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_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局
贵州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局”。
贵州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省市际道路旅客运输
业务程序及相关原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地)运管处: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省、市际道路旅客运输相关业务办理工作,简化程序、方便申请人及经营者,我局制定了《贵州省省、市际道路旅客运输业务办理程序及相关原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将本文向涉及省、市际道路运输业务的客运企业做好宣贯。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的,请及时反馈至省局客运科.联系电话:0851—5954018。
二○○九年八月十九日
贵州省省、市际道路旅客运输业务办理程序及相关原则(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及《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为规范省运管局(以下简称省局)省、市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及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申请、受理、许可和有关牌证办理等事宜,方便申请人、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程序及相关原则。
第一条 省、市际道路客运经营许可
一、道路客运经营(含省、市际旅游包车客运)的许可包括: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扩大经营范围
(一)申请人应提供的申请材料
1、已经取得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申请扩大经营范围的提供);
2、《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附件1)原件4份;
3、企业章程文本原件1份;
4、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
5、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原件各1份;
6、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原件1份;
7、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经《道路运输证》配发机构审核并签章(客运管理专用章)的《道路运输证》复印件1份,还未获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应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证
明复印件各1份;
8、经申请人签章的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1份,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复印件1份。
(二)许可前公示和现场审查
对已受理的道路客运经营申请,省局在贵州省道路运输公众信息服务网(以下简称网站,网址:)公示5个工作日,征询相关单位意见,同时向申请人注册地运管处发送《道路旅客运输行政许可征询意见通知书》(附件2)征询意见,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人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有关条件和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实地审查。
(三)许可决定及公告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出具《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3),明确许可事项,并告知被许可人注册地运管处,同时将许可结果在网站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或市场供求矛盾突出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向申请人出具《道路旅客运输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4)。
(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省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被许可人持《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办理登记表》(附件5)在10个工作日内到省局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省局在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和班线类别,旅游客运经营范围注明省、市际旅游包车。
本着一家一证的原则,运管处、所许可的客运经营范围由省局统一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副本上注明,运管处、所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由省局留存复印件备查,原件由发证机构收回存档。
省、市际旅游包车客运经营,由注册地运管处进行初审。申请人应向运管处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及可行性报告,运管处根据旅游包车客运运力拟投放指标,先确定申请人所能获得的运力指标,再按照相关程序和规定提出初审意见并出具《旅游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审查报告》(附件6),省局凭《旅游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审查报告》及运管处提供的运力投放指标证明,出具《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并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五)督促履行投入车辆承诺
申请人获得行政许可后,应在180天内按照许可要求落实车辆承诺。超过180天不按要求落实车辆承诺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省局将取消其客运经营的行政许可。
二、客运经营者重组、合并、分离,子公司、分公司的设立
客运经营者重组、合并、分离,按照分级许可的原则,客运经营者逐级取得相应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后,再向省局申请扩大经营范围,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省局予以许可,并将各级运管机构许可的经营范围一并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副本上注明。属于分离的,母公司应向省局提交下列材料:
1、母公司同意分离的报告原件1份;
2、分离后公司现有营运客车情况表(公司注册地运管处盖章);
3、《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副本原件。
省局根据审查情况,对母公司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副本。
客运经营者设立子公司,按本条第一款程序办理,同时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母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副本复印件1份;
2、母公司或工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属于母体公司子公司的证明材料;
3、由具备相应资格的中介机构提供的母公司控股证明或评估报告。
客运经营者设立分公司,应向总公司注册地运管处备案,省局根据运管处出具的备案证明,在总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中添加分支机构;在异地设立分公司,应向设立地运管处备案,设立地运管处再函告总公司注册地运管处,省局凭总公司注册地运管处出具的备案证明,在总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中添加分支机构。
第二条 省、市际新增客运班线的许可
新增客运班线包括:新增客运班线、原有班线上新增车辆经营、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重新许可、变更客运班线起讫点、变更经营主体。
一、新增省、市际客运班线的许可
(一)申请人应向省局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附件7)原件4份;
2、可行性报告原件1份(报告中应包括:申请的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客车实载率和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沿线公路路况、安全设施调查勘察情况以及客运安全保障措施,长途客运线路驾驶员休息、轮换的时间、地点等内容);
3、道路客运班线站点方案原件1份(附件8);
4、进站意向书原件1份(已签订意向书的提供)。
(二)许可前公示和征询意见
对已受理的省际客运班线经营申请,省局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征询相关单位意见,省局审查同意拟开行的,发函征询相关省运管局意见。省际客运班线经营申请时间以省局出具的受理文书时间为准,自省局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同一条客运班线经营申请的,视为同一时段的申请。同一时段内有两个申请人的,优先许可给先提出申请的申请人,若同一天提出申请,优先许可给上一年度质量信誉等级高的申请人,上一年度质量信誉等级相同的,逐年比较上一年度之前的质量信誉等级,择优许可;有三个以上申请人的,采用服务质量招投标等方式确定经营者。
对已受理的市际客运班线经营申请,省局每个季度组织相关运管处进行论证,论证后认为可开行的,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征询相关单位意见。经省局确定可开行的市际客运班线在网站公告信息,采用服务质量招投标等方式实施行政许可。只有一个申请人的,直接予以许可;有两个申请人的,优先许可给先提出申请的申请人,若同一天提出申请,优先许可给上一年度质量信誉等级高的申请人,上一年度质量信誉等级相同的,逐年比较上一年度之前的质量信誉等级,择优许可;有三个以上申请人的,采用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确定经营者。
(三)许可决定及公告
作出许可决定后,省局在网站进行公告,出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9),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包括:经营主体、班车类别、起讫地及起讫站点、途经线路及停靠站点、日发班次、车辆数量及要求、经营期限等。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或因市场供求矛盾突出、运力过剩以及相关省运管局回复不同意开行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出具《道路旅客运输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注明理由,在网站进行公告。
(四)督促履行投入车辆承诺
申请人获得行政许可后,应在180天内按照许可要求投入车辆营运。超过180天不按要求投入车辆营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省局将取消其相应线路的行政许可。
(五)《道路运输证》的配发
申请人获得行政许可后,车籍地运管机构凭相关《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向其配发《道路运输证》。配发《道路运输证》时,应严格审查申请人提交的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拟聘驾驶员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承运人责任险的投保证明以及《行车证》,在配发的同时按规定建立车辆管理档案。
申请人在省局办理完毕有关营运手续后,应将《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复印件交配发《道路运输证》的运管机构备案存档。
(六)核发客运标志牌
申请人持以下材料到省局办理客运标志牌:
1、《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原件1份;
2、《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原件1份(附件10);
3、《道路运输证》复印件1份(加盖发证机构客运管理专用章);
4、《公车公营承诺书》或《承包经营合同》原件1份。
正式班车客运标志牌尚未制作完毕时,使用临时客运标志牌运行。对于临时客运标志牌有效期满,需进行更换的,申请人可在临时客运标志牌到期前5个工作日携带临时客运标志牌复印件和书面申请(并承诺在7个工作日内将到期的临时客运标志牌原件交回省局),即可换发。
二、市际毗邻县农村客运班线许可
(一)申请人应向起点运管所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原件4份;
2、安全生产承诺书原件1份。
(二)起点运管所应做好申请材料的审查及申请人资质审查,并根据市场供求状况,与讫点运管所共同协商运力投放和站点方案,经协商同意开行的,填写《市际毗邻县农村客运运力投放审核表》(附件11),与申请材料一并上报起点运管处。对不同意开行的,起点运管所向申请人退回申请。
(三)起点运管处对申请进行复核后,同意开行的,在《市际毗邻县农村客运运力投放审核表》中签署意见并签章,与申请材料一并上报省局,由省局出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和核发客运线路标志牌。对不同意开行的,起点运管处向起点运管所退回申请。
三、外省运管局向省局来函征询拟开行至我省的省际客运班线或变更许可事项的意见处置程序
(一)省局接到征询意见函后,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征询相关单位意见。
(二)向讫点运管处发送《道路旅客运输行政许可征询意见通知书》并附外省来函,征询其意见。运管处在10个工作日内应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不同意的应注明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三)省局根据我省客运市场情况及收集到的意见,回复相关省。
第三条 省、市际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延续经营许可
省、市际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的,应当在届满之日起提前60日提出申请。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延续经营。车籍地运管机构应对经营者在经营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和服务质量等进行审查,并在《省、市际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延续经营申请表》(附件12)上签注意见。客运经营者向省局提交单车《省、市际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延续经营申请表》原件4份。
省局受理申请后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征询有关单位意见,对安全生产状况好和服务质量优的客运经营者,符合延续经营条件的,省局优先许可其延续经营。许可决定及公告、督促履行投入车辆承诺、《道路运输证》的配发、客运标志牌的办理与前述新增程序相同。自动放弃延续经营及不符合延续经营条件的班线,省局将收回班线经营权重新许可,按照前述新增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