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规_教育法规答案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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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的基本权利

1,教育教学权教育教学权指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

2,科学研究权《教师法》第7条规定,教师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3,管理学生权教师享有知道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

4,获取报酬权《教师法》第7条规定:教师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暑假期间带薪

休假”权利。这是教师基本的物质保障权利,按时获取工资的报酬权

5,民主管理权《教师法》第7条规定: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

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

6,进修培训权教师有参加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列入计划的各种形式的进修和其他培训的权利

教师的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使教师认识到关心爱护学生不仅是道德要求,同时也是法律规范。

5,制止有害于学生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作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作为教师自然更负有此项义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教师的法律责任

《教师法》第35条规定:“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侮辱教师,是指公然贬低教师的人格,破坏教师名誉的违法行为

教师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部不改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形式责任。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应负法律责任

我国《教育法》从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出发,认定学生是受教育者,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教育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依法享有平等受教育的机会。

在义务教育阶段既有受教育的权利又有受教育的义务

公民受教育权就是指公民依法所享有的,国家通过各种具体措施予以保障的,在各类学校和各种教育机构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以及接受各种技能训练的一项基本权利。

受教育者的基本权利

1,享有参加教育活动并使用教育资源的权利

《教育法》规定:学生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示资料的权利。

2,享有国家给予的物质帮助的权利

我国《教育法》规定: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义务教育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住生生活费。3,享有公正贫家并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权利

《教育法》规定:学生享有在雪域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或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这既是义务教育公益性的要求,也是义务教育义务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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