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遗产继承权的人在继承公证中的地位_放弃遗产继承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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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放弃遗产继承权的人在继承公证中的地位
这次培训中,**主任和闫****会长都提到了一个关于放弃继承权的人在我们继承公证中的地位问题。
**主任简单介绍了,目前我国各个地方公证处,在办理继承公证中对放弃继承权的人在继承公证中的地位主要有三种做法:第一是全部都做证人,不做申请人。无论这类人是否已经办理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都不要他们做公证处的申请人,他们所提供的声明书都只是继承公证的证据材料,申请人只是最后实际取得遗产的人。第二是全部都做申请人。取得遗产的人和放弃遗产的人都做公证处的申请人,且那些已经在外地办理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的人,也要求其再办理一份委托代办继承公证的委托书公证,坚决都必须做公证处的申请人。第三是部分做证人,部分做申请人。这类我们比较常见,和我们处的办证惯例类似,即已经在外地办理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的人,可以不做我们的申请人,其他在本地来到公证处的放弃继承权的人是必须做我们的申请人的。
****会长只简单提到,他本人的意见是建议所有放弃继承权的人不做公证申请人。
经过比较和思考,我觉得以上无论哪种做法在实践中通过制度设计,即是否在我们的申请表上签字,是否接受我们的告知和询问等都可以做到无懈可击。但是如果更深层次地去探究当事人内心,做到真正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心意思和对外表示出来的意思一致,需要公证员通过对个案中每个人进行深入的了解,申请一定是当事人自己提出的,而不是公证机构指定。
**主任说如果让所有放弃继承权的人都成为我们的当事人,那么我们就可以拿公证法去约束他们、追究他们的违法责任(如果他们违法的话)。但是我要说无论建立任何法律关系,其中都对应着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我们和当事人之间的公证法律关系,权利是好的,是得到,但义务是付出,是责任。也就是如果我们工作有瑕疵的,他们任何一个人也可以拿公证法约束我们、追究我们。我们找他们责任,是他们违法了,有大错,虚假材料了等,而如果他们反悔了想找我们,没有错误都要找你三分麻烦,更不要说在律师的指引下找咱们一点小小的瑕疵,那麻烦就大了。所以我的建议是不和他们建立公证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