大被保险人的权益,使保险业信誉受到严重损坏。
4.相互诋毁现象呈蔓延之势。表现在有的公司利用各种手段唆使个别媒体登载或转载对竞争对手不利的文章;将不利于竞争对手的材料复印后大肆散发;假借记者或他人之手发表文章攻击竞争对手;在企业内部发布贬低其他公司的宣传材料并利用网络散发等,结果往往导致两败俱伤,对保险公司的商业声誉和企业形象带来严重负面影响。
5.大量非正式机构亟待规范。这些机构,游离于上级公司和监管机关监督之外,影响正常的市场秩序,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损害了保险业的社会形象,必须予以彻底规范。
二、我国保险业诚信现状的成因
1.制度缺陷
制度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
从诚信的保障机制来看,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健全的国家,会从制度上保证诚实守信的合法权益,诚信的人会获得更多的交易和赢利机会;而在一个不守信用的社会中,守信用者却将付出代价。在目前我国的保险市场上,由于社会信用基础薄弱,信用的保证主要是基于人的伦理道德要求,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利益驱动下,出现了利己主义动机,产生违反诚信原则的道德风险。
(2)保险信用法规建设滞后
尽管我国保险信用法制建设有所进展,但与高速发展的保险经营活动相比仍显滞后。目前,我国对违背诚信的行为惩罚机制不健全,法律上的惩罚规定尚不完善,经济上的惩罚力度不大,约束机制软化,主要依靠社会舆论从人格、伦理上进行谴责,这就难以抑制失信行为的出现,比如“回佣”。一方不“回佣”,而另一方“回佣”,客户就会被夺走,从而造成遵纪守法却遭受损失,违规失信却增加收益的局面。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势必助长失信毁约的歪风蔓延。
(3)保险诚信管理制度缺失
目前,保险供给者及保险中介者的管理制度不健全,使保险公司员工及保险代理人的诚信行为具有不完全控制性。当员工及代理人的诚信状况失控超过一定的范围和度,就会弱化保险公司的诚信能力。而我国现行的保险代理人制度是一种松散的经济利益关系,委托人无法实现对代理人合理有效的激励和约束,进而导致代理人偏离委托人的目标,为追求自身利益而产生各种有损委托人和投保人利益的行为。如营销员挪用保费问题,如果没有制度能保证营销员不接触现金,那么这个问题将永远存在。
2.信息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则客观上为失信行为提供了条件。
(1)对于保险人而言
潜在的投保人总是比保险人更了解保险标的风险状态,保险双方存在信息差别。尤其是在保险定价中,保险人通常使用简便的分类计算法厘定保单价格,但却不能区别不同风险程度的保险标的,从而也就不能确定适合于投保人的保费水平,其最终结果是高风险类型消费者把低风险类型消费者“驱逐”出保险市场,即所谓的逆选择问题。另外,我国《保险法》采取的是询问告知形式,投保人的每次投保资料都是新的,保险人对其真实准确与否无从评估,致使保险人难以根据投保标的的真实风险状况确定是否承保或应以什么样的条件承保。广州保监办在一份调研报告中指出,“车贷险”骗保之所以能得逞,其中一项重要原因是“各保险公司尚未共享有关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投保人及汽车经销商的信息,保险公司各自为政,给投保人骗贷或一车多贷以可乘之机”。
(2)对于投保人而言
由于保险商品复杂多变,保险服务参差不齐,而人们的保险知识和法律知识又比较欠缺,因此,在保险过程中,投保人(被保险人)方面的信息不对称表现得尤为突出。在信息披露不充分的情况下,投保人事实上在投保前甚至投保后都难以了解保险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以致很难对保险公司作出正确的评价。同时,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是保险公司事先拟订的,投保人只能被动地接受或拒绝,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再加之绝大多数保单条款在表述上所含专业词汇过多,致使投保人看不懂合同,无法比较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而且赔付时,一般由保险公司解释赔付的条件和拒赔的理由,投保人由于缺乏专业知识,抗辩的余
地很小。所以,在保险合同的制定、履行、赔付等一系列过程中,都存在保险人利用其掌握的优势信息损害投保人利益的可能。
(3)对于保险代理人而言
目前,对营销员的考核以业绩为主、佣金实行首期业务佣金和续期业务佣金相结合(首期业务佣金较高,续期佣金则逐年递减)、代理人的违规成本太低、缺乏长效激励机制等,这极大地诱发了代理人的道德风险。在获得更多代理手续费的利益驱使下,保险代理人在其业务中欺骗保险人、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阻碍或诱导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片面夸大保险产品的增值功能,甚至误导投保人等等。这些问题的产生都是基于保险人、保险代理人以及投保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三 对保险业诚信建设的建议
1.打好信用信息建设这个基础。保险业的信用信息建设,首先要确定业务数据、市场运行和监管信息的披露内容和办法,扩大监管信息的披露范围和频度,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将保险公司的基本背景情况、财务数据、受处罚情况、偿付能力等信息对外公开,使社会、信用中介机构和市场主体能够公平、方便、及时地获得必要的保险信息资源,提高信息透明度。其次,要建立从业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信用档案,建立起全方位的保险信用信息网络,实现保险机构、监管机关和社会间信息资源的共享。在此基础上,积极培育信用中介市场,遵循市场化的原则发展保险征信体系和保险信用评价体系。
2.突出体制改革这个重点。明晰的产权关系是规范经济行为主体诚信行为的制度保证,在产权制度明晰的条件下,交易者的诚信行为才有助于其更好地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产权不清、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是诱发企业短期行为或失信行为的一个重要原因。当前,要通过推进国有保险公司的股份制改革,推动股份制公司按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保险公司为追求长远利益而恪守信用。
3.强化失信惩戒机制。只有强化失信惩戒机制,加大失信行为成本,才能促使市场行为主体的行为更加规范。建立保险业的失信惩戒机制,要有效发挥法律和市场对失信行为的双重惩戒机制,特别是发挥法律的惩戒机制。要严格按照《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惩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等市场主体的相关失信行为。探索建立保险市场退出机制,以维护保险业的整体行业信用。
4.培育保险业的诚信文化。要在保险业大力宣传、倡导诚信观念,加强诚信教育,普及信用知识,使市场上的各类行为主体都充分认识到诚信的价值,认识到诚信对企业和个人发展的重要意义,把诚信变成一种自觉行为。倡导各保险公司把诚信作为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加以重视,自觉把诚信建设贯穿到企业经营和管理的各个环节,特别是加强对代理人的管理,防止因管理不到位而影响公司的信用,自觉加强对从业人员在法律、政策、专业技能、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诚信道德水平。倡导各公司增强行业发展的责任感,为塑造保险业良好的社会形象而共同努力。
5.要充分发挥政府推动、行业自律、企业内控和舆论监督等各方面的力量,共建保险业的诚信体系。保险监管部门要在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框架下,重点做好保险业诚信建设的规划和实施方案,积极推动保险业的信用立法和制度建设;保险行业协会要真正发挥作用,加强行业自律;保险公司要尽快完善内控制度,提高内控水平;新闻媒体要对保险业存在的不诚信行为及时进行曝光,加强社会监督。
参考文献: [1] 吴定富.加强诚信建设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R].世界经济发展大会报告.[2] 黄小江.保险诚信缺失问题的思考[J].中国市场,2005,(5):78-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