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采购合同签订注意事项_设备采购合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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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采购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一、签订前的注意事项(一)市场调研:
1.调研的形式及外出调研申请
购置设备的市场调研由使用单位负责。根据生产需要,在申报设备购置计划前进行调研,调研的形式可分为网上调研,电话咨询使用单位、生产厂家、供应商等形式进行。需要外出调研考察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集团领导批准后方可外出调研考察。调研组由使用单位相关领导、技术人员及行政部相关人员共同组成。2.调研考察的内容 调研考察的主要内容包括:
1)设备名称、规格及型号、价格; 2)设备的相关技术参数(指标);
3)国、内外同类设备现状(挑选优势企业进行重点外出考察); 4)设备质量及售后服务; 5)培训升级等信息。
外出考察应当着重对生产企业的生产规模(大小、注册资本、生产能力等)、资质(知识产权情况)、企业及产品的商誉等进行考察调研。
3.调研考察的要求
1)调研考察原则上不少于2人,对大精贵设备的采购调研可由使用单位主管牵头,技术人员及集团行政部相关人员参
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因此应该对合同相对方企业的主体资格以及合同实际签订人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查。)
对单位就是审查对方是否有从事相关经营的资格、资质、履约能力(注册资本审查)和信用等级等;对公民就是公民是否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是否对合同标的有处分权。
因此我方可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并在所提供的文件上签名盖章确保真实,文件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明、授权委托书,详细记录其身份证号码、住址(地址)、电话等。如对方是单位的要特别注意对方签合同的工作人员是否有单位的授权,保存对方的授权委托书。在审查对方的营业执照时,应注意企业参加年检的情况,有的企业因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已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与其签订的合同也将因为对方没有主体资格而失去效力。
在一般的商业实践中,合同相对方一般委托其子(分)公司或相关业务人员作为代理人进行合同签订。因此我方在签订合同时首先应该对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进行确认。第一,确认合同签订方不能为相对方的业务部门,如:业务部、销售部等,应该由其上级的公司法人签订合同。第二,如果公司法人授权其分支机构签订合同,应当出示法人授权证明文件。也就是说先要了解对方是否具备法人或者代理人资格,有没有签订合同的权利,并对代理人的代理权限进行确认,否则该合同往往会因为缺乏主体合法资格而无效或者由于代理人超过代理权限或者无权代理而使合同成为效力待定合同。
备注:对代理人代为签订合同时,应向对方索取《授权委托书》。
债权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就是合同中所谓的定金罚则。因此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在合同中约定了定金条款,则我方如违约,则我方无权要回定金。如对方违约,将双倍返还定金。关于预付款,法律上规定预付款为货款的一部分,即使我方违约,我方仍有权要回预付款,因为依据《合同法》第97条和《物权法》第39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我方有权要回预付款。
所谓定金是指签订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为证明合同的成立和保证合同的完全履行,在标的物价款或酬金的数额内(一般不超过20%,根据《担保法》第91条及《担保法解释》第121条的规定:“定金的金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货币。因此,即使双方签订合同时约定了定金条款,也不能高于货款的20%,否则我方有权要求将定金修改为“预付款”或者将定金金额修改为货款的20%。
另,关于定金条款的认定,只有在合同中以“定金”字样出现才会被认定为定金,否则将被认定为预付款。3)关于权利担保条款的约定
关于权利担保条款主要是指涉及到产品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当着重对合同的质量条款进行审查,以避免合同标的物的质量存在瑕疵(质量不符合约定或法定标准)。为了防止质量瑕疵纠纷的发生,我们应当在合同中尽量明确产品的技术规格与指标,并在合同的质量条款中尽量明确、细化验收的标准,防止出现诸如“质量要求技术标准:按有关标准执行。”等模糊约定;对于大贵精设备,建议单独制定详细的“质量保证协议”(可与技术指标及参数等包含在技术协议中),以防止纠纷发生时,我方维权无事实依据。
在质量条款或质量保证协议中应该明确规定以下条款: A.质保期的约定:质保期的具体时间标准应与供方协商确定,并规定在合同中,一般来说设备的质量期为一年。在质保期条款中,质保期计算的起始期的确定也尤为重要。我方应要求在设备安装调试合格后的次日为质保期的计算的开始时间,而非设备或产品交付后。另外,在质保期内,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也十分重要。一般来说,应强调供方在质保期必须保证设备质量,并且在质保期内向我方提供免费的设备维护与修理。对于合同约定的,由于我方原因造成的设备不能正常运转的设备维护需我方支付相应修理费用的条款,我方也应尽量争取优惠或确定维修费用的标准,以防止供方维修时故意刁难或漫天要价。另外,对质保期结束后的维修,也应尽量在合同中明确,尽量争取免费维修,如若不能也应争取优惠(备注:当然解决上述问题的最好的办法,就是要求对方对设备适用和维护提供相关的培训,以使我公司具备相应的人才直接维修,减少供方维修的概率。)
设备或产品安装调试成功后视为交付完成)。如果规定不完善,就可能产生争议。对于验收,我们不仅要对产品及配件数量进行清点验收,而且应着重对货物的质量进行验收,诸如产品名称、品种、规格等技术规格,包装是否有破损等等都要进行严格检验,因此,需要在合同中对验收标准、验收方法进行明确,以防止不必要的纠纷。验收期限、验收地点也同样应该明确,但期限和地点条款对于卖方更加重要,如果卖方不在合同中明确,我方可以不主动提出约束我方的验收期限和时间。在验收过程中,应当着重对隐蔽性缺陷的风险的防范,因此在签定合同时应当着重对诸如“对货物质量的异议应于收到货物起10天内向卖方提出,否则视为质量验收合格”的条款进行严格审查。因为根据此约定货物验收完成后,所有的风险将转移到买方,而有些货物又是在使用过程中才发现存在缺陷,此时我方再以违约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就非常的被动,胜算的把握也很小。因此在签定合同时,建议约定“买方对货物的现场验收仅为感观验收(或非理化验收),若货物在使用过程中发生隐蔽性缺陷,卖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备注:在质量条款中或者其他补充条款中,在有需求的情况下,应当对供方是否提供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以及是否需要供方提供使用培训进行规定。
5)关于交货时间、方式以及风险转移条款的约定
在合同中,交货时间及方式的约定也尤为重要,因为如果对交货时间无明确的约定,则卖方可能无限期的拖延下去,虽然根据合同法
张包含所有款项的设备采购发票,我公司将来仍面临着税务查账偷减税的处罚。
6)关于法律适用条款(纠纷解决机制)及其他条款的约定 所谓法律适用条款就是当双方产生纠纷时如何进行确定纠纷的解决方法和机制或者说选择时间、地点以及争议的解决方式和方法。一般来说,当合同双方产生纠纷时,应就平等公平协商的原则解决彼此的矛盾或分歧。但当纠纷到达了双方协商无法解决时就要利用法律手段维护彼此的合法权益,解决相应的纠纷。而法律手段无非就是仲裁和法律诉讼。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当事人无约定的情况下,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如果当事人对诉讼地无明确约定,则谁起诉将前往被告所在地的法院进行起诉。因此如果我方主张对方产品不合格或者违约,则应向对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起诉,显然这种方式对我方不利。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应尽量明确将争议解决的法院确定我方。另外对于仲裁方式的选择,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只有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采取仲裁方式作为争议解决方式时,双方产生纠纷才可以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当然双方也可以在纠纷发生后协商确定仲裁解决,但此时对仲裁地的选择将会产生争议,因此为了避免诸如此类的法律风险,建议我方在签订合同时,对法律适用条款规定如下:“合同双方发生纠纷时,应首先友好写生妥善解决,如协商不成,可申请在需方所在的人民法院(或仲裁庭)进行裁决。
另外,一般在合同的最后,都要对合同的次要条款或者非主要条款进行规定。诸如合同生效时间、合同的有效期、合同附件的效力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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