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在德国建立公司的居留问题_外国人居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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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德国建立公司的居留问题
众所周知,德国的经济制度深受行业法,特别受到行业自由原则影响,其行业法的规定总体来说是非常自由。其中行业法中基本的一个原则就是规定任何人都允许经营一个企业,除法律特例和限制规定。所以,无论自然人还是法人,德国人还是外国人想从事经营,原则上都不会限制。而外国人法中的有关限制规定,主要是针对欧共体国家以外的外国公民。
中国人在德国建立公司,并取得法人签证之所以困难重重,不光受到德国公司法的限制,也同时受到德国外国人法的严格监控。
现在我们就以建立有限责任公司为例借以说明
注册资本金2万5欧?还是25万欧?
从公司法的角度上来说,在德国建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金为25000欧元,根据2008年11月份出台的新法律,注册资本金实际到帐金额达到公司章程中的一半即可。注册过程通过律师,公证机关,银行打入注册资本金以及法院审批等各机构处理。最后以拿到注册地法院批复的公司法院登记证为公司建立完毕的依据,便可以正式开始经营。
但是从德国的外国人法角度来说,在德国建立公司,如果建立公司的法人代表是外国人,无论其现在在德国持有何种身份,都具备在德国建立公司的基本条件。但是法律条款中又限定,如果一个外国人在德国注册公司,必须要满足注册资本金25万欧元,同时满足雇佣5个德籍员工设置,才具备申请法人签证的权利。
有读者可能会问,如果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金在2万5到25万欧元之间,但在现实中却有很多不满足此条件却申请成功的事例,他们又是如何出现的呢?
结合25万欧元并同时满足雇佣5个德籍员工设置的不切实际标准,根据现在德国各地招商引资情况不同,其实各地商会,经济促进会对于外国人投资,建立公司方面的管理和审批程度也不同。也就是说,如果申请人注册的公司注册资本金达不到外国人法中规定25万欧元的要求,那么在他建立公司期间必须起草商业计划书,并由公司设立所在地相关机构,如经济促进会和工商会审批其是否具备当地政府招商引资的公众利益。在这些机构认定条件下,也就会像移民局出具相应的所谓正面评估。在移民局接到这份正面评估的情况下,也就是由他们决定是否为此申请人颁发居留条列21条独立经营的法人代表签证。
不办法人代表签证又如何?
中国人在德国成立有限公司之后,可以作为这家的股东或者法人代表在公司章程中出现。但是中国人想自己的德国有限责任公司在德国本土开展经营行为,行使法人权利,就必须获得以独立经营者身份办理德国居留和工作许可的签证。
在德国大部分外国人的签证性质一页上都会注明是否具有独立经营者身份及工作限制。有些外国人不允许工作,有些只允许在其现在所供职的公司工作,还有一些学生只能每年工作90个全天和180个半天,但不能行使任何自主工作的权益。换句话说,一旦在没有相应的自主经营条件下行使法人权益,就会产生违反外国人法和违反劳动法的问题。所以,就限定 中德商桥有限责任公司MPR Gmb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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