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保险市场发展状况_车险市场发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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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保险市场发展状况
机动车是人类交通方式变革的产物,是人类社会进步的标志之一。机动车的应用大大提高了人们的工作效率,改善了人们的生活质量。并且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更新、更快、效率更高的机动车被不断地提供给人们使用。尽管这给人们带来了极大的方便,但高速的机动车带给人类的不仅仅是效率,也同时带来了危险。由于机动车具有较快的速度,同时与人们的工作生活联系较为紧密,道路交通网络的发展使人们被包围在各种道路之中,时刻面临着威胁。因此,机动车所导致的交通事故在各种意外事故中,是数量最多也是最容易给人们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害的一种。每年全世界机动车意外交通事故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均达到令人触目惊心的程度。对此,各国政府采取了各种各样的技术措施加以控制,但机动车意外事故的数量仍居高不下。这使得人们不得不面对另外一个问题,如何保护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的利益。实践中往往出现这样的情况:发生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后,法律虽然规定责任方须对受害方进行赔偿,道路交通管理部门也对此做出了认定;但由于责任方缺乏必要的经济能力,导致受害方的损害不能得到切实的赔偿。因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也就应运而生了。
机动车辆保险是以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等机动车辆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最早开发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是英国的“法律意外保险有限公司”,1898年该公司率先推出了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并可附加汽车火险。到1901年,保险公司提供的机动车辆保险单已初步具备了现代综合责任险的条件,保险责任也扩大到了汽车的失窃。
机动车辆保险在国外的发展
20世纪初期,机动车辆保险业在欧美得到了迅速发展。1903年,英国创立了“汽车通用保险公司”并逐步发展成为一家大型的专业化机动车辆保险公司。1906年,成立于1901年的汽车联盟也建立了自己的“汽车联盟保险公司”。到1913年,机动车辆保险已扩大到了20多个国家,机动车辆保险费率和承保办法也基本实现了标准化。1927年是机动车辆保险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美国马萨诸塞州制定的举世闻名的《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的颁布与实施表明了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开始由自愿保险方式向法定强制保险方式转变。此后,汽车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很快波及到世界各地。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广泛实施,极大地推动了机动车辆保险的普及和发展。车损险、盗窃险、货运险等业务也随之发展起来。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随着欧、美、日等地区和国家汽车制造业的迅速扩张,机动车辆保险也得到了广泛的发展,并成为各国财产保险中最重要的业务险种。到20世纪70年代末期机动车辆保险已占整个财产险的50%以上。
我国机动车辆保险发展过程
萌芽时期
我国的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历程。机动车辆保险进入我国是在鸦片战争以后,但由于我国保险市场处于外国保险公司的垄断与控制之下,加之旧中国的工业不发达,我国的机动车辆保险实质上处于萌芽状态,其作用与地位十分有限。
试办时期
新中国成立以后的1950年,创建不久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就开办了机动车辆保险。但是因宣传不够和认识的偏颇,不久就出现对此项保险的争议,有人认为机动车辆保险以及第三者责任保险对于肇事者予以经济补偿,会导致交通事故的增加,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于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55年停止了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直到70年代中期为了满足各国驻华使领馆等外国人拥有的机动车辆保险的需要,开始办理以涉外业务为主的机动车辆保险业务。.发展时期
我国保险业恢复之初的1980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逐步全面恢复中断了近25年之久的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以适应国内企业和单位对于机动车辆保险的需要,适应公路交通运输业迅速发展、事故日益频繁的客观需要。但当时机动车辆保险仅占财产保险市场份额的2%。随着改革开放形势的发展,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机动车辆迅速普及和发展,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也随之得到了迅速发展。1983年将机动车辆保险改为机动车辆保险使其具有更广泛的适应性。在此后的近20年过程中,机动车辆保险在我国保险市场尤其在财产保险市场中始终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到1988年,机动车辆保险的保费收入超过了20亿元,占财产保险份额的37.6%,第一次超过了企业财产险(35.99%)。从此以后,机动车辆保险一直是财产保险的第一大险种,并保持高增长率。我国的机动车辆保险业务进入了高速发展的时期。与此同时,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以及管理也日趋完善,尤其是中国保监会的成立,进一步完善了机动车辆保险的条款。加大了对于费率、保险单证以及保险人经营活动的监管力度,加速建设并完善了机动车辆保险中介市场,对全面规范市场,促进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006年年初,保监会提出了“速度、效益、诚信、规范”的监管思路,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车险监管,整顿市场秩序。尤其是下半年交强险实行后,监管力度大大加强。价格竞争得到遏制,费用成为主要竞争手段,服务竞争不断显现。同时,很多地区的行业协会都实行了行业自律或车险最低限价制度。限制保费的底价,控制手续费支付的上限。对规范车险市场行为,维护车险市场秩序,促进各公司走上良性经营、理性竞争轨道发挥了积极作用。监管力度的加强和行业自律的实行,以及交强险和行业条款推出后,各家公司价格差异缩小,品牌和服务等因素对客户选择保险公司的影响加大。各家公司纷纷加强品牌宣传,强化品牌形象、加快理赔速度、改善理赔服务,通过提升服务来吸引客户。目前国内
经营车险的保险公司主要有9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华泰保险公司、华安保险公司、天安保险公司、大众财产保险公司、新疆兵团财产保险公司和永安保险公司。从市场份额看,我国车险呈人保、太保和平保三足鼎立局面,人保占主导的格局。2006年我国机动车辆保险保费收入为1107.87亿元,同比增长29.1%,占财产险公司业务比重为70.1%稳居产险业第一大险种。到了2011年,机动车辆保险原保险保费收入为3504.56亿元同比增长16.66%,占财产险业务的比例为75.89%,占财产险公司业务的比例为73.33%。在短短的五年时间车辆保险市场不管是保费的数额还是占整个财产险的比重都迅速增长。
从以上我国机动车辆保险发展简介过程上看,虽然在1978年以来发展迅速。但我国车险市场尚处于市场发育期,法制建设滞后,行业自律缺乏,风险防范和市场监管能力薄弱,存在许多严重问题。最主要的是“投保容易理赔难”,这是保险市场的通病。
在这种环境下我觉得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主要从三方面来看。
一,从保险市场主体来看:
1,、保险公司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
近年来,保险市场上的保险产品提供主体越来越多,竞争越来越激烈。一方面,几乎大部分保险公司因为缺乏市场基础,为了抢占市场份额,纷纷采用降低费率的方法吸引消费者。另一方面,新的保险市场进入保险市场,让原有保险公司危机感加重,为了在竞争中保持优势,在竞争与压力的双重功效下,新老公司明争暗斗,是一些保险代理人从中渔利。为了实现对客户的低率承诺,而不得不“违规经营”,如:在保单上骗保,在财务上造假。甚至在理赔时为了渔利,故意在理赔过程中故意曲解条款拖赔,欠赔,更甚至找各种借口不赔。严重侵犯了投保人的利益,扰乱了市场秩序。
2、车险代理人欺诈误解消费者的行为仍然存在。
我国现行的保险制度下,保险公司与保险代理人之间仅仅是一种松散的利益关系。保险公司难以对保险代理人进行有效的约束与管理。现行的采取的主要是保险代理人激励制度,保险代理人在吸纳新客户后可以按一定比例提取佣金。在这种激励制度下,保险代理人为了完成任务或扩大自身业务量,一些车险代理人在展业过程中常常夸大保险的作用,掩盖免责条款内容,回避或故意隐瞒险种存在的风险,造成对客户的误导。同时,只注重吸引客户,而不注重售后服务,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严重损害的消费者的利益。
3、理赔程序过于复杂,理赔人员服务质量有待提高。
我觉得理赔难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理赔程序过于复杂,且理赔无效率。查勘,定损话费时间过长,车险客户不能及时,充分的获得赔偿。另外就是理赔人员素质较低,主动服务意识欠缺,态度较冷淡。这些直接影响到客户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继续投保的热情。
4、骗保现象较为严重
由于车险市场竞争激烈,同时车险市场的承保标的量大,事故频繁,赔案多,管理难度大,直接导致了许多漏洞的出现。从而给许多骗保分子的可乘之机。车险代理人与被保险人、车辆维修商与被保险人、车辆经销商与被保险人联合骗保的现象比比出现。据统计显示,骗保份额比例达到了车险保费总额的20%左右,有的公司甚至到了30%。这种现象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也严重影响了保险公司的利益。
二、从保险产品来看:
1、产品单一,费率厘定缺乏合理性,保险技术不高
2、保单条款个性化体现不充分
从各家非寿险公司制定的新车险条款来看,除费率有所调整外,其他方面基本上都延续了旧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并无根本突破。各公司的保单基本沿用了原有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格式和内容,并没有本质的变化。例如平安财险的基本险,只是在无赔款优待方面作了调整,其他也基本继续使用原有条款。中国人保的合同条款除了在无赔款优待、把部分车型玻璃单独破碎纳入保险责任外。其他细则也无太大变化。另外,一般而言,在车辆保险中,附加险的多样性最能体现险种个性化,投保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来选择适合自己的险种组合,但各家非寿险公司推出的附加条款,虽有所突破,但变化不大。由于附加险的局限,使得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的余地还是不大,个性化也就很难体现出来。
3、新车险条款还存在一些模糊、不合理的地方
各家公司的新条款在措词严谨性方面较原版条款有所改进,但各家非寿险公司颁布的新车险条款还存在一些模糊、不合理的地方,需要进一步完善,有些条款前后表述相矛盾。
4、保险责任不够细化
据统计,在车辆出现事故中,80%是由碰撞引起的,但各家非寿险公司出台的条款中,并没有只针对车辆碰撞责任而制定的险种,仍然将碰撞责任包括在范围广泛的车辆损失险中,这往往造成了一些只想投保碰撞险的投保人不得不多付出保费获得该险种的保障,因此,极容易造成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的不好印象。另外,不同的地区应该有不同的保险内容,但在新条款中却没有体现出来,还是将一些投保人不可能遇到的事罗列在保险责任内,比如,内陆地区不可能遇到的海啸、平原地区不可能面临的雪崩、泥石流、滑坡等,这明显与个性化的车辆产品改革目标不相符合。
5、将产品设计和服务相结合,确实体现产品的创新。
根据国外车险产品发展经验,车险产品要创新,和产品服务的结合是主流渠道。在机动车辆保险的经营中,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都面临着产品被其他公司模仿的尴尬,因此,也只有将高质量的服务和产品设计相结合,凭借自身的服务推出的特色产品,这样即使其他公司模仿了条款,也不能提供相应的服务。
三,从法律法规上看
机动车辆保险相关法律存在的不足,保险诈骗行为屡禁不止,立法缺陷是其产生的原因之一。
针对上面问题提出一些自己的解决意见
一、针对保险代理人,保险公司的欺诈行为以及不诚信行为,可以建立业内的诚信系统,将不诚信的行为记录在案,这些记录将与该“人”将来的工作升职以及需要诚信度的地方挂钩,以此作为监督。
二、提高保险理赔人员的专业素质,将各个保险公司理赔的速度与质量公开公正的反应到市场上,让投保人对理赔的进行打分评比。提高保险公司各个方面的透明度,让消费者有比较有选择。
四、从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看,加强机动车辆保险的市场体系建设
1、保险市场需要加强开放的力度
在一个竞争性的市场上,保险企业才有创新的动力,也才能有效地利用市场机制采集创新所需要的资源。要建立竞争性的市场,我国保险业还需要增加保险市场主体的数量,因为过少的市场主体必然形成垄断。我国保险业应当加大开放的力度,不仅要按照WTO的要求进行对外开放,还要对内开放,把民间资本吸引到保险业来,做大做强我国保险业。增加车险供给主体的建设,给车险市场增加竞争的活力。
2、加强车险市场中介组织的建设
保险中介主要由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组成,它是保险市场上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提供产品销售、损失鉴定、估算、代收保费、代理索赔、诉讼等服务的第三方企业法人;是存在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一种市场媒介,通过这种媒介的作用能够促进保险业务的增长,推动保险业的发展。目前,在发达国家的保险市场上,保险公司主要从事产品开发、核保核赔、资金运用及风险管理等核心业务,而将产品销售、承保、收费、鉴定与估损、宣传与咨询等非核心业务交给中介公司办理。这不仅优化了保险服务机制,提高了市场运营效益,也充分利用了保险信息资源,促进子就业,维护了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既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险体系,推动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也有利于保障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3、加强汽车保险市场的监管
一方面,要健全地方保险相关法规,完善地方保险规章体系。积极参与和保险业相关的安全生产、交通运输、建筑安装等地方法规建设,推动与保险相关的地方法规的完善。另一方面,要密切监管合作,共同打造金融安全区。加强保险业与银行业、证券监管部门及人民银行的合作,优化金融生态环境,积极探索金融综合经营条件下的金融监管协作。最后,要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健全社会监督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