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医药学院成果转化基金管理办法_湖北医药学院变大学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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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医药学院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加大科技成果的推广力度,推动产学研活动的发展,培育我校重大科技成果,学校设立湖北医药学院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为规范合理地利用转化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成果转化基金资助项目的遴选采用“公开申请、专家评审、择优资助”的原则。

第二章 基金管理机构

第四条 学校科技处是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申请、评审、立项以及审查项目年度执行报告及结题总结报告等管理事项。

第五条 项目承担人所在部门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提供相应的研究条件,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确保项目能够顺利完成。

第三章 基金来源、使用与监督

第六条 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由学校财务处根据财政预算情况计划投入。用于支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科技成果产业化开发项目、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科技成果转化绩效奖励等。

第七条 重点支持学校特色学科项目,优先支持纳入国家科研立项和省、市科技进步奖获奖项目以及科技攻关计划项目成果的转化。

第八条 转化基金的收支遵守相关政策法规,接受学校监察、审计和财务部门监督。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九条 申请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项目成果技术价值或学术价值高,创新性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上在国内领先,必须通过国家相关部门的成果鉴定。

2.项目成果具备产业化开发条件或已取得有效的中试科技成果,申请人应有主持过重大横向研究、技术服务项目的经历,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强的技术开发能力。3.项目产品的附加值高、市场容量大、产业带动性强、经济和社会效益明显。

4.如与其他企业合作进行产业化开发,该企业须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管理规范,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近三年经营状况良好,市场营销体系完备,商业信誉良好。

5.项目要有利于学校学科建设的发展,有利于形成产学研一体化、相互支撑的良好格局,具有良好的可持续发展前景。

第五章 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十条 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每年受理一次,xx月份开始申请,xx月份科技处组织专家评审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者按时提交湖北医药学院科技成果转化专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证明材料(项目技术状况、学术价值或社会影响的证明文件, 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验收专家意见书、专利证书、技术合作协议等);与企业合作的,还需提供合作企业的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纳税证明、经过审计的近2年度的会计报表等。

申请者所在学院应签署具体意见,并按通知规定的受理时间,将本单位的申请书统一报送学校科技处,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科技处接到申请书,经形式审查合格后,根据申报课题的学科分布,聘请专家组成若干个学科组,每学科组由3-5名专家组成,专家独立评阅,独立打分,科技处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拟立项目清单,报校领导批准后,由学校正式发文下达研究任务。

第六章 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对立项项目,由科技处与项目承担人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严格项目执行过程管理,建立转化基金公示制度。项目资金按照项目立项计划分批拨付,对执行不力的项目,科技处有权建议学校作出停拨或缓拨项目资金的决定。

第十四条 项目执行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人如需对项目计划任务进行重大调整或改变,应提前向科技处申请变更项目执行计划,经审批同意后,应重新修订项目执行计划书、资金投入计划并备案。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拨付采取专款专用,专户核算。项目资金实行跟踪问效制度。科技处、学校财务处和审计处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跟踪管理和绩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是否继续安排项目承担人转化基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科技处、学校财务处和审计处对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等违规使用项目资金的项目承担人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采取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巳拨经费、撤销资助项目等相应措施。

第十七条 项目组每年年底必须向科技处提交项目进展报告。基金项目由科技处统一建立项目档案,包括立项申请书、项目合同书、技术报告、会议文件、项目总结和鉴定报告等。

第十八条 科技处根据项目合同规定的指标和项目总结报告,组织专家按规定程序进行项目验收;或能达到下列要求之一即可视为通过验收:(1)获得企业委托项目;(2)成果进入产业化阶段。

第七章 基金所得效益分配

第十九条 利用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所得效益按如下方式分配:

1.基金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成果所有权归学校。学校有推广权,转让权,受益权。项目组成员必须对研究成果进行保密。

2.基金资助项目所取得的经济效益必须按合同中的约定优先偿还投入的基金。

3.在全额归还基金后所取得的经济效益,依据责、权、益一致的原则(学校、学院、项目组三方)协商进行效益分配: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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