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人资格证考试第三章保险合同(提纲_保险代理人考试测试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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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保险合同(提纲)
一、保险合同的定义,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收取保险费是保险人的基本权利,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保险人的基本义务;与此对应,交付保险费是投保人的基本义务,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被保险人的基本权利。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一)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二)保险合同是保障合同
(三)保险合同是有条件的双务合同
(四)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
(五)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六)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三、保险合同的种类
(一)按照合同的性质分类,分为: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
(二)在各类财产保险中,依据保险价值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确定,分为: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三)按照承担风险责任的方式分类,可分为: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与一切险合同。
(四)根据保险金额与出险时价值对比关系,可分为: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与超额保险合同
(五)按照保险标的分类,分为: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六)按照保险合同当事人分类,分为: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是保险合同的参加者,是在保险合同中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人。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保险人、投保人。
(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受益人。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一)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二)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由法律确认的权利和义务及相关事项。
(一)保险条款及其分类、按照保险条款的性质不同,保险条款可分为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按照保险条款对当事人的约束程度,保险条款可分为法定条款与任意条款。
(二)保险合同的基本事项
1、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2、保险标的。
3、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1)不承保的风险,即损失原因免除。(2)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损失,即损失免除。
(3)不承保的标的,包括绝对不保的标的。(4)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责任免除。
4、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5、保险价值:
6、保险金额: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7、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8、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在财产保险中表现为支付赔款,在人寿保险中表现为给付保险金。
9、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10、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一、保险合同的订立 与订立其他合同一样,保险合同的订立也要经过要约、承诺两个步骤。
要约:(又称“订约提议”)一方当事人就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向另一方提出订约建议的明确的意思表示。
承诺:(又称“接受提议”)当事人一方表示接受要约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完全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
二、保险合同的形式与构成(一)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
1、保险单;
2、暂保单:有效期一般为30天;
3、保险凭证:又称“小保单”;
4、其他书面形式:保险协议书是重要的书面形式
(二)保险合同的构成:投保单、批单
三、保险合同的效力
(一)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投保人与保险人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条款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二)保险合同的有效与无效
1、保险合同的有效,条件:(1)合同主体必须具有保险合同的主体资格(2)主体合意(3)客体合法(4)合同内容合法。
2、保险合同的无效:无效的原因与有效相反。可分为:全部无效、部分无效。保险合同的无效不同于保险合同的失效。
一、投保人义务的履行
(一)如实告知义务
(二)交纳保险费义务
(三)防灾防损义务
(四)危险增加通知义务
(五)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义务
(六)损失施救义务
(七)提供单证义务
(八)协助追偿义务
二、保险人义务的履行
(一)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
(二)说明合同内容
(三)及时签单义务
(四)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密义务。
一、保险合同的变更主要包括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和内容的变更。
(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保险人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变更。
(二)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主要是由投保方原因引起的。具体包括:(1)保险标的的数量、价值增减而引起的保险金额的增减。(2)保险标的的种类、存放地点、占用性质、航程和航期等的变更引起风险程度的变化,从而导致保险费率的调整。(3)保险期限的变更。(4)人寿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职业、居住地点的变化等。
(三)保险合同变更的程序与形式
二、保险合同的中止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由于某种原因的发生而使保险合同的效力暂时失效。在宽限期内(一般为60天)仍未交纳,则保险合同中止。被中止的保险合同可以在合同中止后的2年内申请复效。
三、保险合同的终止
(一)自然终止
(二)因保险人完全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而终止
(三)因合同主体行使合同终止权而终止
(四)因保险标的全部灭失而终止
(五)因解除而终止
一、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
(一)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原则
1、文义解释原则
2、意图解释原则
3、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原则。
4、批注优于先批的解释原则。
5、补充解释原则。
(二)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效力
1、有权解释:(1)立法解释:(2)司法解释:(3)行政解释:(4)仲裁解释:
2、无权解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如学理解释。
二、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
(一)协商、(二)仲裁、(三)诉讼。我国现行保险合同纠纷诉讼案件是两审终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