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道交损害赔偿诉讼新机制_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构建道交损害赔偿诉讼新机制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区法院于2006年元月成立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巡回法庭,2005年该院受理道交损害赔偿案件37件,2006年受理226件,2007年受理297件,2008年截止6月10日已受理310件,预计全年受理案件将突破450件,现该类案件比重已超出民一庭各类案件总量的三分之一。上述统计数据表明,近年来,该类案件增势迅猛。我们总结主要原因
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件》的实施,充分保护了受害人权益,依据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公司可直接作被告,基于法援的既判力和执行力,更多的受害人更愿意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赔偿事宜,而不愿交警部门调解。二是我院在事故大队设点办公,已实现咨询、立案、送达、开庭、判决、执行,“一站式服务”,最大限度的方便当事人诉讼。且设立巡回法庭在统一执法尺度、实现专一化审理等诸多方面积累了诸多宝贵的审判经验,使有限的 审判资源得以公正高校地利用。我们在这方面取得了一些成绩,今天在这里与广大同仁一道交流分享,同时也希望大家对我们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多提宝贵意见。下面谈一些在具体审判实务中的一些认识与大家商榷。
一、保险公司在道交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诉讼地位。道交损害赔偿案件属侵权诉讼,保险公司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曾引起广泛争议,当然现在随着交强险的正式实施,此争议已迎刃而解,我们观点:保险公司应和侵权人一起作共同被告。理由很简单:《保险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至第七十六条和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相关条款的规定,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保险公司当被告提供了法律依据。当然将侵权之诉与合同之诉合并审理在民事诉讼程序机制中出现了矛盾之处,如何克服理论上的障碍,也是我们在审判实践中需要解决的课题。关于此介绍我们几点做法。
1、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我们是合并处理的。现在江苏法院的做法是只审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另行处理,我们认为先前最高院有相关司法解决,省高院也有指导意见,合并审理有法可依。合并审理也防止了当事人讼累,方便了当事人诉讼,确保当事人权益得以一次性全部实现,合并审理给我们增加了许多工作量,强制险不分事故责任,商业险要按责赔偿还要考虑免赔率等等,我们的判决书就像演算一道算术题,数据计算非常繁杂,不容半点疏漏。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审判时间中事故车辆主车带挂车的,一般有两份保险,特别是强制险,我们观点两份保险就一起事故均负有赔偿义务,有的保险公司抗辩主车和挂车谁的错谁来赔偿,其抗辩主张不符客观实际,权利义务不对等,其主张不能成立。
2、关于免责条款问题。在强制险实施前,大家还记得中院民一庭2006年8月17日开了一个道交损害赔偿案件专题研讨会,我们认为我们一直还是能够贯彻那次会议精神的。如商业险保险公司不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责任,不考虑医保用药问题。酒后驾驶,无照驾驶等情形当然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责范围。另关于超载、年检不合格等情形当然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责范围。另关于超载、年检不合格等情形,我们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判令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关于车辆过户问题一直争议较大,我个人观点车辆过户未到保险公司登记保险公司仍应负赔偿责任,理由我曾经写过一个专题(省略),《人民法院报》刊登的文章也有两种声音,好像倾向我的观点的人更多一点,但遗憾的是我们中院观点是和我相悖的。综上,相关此类免责条款事宜要说的话题太多,因时间关系在这就不展开讨论了。个别问题我们私下可作个别交流探讨。关于强制险条款免责问题,我在这不得不说我们曾和中院产生重大分歧: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理解与运动,《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我们观点: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醉酒的……有前款所列的情形之一,造成受害人的人身、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均不承担赔偿责任。抢救费用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有义务垫付,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当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该条款在立法的文字上有不严谨之处,对照保监会随之下发的机动车强制保险条款对此规定的就很明确了。记得当时我们讨论时我还打了一个比喻:摘花罚款五元,那吧整颗花果树搬回家肯定是违法行为。抢救费用只是垫付并有权追偿,其他人身损失还要求保险公司赔。果真如此的话,我们构建的 这个大厦的基础就动摇了(开个玩笑)
二、关于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确定问题。赔偿权利人诉请的赔偿项目如何确定直接关系各方当事人的权益,我也到过几家律师事务所上过课,我曾开玩笑跟他们说:你们律师作的预算和我最后审计所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