掘进与采煤安全技术措施_采掘安全技术措施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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掘进安全技术措施

为了保证工作面安全生产,加快巷道掘进,保证巷道工程质量标准、保证人身安全,特制定下列施工措施,每个入井工作人员都必须遵照执行。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一章 一般规定

工作面所有工作人员,都必须先学习和掌握本施工措施之规定和有关技 术措施,才能从事该工程的所有工作。开工前,必须提前一周准备好开工所用的材料,即:设备、工具,并符 合要求。严禁酒后入井和带烟火入井。入井前必须经考勤处考勤、井口检身,合符入井条件,方能入井。参加工作的新工人,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和安全知识培训,使其了解和掌握煤矿井下的安全基本知识,再安排班组长派责任心强、熟悉本工作的人员带领实习三天至一周后,方能独立工作。

不得偷拿井下材料、工具,特别是炸药、雷管,拾到的炸药、雷管,必须交给当班安全员或瓦检员上交炸药库。

下班后,不许在矿区内赌博,影响他人休息,造成上班精神不好,影响安全。

妇女、残疾人员,严禁入井参加作业,未满十八周岁的也不能入井参加作业。

上下班时,非机电人员,任何人不得乱停、开电器设备,受灾时除外(机电人员必须在平时交会工作人员切断本区电源的方法)。

班长必须实行现场交接班,并填写交接班记录,以保下一班能顺利布置一切安全工作。

上下班时,入井人员必须走人行巷,严格执行“提升不行人,行人不提升”,若有特殊情况不能走人行巷,必须走轨道两侧,不准走轨道中间,以防矿车来时躲闪不及,危及安全。

装煤、岩时,人员必须站在安全地点,注意前、后、左、右其他人的安全,若有危及他人安全时,必须首先处理,确保安全后,才能进行工作。

第二章

技术措施

打眼前,必须先检查电钻、电缆是否完好,如有故障,立即找电工进行处理,严禁擅自打开检查,待电工处理好故障,确保安全后,方可进行打眼。打眼时,必须按作业规程要求布置炮眼和装药起爆。

打眼时,严禁钎子底下有人作业。不能用力过重,防止钻机卡死,烧坏电机,造成人身触电和影响工作。

打眼后,电钻、电缆、风管等必须拉到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水淋的安全地点,然后才能进行装药放炮。

放炮员必须随身携带放炮器钥匙,不得转交他人保管或挂在放炮器上。不到放炮时,不准将钥匙插入放炮器。

第十八条 炸药、雷管必须分别装在保管箱内,并加挂锁,炸药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水淋、避开机械和电器设备的地方。

第十九条 装配药时:

1、必须在顶板完好、避开电器设备的地方进行,严禁坐在药箱上装药。

2、从成束的雷管中抽取单个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拉脚线,应将成串的电雷管理顺好,拉脚线,将雷管抽出。

3、防止雷管受强力震动和冲击,折断脚线和损坏绝缘层。

4、雷管只准由药卷顶部装入,严禁将雷管斜插或捆在药卷上。

5、雷管插入药卷后,应用脚线将药卷缠住,以防雷管脱出药卷。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装药时,必须使用竹、木、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炮眼装药剩余部分用炮泥填满、封实,严禁用煤或矿渣作封泥。

放炮前,放炮母线必须短路,撤出人员以保安全。

工作面放炮时,放炮地点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1.5%,否则停止放炮。

放炮连线时,放炮员必须自己连线,连接方法为串联,严禁并联连接。最后一个离开工作面。

放炮时,必须严格使用专用发爆器,严禁使用其他电源放炮。

放炮后,必须等5----10分钟后,炮烟吹散,经瓦检员、班组长、放炮员检查,这为安全后,方能进入工作面工作。

工作面装运时,必须待炮烟散尽,班组长进行敲邦问顶,确认无危险后,方能进行装运工作。

放炮时母线长度:直线巷道不小于100米,曲线巷道不小于60米,不得出现明接头,严禁明电明火放炮,严禁用轨道、大地等作回路放炮,严禁违章操作。

通电后装药炮眼不响时,放炮员必须先取下钥匙,把放炮母线扭结成短路,并随身携带,等五分钟后,沿线路检查,找出不爆原因,如确认为瞎炮时,必须在距瞎炮0.3米外,另打一平行于瞎炮的新眼,重新装药起爆,严禁用电钻和手拉、钎子往外掏药。

第三章

通风

瓦斯

工作面风流中,氧气不得低于20%,瓦斯浓度在0.5%以下。风筒口至工作面的距离开得超过5米。局部通风机必须有专用开关和专用线路。

工作面因故停风,恢复通风前,风机及开关附近20米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1.5%,否则,不准起动风机,临时停工的地点,严禁停风。

每班必须有专职瓦检员作瓦斯检查,严禁空班漏检,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

工作面瓦斯浓度达1%,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向井口值班员汇报,由安全部门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瓦检人员必须执行现场交接班,瓦斯检查做到“三对口”。

严禁一台局扇多头供风,严禁串联通风,特殊情况若串联通风时,被串工作面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

巷道贯通时,相隔20米时,停止一掘进面(但不能停风),如安全部门安

排掘超前眼时,必须严格执行旬炮必探,且严格格不入执行“一炮三检”制度。

第四章

巷道质量安全管理

第三十八条 巷道工程质量必须严格质量验收,不合格的巷道、轨道等工程,必须推倒重来,不得马虎了事,否则,不予验收。

第三十九条 巷道掘进必须按中、腰线进行,两邦要平直,不得有坑凹或伞檐,否则,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条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不予验收。

轨道铺设必须按轨道中心线或腰线铺设,枕木要摆放均匀(1米1棵),轨道要平直,接头不得出现高差和交错现象,夹板、螺丝等扣件齐全。

巷道断面必须按作业规程施工,满足设计要求。

巷道贯通放炮时,两个工作面必须设置专人警戒,才能放炮,放炮后,经瓦检、放炮员确认全部起爆,才能撤除警戒。

每个工作人员进入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敲邦问顶制度,遇有煤、岩松动、拉裂、伞檐、片邦、活矸等情况,必须及时“摘除”。

架设支架时,平巷应垂直顶、底板,斜巷应向上坡方向倾斜,有一定的迎山角度,不准后仰,棚梁要严实合缝,无前缺后穷和抗肩措牙现象,顶、邦要刹紧、背牢,有中线巷道按中线平分,以保运输、通风畅通。石料砌墙地段,两邦要平直,横梁按坡度放置,顶要背牢、背实。

支架柱窝要掏挖至实底,松软地段要加木垫(即穿鞋)。放炮后要及时清理活矸和片邦,破碎地带要及时支护。靠近掘进工作面10米内的支架,应在放炮前加固,放炮后崩倒崩坏的支架,必须先行修复,修复工作必须先检查顶、邦,并由外向里逐架进行。

更换支架时,在拆除原有支护前,应先加固临时支护,拆除原有支护后,必须及时排除顶帮活矸,在倾斜巷道中,必须设临时挡板,防止矸石、物料滚落和支架歪倒伤人。

构造地带,不论断层落差大小,都必须架木支护。过断层、构造带时,如遇有顶钻或水从炮眼内流出,均不得拔出钻杆,应及时报告安全员或有关人员,以便及时查明原因,保证安全。

斜巷提升下放时,人员必须到躲避硐室内躲避。

炮烟散尽后,经掘进工、瓦检员检查确无危险后,方可通知装运人员进入工作面工作。

装运人员必须遵守操作规程,确保运输安全。

采煤安全技术措施

为了采煤工作面能按正规循环作业安全生产,确保循环作业高产、稳产,保证人身安全,特制定下列施工措施,每个入井工作人员都必须遵照执行。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工作面所有工作人员,都必须先学习和掌握本施工措施之规定和有关技

术措施,才能从事该工程的所有工作。第二条 开工前,必须提前一周准备好开工所用的材料,即:设备、工具,并符

合要求(,电钻

及其它配套工具)。第三条

严禁酒后入井和带烟火入井。

第四条

入井前必须经考勤处考勤、井口检身,合符入井条件,方能入井。

第五条

参加工作的新工人,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和安全知识培训,使其了解和掌握煤

矿井下的安全基本知识,再安排班组长派责任心强、熟悉本工作的人员带领实习三天至一周后,方能独立工作。

第六条

不得偷拿井下材料、工具,特别是炸药、雷管,拾到的炸药、雷管,必须交给当班安全员或瓦检员上交炸药库。

第七条 下班后,不许在矿区内赌博,影响他人休息,造成上班精神不好,影响安全。第八条 妇女、残疾人员,严禁入井参加作业,未满十八周岁的也不能入井参加作业。

第九条 上下班时,非机电人员,任何人不得乱停、开电器设备,受灾时除外(机电人员必须在平时交会工作人员切断本区电源的方法)。

第十条 班长必须实行现场交接班,并填写交接班记录,以保下一班能顺利布置一切安全工作。

第十一条 上下班时,入井人员必须走人行巷,严格执行“提升不行人,行人不提升”,若有特殊情况不能走人行巷,必须走轨道两侧,不准走轨道中间,以防矿车来时躲闪不及,危及安全。

第十二条 装煤、岩时,人员必须站在安全地点,注意前、后、左、右其他人的安全,若有危及他人安全时,必须首先处理,确保安全后,才能进行工作。

第二章

技术措施

第十三条 打眼前,必须先检查电钻、电缆是否完好,如有故障,立即找电工进行处理,严禁擅自打开检查,待电工处理好故障,确保安全后,方可进行打眼。

第十四条 打眼时,必须按作业规程要求布置炮眼和装药起爆。

第十五条 打眼时,严禁钎子底下有人作业。不能用力过重,防止钻机卡死,烧坏电机,造成人身触电和影响工作。

第十六条 打眼后,电钻、电缆、风管等必须拉到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水淋的安全地点,然后才能进行装药放炮。第十七条 放炮员必须随身携带放炮器钥匙,不得转交他人保管或挂在放炮器上。不到放炮时,不准将钥匙插入放炮器。

第十八条 炸药、雷管必须分别装在保管箱内,并加挂锁,炸药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水淋、避开机械和电器设备的地方。

第十九条 装配药时:

6、必须在顶板完好、避开电器设备的地方进行,严禁坐在药箱上装药。

7、从成束的雷管中抽取单个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拉脚线,应将成串的电雷管理顺好,拉脚线,将雷管抽出。

8、防止雷管受强力震动和冲击,折断脚线和损坏绝缘层。

9、雷管只准由药卷顶部装入,严禁将雷管斜插或捆在药卷上。

10、雷管插入药卷后,应用脚线将药卷缠住,以防雷管脱出药卷。

第二十条 装药时,必须使用竹、木、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炮眼装药剩余部分用炮泥填满、封实,严禁用煤或矿渣作封泥。

第二十一条 放炮前,放炮母线必须短路,撤出人员以保安全。第二十二条 工作面放炮时,放炮地点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1.5%,否则停止放炮。

第二十三条 放炮连线时,放炮员必须自己连线,连接方法为串联,严禁并联连接。最后一个离开工作面。

第二十四条 放炮时,必须严格使用专用发爆器,严禁使用其他电源放炮。第二十五条 放炮后,必须等5----10分钟后,炮烟吹散,经瓦检员、班组长、放炮员检查,这为安全后,方能进入工作面工作。

第二十六条 工作面装运时,必须待炮烟散尽,班组长进行敲邦问顶,确认无危险后,方能进行装运工作。

第二十七条 放炮时母线长度:直线巷道不小于100米,曲线巷道不小于60米,不得出现明接头,严禁明电明火放炮,严禁用轨道、大地等作回路放炮,严禁违章操作。

第二十八条 通电后装药炮眼不响时,放炮员必须先取下钥匙,把放炮母线扭结成短路,并随身携带,等五分钟后,沿线路检查,找出不爆原因,如确认为瞎炮时,必须在距瞎炮0.3米外,另打一平行于瞎炮的新眼,重新装药起爆,严禁用电钻和手拉、钎子往外掏药。

第二十九条 放炮母线长度不小于60米。

第三章

通风

瓦斯

第三十条

进风流中瓦斯浓度达1%,二氧化碳浓度达1.5%时,必须撤出人员,停止工作。

第三十一条 上、下隅角瓦斯浓度排放时,若瓦斯浓度达1%,二氧化碳浓度达1.5%时,停止工作,撤出人员,经瓦检员检查瓦斯浓度在1%以下时,方可恢复工作。

第三十二条 回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和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采区内为构成新区段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或采煤工作面遇地质构造而重新掘进的巷道,其串入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且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

第三十四条 瓦检人员必须执行现场交接班,瓦斯检查做到“三对口”。第三十五条 排放上隅角瓦斯的局扇风机,必须安装在进风流中。第四章

质量、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 进入工作面,必须严格执行敲邦问顶,防止顶板事故发生。第三十七条 每个循环必须保证1.2米,煤壁采直,不能出现凸凹不平。第三十八条 架设的支架必须成排成行,拉线支设,确保作业规程的要求。第三十九条 支设支架时,必须两人进行,一人升柱,一人稳定顶梁。

第四十条

若被顶板压偏、压歪的支架,必须打紧后校正恢复,整排压偏、压歪的支架,必须整排校正恢复。

第四十一条 架设支架时,要保持一定的迎山角度,不准前倾后仰,顶梁要紧贴顶板。第四十二条 遇构造带时,顶梁上必须用木料接顶,以保漏矸伤人,但所背木料不能背在顶架铰接处。

第四十三条 底板松软地段要穿鞋,支架柱窝要掏挖至实底。第四十四条 放炮时,必须设置专人警戒,才能放炮,放炮后,经瓦检、放炮员确认全部起爆,才能撤除警戒。

第四十五条 放炮后,要及时清理活矸和片邦,破碎地带要及时支护,崩倒、崩歪的支架要及时校正恢复。

第四十六条 上、下安全出口必须保证五排超前支架。第四十七条 过老空、过老巷时,必须加密支架或采用木、石垛方法解决。第四十八条 回柱放顶时,回柱人员必须首先检查顶板情况,清理好退路,才能在支架稳定的安全地点进行回柱工作。

第四十九条 回柱时,回柱人员要检查回柱机械及钢绳是否安全可靠,否则,不得进行回柱工作。

第五十条 回柱过程中,必须两人配合,一人回柱,一人观察顶板及支架变化情况。第五十一条 被顶板压力压死的支柱,采用挑顶或卧底的方法解决。第五十二条 回撤出的支柱、顶梁必须按规定堆放。第五十三条 顶板特别破碎地带,有窜矸的情况,必须设挡矸栏。方可进行回柱工作。第五十四条 回撤的支柱、顶梁,如有损坏的,必须及时拉出地面修复,严禁继续使用。第五十五条 炮烟散尽后,经落煤工、瓦检员检查确无危险后,方可通知装运人员进入工作面工作。

第五十六条 装运人员必须遵守操作规程,确保运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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