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利县调研多头重复检查问题_慈利市场调查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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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管齐下,解决多头重复检查问题

据了解,一些纳税人每年都要接受来自税务机关的多头重复检查,少则三四次,多则五六次,这还不包括诸如发票协查、纳税评估人员到企业查账等日常管理型检查。对此,很多纳税人怨声载道:“国家不是三令五申要求职能部门控制对企业的经济检查次数吗?为什么多头重复检查还有这么多?”

国家有关文件曾明文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税务检查,应当按照归口管理、统一检查的原则,由国税机关、地税机关按照检查计划联合组织实施,省、市、县三级统筹协调。税务机关对同一企业的税务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两次。省有关部门也曾发文要求,各市、县国税局要合理分工,在本级局内对同一企业每年纳税检查不超过一次。

有位会计告诉笔者,他所在的企业今年就接受了税务部门的五次专项检查。他说,其实每次检查的内容都差不多,但因为是不同的税务机关来检查,所以每次检查都得从头查起。“这不是对国家资源的浪费吗?那些税务干部完全可以省下精力去干点别的事情。”他说。

对于多头重复检查屡禁不止,笔者认为主要有三个原因。一是任务观念作怪。上级税务局给下级税务局下达查补税款任务,要求必须完成。二是稽查人员为完成任务,只愿查大户不愿查小户,检查相对集中。三是政出多门。有关部门协调不够,从检查中获得的信息资料得不到共享。这位纳税人建议,税务部门应该尽快丢掉任务观念,尊重和相信纳税人;同时加快部门信息化建设,努力实现信息共享,让纳税人少受一些多头重复检查之苦。

为贯彻落实总局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要求,最大限度地减少交叉、重复检查,减轻纳税人负担,优化税收环境,我们觉得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做努力:

一、统一认识,坚持原则

各级税务机关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多头检查、重复检查的消极影响和统筹安排税务检查的积极意义,要统一思想、顾全大局,要把税务机关的各种检查进行整合,要围绕规范检查行为、减轻企业负担方面开展,使税务检查工作始终遵循三个有利于的原则,即:有利于税收政令统一,有利于为纳税人服务,有利于为基层税务机关服务。在目前形势下,要改变交叉、重复检查的状况,各级地税机关务必转变认识,树立新的征管理念,即税收征管要从依赖于对税收的检查转变到重点抓好税收的日常征管中来。征收机关应把着眼点放在当年税收的日常管理和各税清结上,向勤征细管、征管质量要效益。

二、明确职责,防止交叉  征管部门主要职责:

1、抓好当年的税收管理,负责税务登记、票证管理、发票管理、纳税辅导、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等日常办税服务工作。

2、在次年3月底以前完成各税种的月清年结。

3、在次年4月底以前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期间,各征收机关要确保申报率100%、结算面达到100%、重点检查面控制在总纳税户的10%以内,但列入稽查部门年度检查计划的纳税户只能按照企业提供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就表进行结算,不得进驻企业检查。

4、负责检查计划中确定的部分纳税户检查。

5、参与稽查部门牵头组织的专项检查。 稽查部门主要职责:

1、负责税务检查计划的管理和协调。

2、负责检查计划中明确为稽查部门检查的纳税户和举报案件、上级交办案件、其他部门转办案件的检查。

3、牵头组织实施专项检查。

三、统一计划,归口管理

税务检查实行先计划后实施。税务检查计划必须经税务局长审批后实施,并报上级稽查局备案。上级稽查局应当对下级稽查局的税务检查计划进行必要的协调,不允许有多个检查组同时对同一纳税人实施检查,也不允许因同一内容对同一纳税人进行多次检查。

四、规范检查,提高效率

对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年销售额达一定额度(如2000万元或上交税金达100万元以上)的,一般情况下,一年只能组织一次综合性检查。除上述企业外,对其他企业一年组织综合性检查最多不得超过2次。对总局、省局有统一布置检查的,各地不得再组织重复检查。日常征收管理过程中对纳税人申报、纳税、退税事项的核实检查,以及对举报、协查、上级批办事项的检查,不受检查次数限制。

凡未列入税务检查计划的不得进行检查,对不顾大局,擅自进行检查,变相增加检查次数,以及在实施检查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的,要严肃追究直接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责任。

五、加强联系,相互配合对有两级或两级以上预算收入的纳税户的税收结算,相关税务机关要加强协调,互通情况,资料共享,尽量组成联合结算小组一并进行。

力争实行征管资料在征收单位和稽查部门之间共享,稽查局需要调阅征收单位征管资料、结算资料,征收单位必须积极配合支持。稽查局对被查单位下达税 务稽查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要同时抄送征收单位。

积极与地税部门建立经常性的信息情报互通制度,有条件的尽量联合开展检查;分别进行的检查,也要采取联席会议或其他形式及时沟通情况和反馈信息,通力协作,减轻纳税人的负担。

六、强化监督,严明纪律

各级地税机关应对征收部门和稽查部门加强监督,对不按检查计划执行,擅自改变计划的,对纳入检查计划的纳税户不按规定采取突击检查入库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对相关责任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 分。

如何避免多头重复检查,不仅涉及新征管模式下纳税评估和稽查的定位及协作问题,更要配合税务机关机构职责的调整进行根本性整治,按照“流程管事、环节控制”的要求合理设置纳税服务、税源管理、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四大体系。笔者相信,只要我们多管齐下,从各方面入手,多为纳税人考虑,就一定能从根本上解决多头重复检查问题,减轻纳税人负担,实实在在提高国税办事效率,为构建和谐征纳关系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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