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车辆定损与实际维修费用不符_事故车查看与定损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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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车辆定损与实际维修费用不符

保险公司被判赔偿合理超支费用

法院一审认为,因侵权造成公民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该案罗某担全责,且其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购买有交强险和限额为10万元的不计免赔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因此保险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该 案中,维修地点系保险公司指定,车辆零部件是维修还是更换,应由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维修厂根据实际决定。且从庭审查明的情况看,维修厂对零部件进行更换,并非原告意见,原告因此按维修厂确定的金额交纳维修费并无过错,定损超出费用不应由原告承担,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在法定期间内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连线法官■

按实际维修费理赔更符合公平原则

审理此案的法官陈明对记者说,当前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呈高发态势,交通事故发生后,如何确定受损车辆损失无疑成为该类案件的焦点、难点。

但要妥善审理该类案件,关键是要准确定位保险定损单的法律性质,而现实情况是,保险公司一般都以定损单为依据,对多余的部分不予赔偿。

首 先,需明确的是,保险定损单应属意向性协议,其是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保险人、被保险人、受害人、维修企业根据事故车辆毁损程度,就车辆维修地点、项 目、方式和费用等内容,通过平等协商后的意思表示,具有合同属性。但保险定损往往发生在事故车辆实际维修之前,而实际维修费可能高于或低于定损金额,具有 不确定性,属意向性协议。

其次,保险公司承担超出的费用更为合理。实践中,保险公司作为赔偿义务人,若由其对事故车 辆单方定损,并以此约束受害人,往往会有失公允,若有受损方参与并达成合意,应由利害关系人签字(盖章)确认。该案中原告并未参与定损,事后也未予确认,对其不应有法律约束力。且车辆维修是一项极其复杂的事项,需较强的专业技术,如前所述定损只是对损失的一种预判,在车辆维修方面,保险公司相对于受损车主 更为专业,也更能约束指定维修企业,因此对实际维修而超出的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更为合理。该案中原告是将受损车辆交付至保险公司指定的维修企业进行维修,且未提出过任何增减项的要求,如由原告承担增加的费用,明显有失公平。

陈明告诉记者,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要求赔 偿维修费,实际上是对受害人财产损失的赔偿,按市场价格应允许其存在合理差异。该案中实际维修费尚未超过定损金额的10%,因此当实际维修的合理费用适度 高于定损金额时,由保险公司承担该笔增加的费用,亦符合民法中的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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