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党员关爱帮扶资金管理办法_党员激励关怀帮扶办法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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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高新区困难党员关爱帮扶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组织部《印发的通知》(合组〔2012〕62号)有关建立健全党内关爱帮扶困难党员长效机制的要求,切实加强困难党员帮扶救助工作,结合我区实际,设立高新区困难党员关爱帮扶资金。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困难党员关爱帮扶资金(以下简称“资金”),是指采取党费划拨、党员捐款、社会赞助、财政补贴等办法筹集,用于救助由于生病、受灾、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生产生活困难,迫切需要救助和关怀的困难党员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资金的来源及募集

第三条

资金主要来源:

(1)区财政资金补贴;

(2)区代管党费划拨;

(3)基层党组织、党员自愿捐款;

(4)社会赞助;

(5)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条

区财政每年补贴不少于10万元,区代管党费每年划拨不少于5万元,实现资金筹集的经常化、制度化。

第五条 鼓励各级党组织、党员和社会单位本着自愿的原则向资金捐款。对捐赠单位或个人高新区工委办均出具收据,对捐赠额超过5000元的,高新区工委办颁发“高新区关爱困难党员优秀单位”、“高新区关爱困难党员优秀个人”荣誉证书,并在有关媒体予以报道和宣传。

第三章

资金的救助对象及标准

第六条

资金救助对象为因下列情况导致家庭困难的党员:

(1)因遭受火灾、水灾等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

(2)因患大病、重病、疾病或意外伤害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

(3)因配偶、子女患重病,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4)社区、农村党员、下岗失业党员等子女考上大学难以承担入学费用的;

(5)孤寡、年老体衰,无固定收入来源的;

(6)其他原因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确需帮助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资金救助范围:

(1)不履行党员义务的;

(2)对所在地党组织安排部署的工作不支持、不配合的;

(3)近五年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4)因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残,服用、吸食、注射国家严禁使用的精神类药品而导致疾病的;

(5)不积极履行公民义务,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村规民约和社会道德的;

(6)参与黄赌毒、封建迷信、邪教组织等违法违纪活动,参与或煽动集体、越级上访,扰乱社会稳定的;

(7)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处理的;

(8)近三年来受到党纪政纪处理的。

第八条

救助标准。根据资金募集和困难党员申报情况于每年8月底前公布。

第四章

资金的审批及发放

第九条

申请。需申请资金救助的党员原则上由本人向所在党支部提出申请,填写上报《高新区困难党员帮扶资金救助申请表》(以下简称《救助申请表》)。

第十条

审核。实行党支部(党总支)初审、党委复审、区工委办审核、区工委分管领导审批的四级审核制度。拟救助对象填写《救助申请表》后,由所在党支部(党总支)核实情况后报所在党委审查;党委接到申报材料后,进行深入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提出具体救助意见、救助标准,将《救助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上报区工委办审核;工委办报区工委分管领导审定。

第十一条

公示。对救助对象,由工委办在党员所在党支部一定范围内进行3-5天的公示,接受党员和群众监督,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救助资格。

第十二条

发放。高新区工委办会同有关党委,将救助资金直接发放给困难党员本人。

申请困难党员帮扶资金,以下几类党员救助,除了填写《救助申请表》外,还必须提供如下材料:

(1)对因遭受火灾、水灾等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党员家庭特别困难申请救助的,需提供本人户口簿及身份证复印件、所在基层党组织的书面证明;

(2)对因患大病、重病、疾病或意外伤害造成党员家庭特别困难申请救助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县级以上疾病诊断证明;

(3)党员的配偶、子女患重病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需申请救助的,需提供党员家庭户口簿、党员本人及其亲属的身份证、县级以上疾病诊断证明(复印件);

(4)对子女考上大学难以承担入学费用的,需提供党员家庭户口簿、党员本人及其子女身份证和入学通知书(复印件)。

因患病申请救助的,需在出院后3个月内提出申请,子女入学的需在每年8月底前提出申请。

第五章

资金的管理

第十三条

资金由高新区工委办负责筹集、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

资金由区财务管理中心列为专项,实行专项管理。工委办会同工委督查组定期对资金发放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弄虚作假、调查失真、审批不严造成损失的,严肃追究有关党组织及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高新区工委办建立资金救助台账,有关党委建立资金救助分台账,内容应包括:救助党员本人基本情况、家庭成员情况、年收入情况、困难情况及原因、救助时间、救助金额等。

第十六条

资金全部用于困难党员的救助。当年度筹措资金发放完毕,不再受理申请;如有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工委办每年公布资金接受捐助及发放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帮扶资金属党内专项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和侵占。

第六章 附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工委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一、高新区困难党员帮扶资金2012年救助标准

附件

二、高新区困难党员帮扶资金救助申请表

东安县党内关怀帮扶基金筹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中共东安县委组织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东安县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决定》的有关精神,进一步从思想、工作、生活上关心党员,做好党员服务工作,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加强对老党员、生活困难党员的关怀帮扶,增强党员对党组织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营造党组织关爱党员、党员团结互助的党内和谐氛围,以党内和谐带动社会和谐,结合东安实际,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党内关怀帮扶基金采取财政投入、党费划拨、党员捐款、社会资助等办法筹集而设立,用于发放1959年12月31日前入党的农村、企业老党员慰问金和扶助由于生病、受灾、失业、年老、残疾等原因,导致生产生活困难,迫切需要救助和关怀的贫困党员的党内非赢利性互助基金,其基本性质是互助性和非赢利性。

第三条 党内关怀帮扶基金的建立和使用坚持立足党内、着眼长效,量力而行、突出重点,公平合理、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基金的筹集

第四条 党内关怀帮扶基金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筹集:

1、财政投入:县财政每年投入100万元;

2、党费筹集:县管党费的10%;

3、党员自愿捐款:每年开展一次“党员一日工资捐赠”活动,组织发动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在职党员自愿捐赠一个工作日的工资作为帮扶基金;

4、社会资助:包括社会个人、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自愿捐助;

5、基金的储蓄利息收入。

第三章 基金的使用

第五条 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先急后缓、先重点后一般、先生活后生产的原则,对党内关怀帮扶基金实行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第六条 党内关怀帮扶基金的帮扶对象是:党组织关系和户口关系均在东安县,1959年12月31日前入党的农村、企业老党员和由于生病、受灾、失业、年老、残疾等原因,导致生产生活存在严重困难,迫切需要关怀和帮扶的贫困党员。捐赠人对捐助对象有捐助意愿的,根据捐赠人意愿确定帮扶对象。

第七条

开展党内关怀帮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员,不能纳入帮扶范围:

1、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

2、不交纳党费、不服从党组织管理或不认真完成党所分配工作任务的;

3、党员民主评议不合格的;

4、已获得其他渠道资助且基本解决生活困难的;

5、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未按有关规定处理完结的;

6、参与赌博、色情、吸毒、迷信、邪教或非法组织等违纪违法活动的;

7、受到法律责任追究,或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8、受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

9、煽动、组织、策划、参与或不制止集体上访、群体性纠纷械斗的;

10、在申报党内关怀帮扶基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被组织查出或有群众举报经查证属实的;

11、经组织认定的其他不适合申请帮扶基金的。第八条 党内关怀帮扶基金的发放方式和标准:

1、一次性临时救助:对因病、因灾、失业、年老、残疾等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贫困党员,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救助标准一般为每人500元—2000元。

2、长期性生活补贴:给予1959年12月31日前入党的农村、企业老党员每人每年300元的生活补贴。

3、节日性走访慰问:对因各种情况导致生活困难的党员,尤其是要把生活困难的老复员军人、伤残军人中的党员和生活困难的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党内老先进、老模范列为慰问重点,结合“七一”和元旦春节期间的党内慰问活动,采取送慰问金或慰问品等形式予以慰问。慰问标准一般为每人200元—600元。

第四章 基金的管理

第十三条 县委成立县党内关怀帮扶基金管理委员会。县党内关怀帮扶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统一管理全县党内关怀帮扶基金。县党内关怀帮扶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审计局、县扶贫开发办等单位负责人组成。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县委常委、组织部长兼任。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委组织部。

第十四条 党内关怀互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 具体财务工作由县委组织部内设的财务机构代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

第十五条 党内关怀帮扶基金以县委组织部(县党内关怀帮扶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或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的一家,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内关怀帮扶基金利息是党内关怀帮扶基金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县委组织部(县党内关怀帮扶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对党内关怀帮扶基金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内关怀帮扶基金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内关怀帮扶基金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内关怀帮扶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五章 基金的申报及审批

第九条 党内关怀帮扶基金的发放原则是:紧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随时审批、及时发放;长期生活补贴、定期救助等定期审批、定期发放;大病救助或其他大额救助等专项研究、专门发放。

第十条 党内关怀帮扶基金的报批,实行党员自愿申请、按党组织隶属关系受理和逐级审批的制度。党内关怀互助基金的审批程序:

1、1959年12月31日前入党的农村、企业老党员年终生活补贴发放审批程序:乡镇场党委或县直机关党(工)委审核汇总发放对象——县委组织部(县党内关怀帮扶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审批。

2、对因病、因灾、失业、年老、残疾等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贫困党员提供救助审批程序:(1)申请。需要党内关怀帮扶的党员,由本人向所在党(总)支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身份证(户口薄)、党费证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2)受理。所在党(总)支部自接到书面申请后,派人对申请人条件、申请事由及申请帮扶金额等事项进行初步调查,对符合帮扶条件的作出受理决定。

(3)审查。所在党(总)支部组织申请人填写《东安县党内关怀帮扶基金申报审批表》,经审查并公示后,上报所在基层党(工)委。(4)审核。所在基层党(工)委审核后,出据证明材料(包括党员身份证明、家庭收入、致贫原因等情况),并向县委组织部(县党内关怀帮扶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5)评审。县委组织部(县党内关怀帮扶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申报材料后对其真实性进行复查,根据复查结果,提出帮扶对象、方式、金额的建议。

(6)审批。县委组织部(县党内关怀帮扶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全县申请帮扶的贫困党员组织审批,综合当年基金筹集情况,按照先急后缓、先重点后一般、先生活后生产的原则,确定基金帮扶对象、方式、金额。

第十一条 对已纳入长期性帮扶的党员,本人可以不再提出申请,由县委组织部(县党内关怀帮扶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向相关基层党(工)委核实情况后按规定发放。

第十二条 对个别情况紧急、按一般报批程序可能贻误救助时机的,可执行简易程序,经县委组织部(县党内关怀帮扶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后,先行发放帮扶基金,再完善有关手续。

第六章 基金的监督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制度,严格程序,加强对党内关怀帮扶基金监督。

1、跟踪回访制度。对帮扶对象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回访。发现帮扶对象将资金用于不正当消费,非本人用于生产经营,弄虚作假、骗取关怀互助基金等行为,要追回关怀互助基金并取消帮扶资格,同时根据情况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审查公示制度。对基金使用情况,由县纪检监察机关定期开展审核检查,并将审核检查情况在党内公布。

4、严格财务制度。县委组织部(县党内关怀帮扶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对党内关怀互助基金预决算,接受审计,如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支出,应及时予以纠正,并妥善保存开支经费账目和单据。

5、基金使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截留、挪用、贪污、侵占、欺骗、冒领帮扶基金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相关规定严肃查处;对基金管理不善、运行不当、审批不严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部门及其责任人的责任;对调查失真、申报不符合规定,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单位、组织及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为暂行办法,将根据实施情况适时修订完善。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县委组织部(县党内关怀帮扶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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