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合同法》在保险合同中的适用浅析_劳动合同法解读二十二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22《合同法》在保险合同中的适用浅析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劳动合同法解读二十二”。

《合同法》在保险合同中的适用浅析

——从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关系看《保险法》与《合同法》的关系

李华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2008级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 我国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的专门法律,它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的基础上,根据保险业的特点,又做了进一步规定。保险法主要包括保险合同与保险业监管两部分内容。本文仅从保险合同与《合同法》中的合同的关系的角度,来考察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区别与联系。本文力争从保险合同在订立程式,具体的成立时间,生效时间的确定,发生争议时的处理时与《合同法》中一般合同进行比较,对二者的关系进行初步探讨。

【关键字】 保险合同合同要约承诺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虽然国家在制订《保险法》时专门设立 “保险合同”一章,对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等一系列问题进行调整规范,但保险合同作为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合同,还应该遵循合同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我国《合同法》为正确处理保险合同纠纷提供基本法律依据。笔者希望通过《合同法》的基本理论和有关规定,结合保险实践,就《合同法》在保险合同中的适用问题 ,略述己见。

一、《合同法》在保险合同中适用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里的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是指财产关系。《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法律关系的性质也体现为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因此 ,我国 《合同法 》所称 “合同”,包含保险合同。虽然《合同法》分则的有名合同中没有对保险合同作专门规定 ,但其总则部分集中体现了合同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精神 ,对当事人订立及履行各种类型的合同 当然也包括保险合同具有普遍约束力。因此 ,《合同法》也是调整保险合同关系的重要法律。《保险法》中有关“保险合同”的规定 ,是在遵循《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 ,对合同在保险业务中的运用所作的具体规定。这种规定是根据保险业的特点而量身定做的,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一般并不适用于其他类型的合同。因此 ,《保险法 》中有关 “保险合同”的规定相对于《合同法》是特别法。在具体使用《保险法》、《合同法》调整保险合同关系时 ,应当体现如下原则:《保险法》适用优于《合同法》。凡是《保险法》有规定的事项 ,应首先适用 《保险法》 ,《保险法》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事项,则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保险法》效力优于《合同法》。对于 《保险法 》和 《合同法 》均有规定的事项 ,应适用《保险法 》 的规定来调整保险合同关系。《合同法 》对《保险法 》起到一般适用和补充适用的作用。在用 《保险法 》的具体条款调整保险合同关系时,应当注意结合《合同法 》的有关规定和原则来理解该条款的含义。

二、《合同法》要约、承诺制度在保险实务中的运用

有关要约承诺制度的规定,我国首次在《合同法》中出现。保险法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对于保险合同并没有使用订立一般合同的“要约”,“承诺”的字眼。但从《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容来看 ,它与《合同法》规定的“要约、承诺”制度相符。

投保是要约,承保是保险人的单方法律行为,属于订立保险合同的承诺阶段。虽然并非总是由投保人作为要约人,由保险人作为承诺人,且实际中还可能出现多次反要约的过程,但是毫无疑问,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是以要约承诺方式进行的。

(一)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式

保险人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往往会进行各种手段的宣传,派发相关的宣传资料,建议书等。这些资料的对象通常具有不特定性,多以介绍险种内容,保险费计算等为内容,目的是让大众了解保险内容,产生投保心理,通常不涉及对某一特定保险标的具体权利义务的设定。根据《合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这些资料一般只能视为保险人发出的要约邀请,不应视为要约。

投保人根据知悉的相关情况填写保险人事先印好的投保单,并将填写完毕的投保单送交保险人,并向保险人提出具体保险要求的行为,应视为要约。这时投保人已经认可保险人设定的保险费率及保险条款,并就某一个或某几个险种提出确定的保险要求,选定了具体保险金额,具备了《合同法》第十四条所规定的“要约”的基本特征。

一般情况下,当投保人按照投保单的要求,逐一填写投保单上所列事项,经保险人审核,认为符合承保要求的,将予以接受,保险人签字盖章,此即为承诺,保险合同随即成立。通常保险人会向投保人出具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如果基于保险标的实际情况,保险人拟定的承保条件与投保人要求有所不同,保险人一般会向投保人提出同意承保的新条件,例如:增加保费,缩短保鲜期等。这就构成反要约,需要投保人对该条件予以确认。

(二)保险合同成立的标准

《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这是对保险合同成立的概括性描述。由于 《保险法》对如何判断保险当事人已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没有明确规定,同时基于《保险法》和《合同法》的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实践中往往以《合同法》规定的“要约、承诺”制度作为判断保险合同是否成立的标准。按照这一标准 ,只有在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形成完整的要约、承诺过程 ,才能认为保险合同成立。投保人如果只是向保险人递交了投保书,保险人未表示同意承保 ,或保险人认为投保人的要求与拟定的承保条件不符 ,向投保人提出新的承保条件,而投保人未作同意表示,均不能认为保险合同成立。

按照此标准,保险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与其他民事合同无异,即包括当事人及意思表示一致这两个要件。

(三)保险合同成立的证据

要约,承诺只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意思表示或行为,实践中如果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有争议,就涉及如何举证说明的问题。

根据《保险法》十三条规定,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的签发,必须依据一个已经成立的保险合同进行。因此,保险单是法定的保险凭证,是反映保险合同成立最有力,最直接的证明。

该条第二款规定 还可以采用其他书面形式,但具体内容《保险法》未作说明,这就需要依据《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解释。

此外,此外“实际履行”也可作为认定保险合同成立的证据。虽然《保险法》对此没有具体规定,但《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

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 ,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从理论上讲 ,一般认为交纳保险费是投保人的主要义务 ,保险人收取保险费的行为,可以视为保险人接受了投保人履行的主要义务 ,保险费的发票或收据可以作为合同成立的证据。但由于在保险实务中尤其是寿险业务 大量存在保险人先预收保险费再核保承保的情况,因此,司法界对能否单凭保险费发票或收据就认定保险合同成立 ,存在较大争议。反映在审判实践中,不同法院对类似案件的认定也有所不同。

三、保险合同成立时间、生效时间的确定

确定保险合同成立时间和生效时间 ,直接关系到保险合同的履行及当事的合同利益能否实现。《保险法 》对保险合同成立时间、生效时间问题没有具体规定,如果以《保险法 》作为调整保险合同关系的唯一法律依据 ,则实践中有很多问题根本无法解决。要正确判定保险合同的成立时间、生效时间,必须依靠 《合同法 》的有关规定。

(一)保险合同成立时间

《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条规定 “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可见 ,《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成立时间就是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时间。《合同法》的这些规定对保险合同同样适用。

(二)保险合同生效时间

《保险法》没有对保险合同成立后何时生效作出明确规定。但《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四十五条规定:“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自条件成就时生效”;第四十六条规定“„„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根据上述规定,在保险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生效时间或条件的情况下 ,保险合同成立时生效; 当事人约定了生效时间或条件的,保险合同自条件成就时或期限届至时生效。

实践中,保险合同一般都附有生效条件或生效期限,保险合同成立时生效的情况较为少见。这是因为保险合同具有与一般合同不同的特征,尤其是人身保险合同。《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如果人身保险合同不附生效条件,就可能出现合同生效,但投保人拒不交纳保险费,保险人又不能循法律途径追讨的情况。这就使保险人的经营风险及成本大为增加。鉴于此 ,人寿保险公司都将 “投保人交纳保险费(首期保费)”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有的保险人在制定合同条款时,将“保险人签发保险单”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这就可能产生与保险人预期相反的法律后果。因为按 《保险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是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的义务。怎样才算“及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此情况下 ,除非保险人在收取保险费前或收取保险费时签发保险单 ,否则,在合同成立后保险人签发保险单前这段时间内发生保险事故 ,保险人以未签发保险单 ,保险合同未生效为由拒赔 ,就可能被法院认为是保险人延迟履行签发保险单的义务,造成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不成就,进而根据 《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认定合同已生效。因此 ,如果保险人要以签发保险单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至少应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险人签发保单的具体时限,譬如 “在投保人交纳保险费后3日内”或 “投保人体检后5日内”等。

四、对保险合同条款理解发生争议时的处理

丹宁勋爵指出:“在法律的日常实践中,最重要的问题是对文件的解释”。1保险合同条款绝大多数是保险人在未与投保人协商的情况下单方面制定并重复使用的格式条款。客观地说,很可能存在保险人利用自身优势地位 ,在合同中制定各种有利于 自己而不利于投保人1 【英】丹宁:《法律的训诫》,刘墉安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页。的条款的情况。因此 ,必须在立法上予以限制,《保险法》及《合同法》对此有专门规定。

(一)保险合同中非格式条款的效力优于格式条款

《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一般是保险人一方的意思表示 ,而非格式条款往往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合意的结果 ,是在格式条款外另行商定的条款,或对原格式条款重新协商修改的条款。因此 ,保险合同非格式条款的效力应当优于格式条款。例如 ,格式条款约定保险人对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免责,而保险人又与投保人以非格式条款约定保险人的保险范围包括医疗事故伤害,那么保险人就不得以格式条款的约定主张免责,也不能以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约定相冲突为由,主张非格式条款无效。此时,保险人必须对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造成的伤害承担赔付责任。

(二)如何正确理解《保险法》 第三十条确立的 “有利解释”原则

《保险法 》第三十条规定:“ 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该规定被称为“有利解释”原则。它体现了《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的精神。《保险法》这一规定的立法原意是在有争议的保险合同条款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合理解释的情况下 ,法院或仲裁机关应选择适用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正确理解和运用该条规定,对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利益,公平、合理地解决保险合同纠纷起到积极作用。但实践中,人们往往片面理解 《保险法 》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将这种“有利解释”原则扩大化加重保险人的责任。笔者认为,要正确适用《保险法》的这一原则,必须结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解释。

《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这里所说的“通常理解”,是指根据 《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 ,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来确定条款的真实意思。“通常理解”还包括这样一层意思 ,即应当按可能订立该合同的一般人的理解来解释合同条款,这里所讲的 “一般人的理解” ,是指不特定的群体对有关条款的理解 ,不能认为是具体某个人的理解。这是在解释保险合同条款时,应当首先遵循的原则。《合同法》的这些规定表明 ,对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 “有利解释”是建立在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能合理解释合同条款的基础之上。那种不考虑解释的合理性,只要对保险合同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 ,就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的做法 ,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

参考书目

1、温世扬主编:《保险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2、梁宇贤:《保险法·实例解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3、覃有土主编:《保险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4、刘宗荣:《新保险法:保险契约法的理论与实务》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合同法在解决医疗纠纷中的适用

【摘要】 在英、美等保险制度发达的国家将医疗事故责任让诸社会保险之情形,无论合同法或侵权法还是相应的私法上的诉讼竞合规则,都不再发挥作用。但相对而言,保险制度在我国还......

论《合同法》中的保险合同使用本科毕业论文

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论《合同法》中的保险合同使用姓 名:学 号:学 校:指导教师: 写作时间: 2013年12月4日 目 录摘要 ...............................................

关于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法律适用问题的调查报告

关于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法律适用问题的调查报告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修改,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

关于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法律适用问题的调查报告

关于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法律适用问题的调查报告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修改,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

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的适用

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的适用作为一名郑州保险律师,经常有当事人咨询,什么是保险利益原则?该原则在保险案件中的适用是如何体现的?现本人结合案例,从保险利益的概念入手,作......

《22《合同法》在保险合同中的适用浅析.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22《合同法》在保险合同中的适用浅析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劳动合同法解读二十二 合同法 保险合同 劳动合同法解读二十二 合同法 保险合同
[其他范文]相关推荐
[其他范文]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