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简答_保险学经典简答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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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述风险管理的操作流程。
风险管理目标确定,风险识别,风险衡量,风险评价,选择风险管理,风险管理效果评价。
2、什么是保险?其本质是什么? 答:①保险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一种分摊意外损害的经济保障关系,是管理风险的一种财务安排。②从经济学角度看,保险是一种经济保障行为,同时是一种金融行为,是对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是一种经济合同行为,保险合同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从社会功能的角度看,保险是一种风险管理和损失转移机制。
3、保险的构成要素和特征有哪些?
答:①构成要素:特定风险的存在。多数经济单位的结合。签订保险合同。合理计算的费率。建立保险基金。②特征:互助性、经济性、法律性、商品性、科学性。
4、商业保险按保险标的可以分为哪些种类? 答:①财产保险: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②人身保险: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
5、保险的基本职能:①集散风险的职能,即收集和分散风险的功能,是通过保险人的展业与承保工作来实现的。②损失补偿职能,即在被保险人发生约定特定风险事故所致损失时,根据合同规定进行补偿。③经济给付职能。
6、保险的派生职能:①融资职能,就是保险业进行资金融通的职能。②防灾防损职能。③均衡消费职能。④社会管理职能,是指保险业通过自身运作而对社会发展进步及资源科学配置等所发挥的积极作用。
7、保险产生的基础是什么?答:①自然基础:自然灾害和意外事的客观存在是保险产生和发展的自然基础,也是保险存在的必要条件。②物质基础: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剩余劳动产品的存在和增多成为了保险生产和发展的物质基础。③经济基础:人类社会的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这是专业性保险产生和发展的经济基础,同时也是必要前提。④数理基础:风险事故发生是有规律可循的,而且是可测算的。
8、简述我国保险业发展的现状。
答:①人身保险占主导地位。②业务发展不平衡,垄断化程度高③处于初级阶段,与国外差距大,发展潜力大④经营主体偏少,集团化与专业化经营初现⑤培训教育落后,专业人才短缺⑥知识和人力密集,工作挑战性强,平均收入高。
9、现代保险的发展特点与趋势。
答:①寿险占据世界保险市场的主导地位。②保险投资在国家经济发展中影响巨大。③保险需求不断增长,消费面越来越广。④保险业集团化与专业化经营并存。⑤保险创新日新月异,备受重视。⑥保险从业者知识化与专业化。⑦保险服务手段日益现代化。
10、保险合同的基本特点:对价有偿性(支付相应保险费)、射幸性(合同可能发生也可能不)、最大诚信性、双务性(当事人双方互相权利义务)、附和性(一方拟定,另一方选择)、要式性(订立要依照法律)、个人性(合同保障的只是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
11、保险合同的构成要素?
答:①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与保险合同发生直接或间接关系的人,包括当事人(保险人、投保人)、关系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单所有人)、保险合同辅助人。②客体,是指把培训合同的重要组成要素,指的是保险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即双方当事人要求保障和提供保险保障的目标。③保险合同的内容。是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定,是双方履行合同义务和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也是决定合同合法性和有效性的依据。
12、财产保险利益和人身保险利益有什么不同?
答:1①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财产及其相关利益,投保人对其拥有的、受到法律保护的所有权、占有权、债权等权利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具有保险利益。②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可以不存在,但事故发生时,则必须存在。2①在各国保险法中,当投保人为他人进行投保时,一般认为其对自己的生命和身体是具有保险利益的。②人身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在合同订立时必须存在,至于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存在保险利益,则无关紧要。
13、损失补偿原则的使用限制有哪些? 答:①人身保险,无法估价人的生命或身体机能,保险利益无法衡量。②定值保险(海洋运输货物保险)③重置价值保险,以被保险人重置重建保险标的所需费用或成本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
14、保险合同订立程序:保险要约(合同只要内容、订约愿望、对要约个人有约束力)、承诺。
15、财产保险有什么特征?答:①保险标的为各种财产物资及有关责任。②其业务特点是组织经济补偿。③经营内容的复杂性。④财产保险属于社会商业活动的组成部分。信用保证险的主要险种?答:①雇员忠诚保证保险。②履约保证保险。③信用保险。
16、责任保险的主要类别?答:①公众责任保险。主要承保被保险人在公共场所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因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②产品责任保险③雇主责任保险④职业责任保险
17、比较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异同点。答:异:①标的不同,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的标的是财产。②保险期限不同,大多数人身保险的保险期限在一年以上,期限较长,财产保险多为短期。③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不同,人身保险以投保人自报金额为基础,财产保险依照投保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同:都是保险,都转移风险,运作原理相同。
18、简述人寿保险的分类。
答:①按保险事故不同,分为死亡保险、生存保险和两全保险。②按有无利益分配分类,非为分红保险与不分红保险。③按参加保险人数不同分类,分为单独人寿保险、团体人寿保险和联合人寿保险三类。④按实务分类,分为普通人寿保险与特殊人寿保险,5按历史发展分类,分为传统寿险和现代寿险。
19、社会保险的分类。答:①社会养老保险②疾病和残障保险③失业保险④工伤保险⑤生育保险⑥遗属保险⑦家庭津贴制度。社会保险的特点?答:强制性(国家或政府立法强制实施)社会性(对象是全体社会劳动者)福利性(不以营利为目的)互济性、公平性、调节性(国家调节个人收入差距的特殊手段)
20、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关系?答:直接保险是再保险的基础,再保险是直接保险的延续,与直接保险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两者都能发挥分散风险责任的作用,只是直接服务的对象不同:原保险人对投保人的风险责任进行分散,再保险人对原保险人的风险责任进行分散。总之,再保险人和原保险人最终目的都是对保险业务进行风险分散。区别:①保险标的不同,原保险合同是以被保险人的财产、身体或寿命作为保险标的,再保险合同是以原保险人分出的风险责任作为保险标的。②保险主体不同。原保险合同的合同当事人是投保人和原保险人,再保险合同的合同当事人是再保险人和原保险人,再保险合同是独立存在的。③风险转嫁不同。原保险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风险交易,是第一次风险转嫁,再保险是第二次。④合同的性质不同,原保险合同既有赔偿性合同,也有给付性合同。原保险合同中的人身保险合同具有定额给付保险金的性质,而再保险合同也是补偿性合同,只对原保险人分出的损失进行补偿。
21、简述保险经营的特点和一般原则。答:特点:①市场导向性②竞争性特征③经济效益为中心④合法经营特性⑤特殊劳务性⑥经营资产的负债性⑧经营的分散性与广泛性。一般原则:①经济核算原则②随行就市原则③薄利多销原则.22、保险公司的经营环节。答1展业,起点,也称保险单营销,它是保险展业人员引导潜在投保人参加保险的行为。2承保,继续,是指保险合同的签订过程。3分保,即再保险。4防灾防损,重要环节,给被保险人以专业的防灾防损建议,降低风险发生率。5保险理赔。6资金运用,是对保险企业资金占用和使用情况的统称。
23、保险市场的构成要素。答:1主体: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中介人(代理经纪公估)2客体:各式保险产品。
24、简述承保经营的特殊原则及其对保险经营发展的影响。答:①风险大量原则②风险选择原则3,风险分散原则
25、保险监管的三种方式有何异同?答:1公示主义,是国家对保险业最为宽松的一种监管方式,适用于保险业自律能力比较强的国家2准则主义,是由国家通过颁布一系列涉及保险行业运作的法律规范,要求所有的保险人和保险中介人必须遵守,该方式适用于保险法规比较严密和健全的国家所采取。3批准主义,是国家保险管理机关在制定保险法规的基础上,根据保险法规所赋予的权利,对保险业实行全面有效的监管措施。该方式目前为大多数国家采用,但随着经济发展,批准注意四有放宽趋势。
1、可保风险:是可以用保险方式来分散、减轻或转移的风险。大数法则:是指大量随机现象由于偶然性相互抵消而呈现出一种必然的规律。风险管理:是指经济单位通过对其风险的识别、估测、评价和处理,以最小的成本谋求最大安全保障的科学管理活动。
2、风险识别:对风险的认识和鉴别。
3、风险估测:又称风险测量,是对特定风险损失概率与损失程度进行科学测算,用以评价风险对预定目标的影响程度。
4、风险回避:是指风险主体设法避免损失发生的可能性,是有意识不让个人或公司面临特定风险的行为。
5、风险预防:是指在风险损失发生前为消除或减少可能引发损失的各种因素而采取的处理风险的具体措施。
6、风险自留:就是风险的自我承担,是指由面临风险的经济单位自己承担风险事故所致损失的处理方法。
7、风险抑制:是指在损失事故发生时或之后,为防止损失扩大或者缩小损失幅度而采取的抢救保护等措施。风险分散:指通过多样化的经营或投资来分散和降低风险的方法。
8、风险转嫁:是指经济单位或个人避免承担风险损失,有意识的将损失转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承担方法。
9、保险合同:又称保险契约,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经济保障协议。
10、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利益。
11、最大诚信原则:是民法诚信原则在保险法领域的延伸,而诚信原则是社会对社会成员的基本道德要求,也是法律对社会成员的基本要求。
12、近因原则:若引起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责任,若近因属于除外责任,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3、损失补偿原则: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发生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补偿。
14、广义财产保险: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或者以物质财产及有关利益、责任和信用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由保险人提供经济补偿。狭义财产保险:指
各种有形财产损失保险。
15、财产损失保险:是以各类有形财产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包括:火灾保险、运输工具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工程保险和农业保险等。
16、再保险: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始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担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或者再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
17、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作为承保责任的一类保险。
18、信用保证保险:是以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实际上是由保险人为信用关系中的义务人提供信用担保的一类保险业务。
19、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标的的保险,即保险人根据投保人的要求,通过签订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收取保费,当被保险人遭受事故时,保险人支付保险金。20、人寿保险:简称寿险,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以生死为给付保险金条的的人身保险,即当被保险人死亡或生存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
21、健康保险:是以人的身体为保障对象,保证被保险人在疾病或者意外事故所致伤害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保险。
22、护理保险:指以由于保险合同规定的日常生活能力障碍引发护理需要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的护理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
23、医疗保险:是以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行为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为被保险人接受诊疗期间的医疗费用支出提供保障。
24、重疾保险:又称为重大疾病保险、特种疾病保险,是以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25、收入损失补偿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工作能力丧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收入减少或者中断提供保障的保险。
26、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由于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或残疾时,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给付保
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
27、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形式为工薪阶层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促进社会和谐安定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28、养老保险:是指由国家和社会依法为老年劳动者定期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保障其晚年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障制度。
29、比例再保险:是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相互订立合同,按约定的固定比例分配保险金额并分担相应保险责任的一种分保方式。30、合同再保险:也叫固定分保,指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事先签订再保险合同,规定原保险人将协议业务的相关风险或责任转让给再保险人的再保险业务方式。
31、预约再保险:也叫半固定分保,是介于合同再保险和临时再保险之间的一种再保险方式。
32、保险监管:指政府对保险行业的监管管理。
33、保险市场:是指保险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或是保险商品供给与需求关系的总和。
34、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保险市场上的供给方,在保险市场上出售各种保险产品。
35、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保险市场上的需求方,是保险产品的购买者。
36、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37、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中介组织和个人。
38、保险公估人:是指接受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委托,为其办理保险标的勘察、坚定、估损及赔款的理算等,并出具证明的人。
39、保险供给:就是在一定社会条件下,保险市场上各家保险公司所能提供并已实现的保险商品种类和保险总量。
40、保险需求:是指在特定的时期内社会和各类经济单位对保险保障的需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