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保险专业代理公司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京保监发51号_保险公司保监检查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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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保险专业代理公司自查自纠工

作的通知

京保监发[2012]51号

各在京保险专业代理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在京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业务经营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北京保险市场良好秩序,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2012年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和保险代理市场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2]3号)要求,现将辖内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开展业务合规性自查自纠工作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自查自纠工作内容

各公司要对照《保险法》、《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09]5号)、《关于促进寿险公司电话营销业务规范发展的通知》(保监发[2008]3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电话营销和电话约访行为的通知》(保监发[2010]9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连结保险销售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9]10号)、《关于严格规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激励行为的通知》(保监中介[2010]133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销售行为的通知》(京保监发[2011]52号)、《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电话营销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保监发

[2011]429号)及《关于规范中介渠道短期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的通知》(京保监发[2009]58号)等法规和文件要求,对自身及所属分支机构

2011年以来的业务合规性进行全面自查自纠,自查应重点围绕以下方面展开:

(一)销售行为管理

1.销售人员和机构资质管理

是否在营业场所以方便社会公众查询监督的形式公示销售人员资质情况;是否存在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聘任不具有从业资格的销售人员等问题;是否存在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者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发生保险代理业务往来。

2.宣传资料和培训管理

是否使用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其授权的分公司印制的宣传资料,是否存在擅自印制宣传资料或变更保险公司宣传资料内容的行为;培训课件、培训讲义和销售用语等材料是否经合规审查后使用,培训材料的审批、使用及更新情况是否记录备查,培训内容中对产品知识的描述是否存在夸大等误导性内容。

3.销售过程管理

是否存在虚假陈述、误导宣传、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利益的行为;是否做到按保险条款将保险责任、责任免除、退保费用、保单现金价值、缴费期限、犹豫期等重要事项明确告知客户;是否存在给予或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的行为;

是否在营业场所公示张贴《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基准内容》;销售人员是否以书面形式向投保人提供保险监管部门要求的投保提示书和产品说明书;销售人员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单时是否附保险合同条款;是否存在销售人员代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签字,或在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投保书上代抄录有关声明的情况。

4.投资连结保险业务管理

是否对购买投资连结保险的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是否对未经过风险测评或风险测评结果显示不适合的客户继续推介和营销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投资连结保险销售人员是否拥有1年寿险销售经验且无不良记录。

5.股权激励行为管理

是否实施股权激励行为;是否对连续执业未满2年的销售人员实施股权激励;销售过程中是否对激励方案进行欺骗或误导性宣传,包括夸大或随意承诺未来上市等不确定性收益、诱导客户为获得激励而购买保险;是否存在以激励为名向客户赠送股权或返还不正当利益等行为。

(二)代理业务及费用结算管理

是否协助保险公司将其直接业务或将与无资质中介机构合作业务挂靠为自身代理业务;是否通过虚假退保、批退或理赔套取资金;

是否为保险公司非法套取资金提供支票背书转让、资金入账转出、报销费用等违法违规服务;是否使用除自身开具的《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从保险公司报销费用;是否设立独立的代收保费专用账户,是否存在通过基本户或其他非代收保费专用账户代收代付保费的情况,是否存在坐扣佣金的情况;是否按照协议约定时限向保险公司解付意外险、货运险等非车险业务的代收保费;是否存在未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或挪用侵占代领的退保保费、保险金或赔款的行为。

(三)寿险电销业务管理

经营寿险电销业务的公司,还应对以下内容进行重点自查:是否建立完整规范的电销业务管理制度、拥有完备的电销运营基础设施及信息管理系统;是否每日向保险公司传送当日电话销售音频信息;销售人员是否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坐席数量配备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将明确拒绝再次接受电话销售的客户电话录入禁止拨打名单;电话销售过程是否存在销售误导行为。

(四)日常合规管理

是否将销售资质和行为、宣传培训、费用结算、客户服务等方面的监管要求嵌入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及时足额缴纳监管费;是否足额缴存保证金或投保保险代理人职业责任保险并保持其有效性和连续

性;是否及时报告名称、地址及股权变更事项;是否存在未经核准任用高级管理人员等问题。

二、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公司要高度重视自查工作,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组织成立专项工作小组,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自查自纠工作落到实处。

(二)及时整改。各公司要边自查边整改,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同时深入分析原因,查找制度和管理漏洞,杜绝问题重复发生。自查整改过程中,各公司应尤其重视对保险公司回访问题保单和客户投诉的调查处理,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按时报告。各公司应于2012年5月31日前向我局报送自查自纠情况工作报告和附件表格(报告和表格电子版同时发至我局联系人邮箱)。报告内容应包括自查自纠工作开展情况、发现的问题和原因分析、整改措施及成效等,并注明自查工作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我局将结合自查自纠情况和日常监管工作,选择部分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对自查自纠工作不认真、走过场,报告内容与现场检查发现事实不符的公司,我局将依法处理。

落实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局中介处联系。

特此通知

联系人:林惠萍、邢栋

电话:66286856、66286560

传真:66288131

邮箱:circbj_04@circ.gov.cn

附件:专业代理公司自查自纠工作情况表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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