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农信财第40对账办法_豫农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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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文件 豫农信财〔2015〕40 号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信用社 银企对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农信办、济源农商银行,各县(市、区)农信联社、农商银行:
现将《河南省农村信用社银企对账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联社。
2015年9月2日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银企对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下同)银企对账工作管理,确保内、外账务数据的真实、准确、一致,有效控制操作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农信社相关规定,结合农信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银企对账是依照《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客户的存款账户、贷款账户,按月或按季发放“余额对账单”与客户对账,按照客户要求提供分户账明细对账,并要求客户将对账情况返回,达到农信社与客户账务核对一致的目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村信用社。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四条
对账坚持工作岗位相对独立,对账人员相对分离,多种方式并存,突出重点账户,有疑必查,监督确认,换人复核的原则。
(一)工作岗位相对独立指各营业机构应配备专(兼)职的-2-
对账人员负责对账工作。
(二)对账人员相对分离指专(兼)职对账人员与经办人员严格分离。
(三)多种方式并存指采取邮寄对账、面对面对账等多种对账方式。
(四)突出重点账户指从对账方式和频率上加强对余额较大、业务发生频繁、易发风险账户的对账力度。
(五)有疑必查指对有疑问的交易一查到底,不留悬念。
(六)监督确认指对账责任人对对账结果要签字确认,落实责任。
(七)换人复核指对账结果应换人复核。
第五条
农信社营业机构要与客户签订对账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约定对账周期,明确对账方式。
第三章
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
银企对账工作由各级农信社财务会计部门负责管理、考核。
第七条
对账可以采取集中对账模式和网点对账模式办理。集中对账模式由法人行社成立对账中心,由对账中心打印发送回收对账单。网点对账模式由网点负责打印发送回收对账单。
第八条
每一机构应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对账相关工作。
第九条 在集中对账模式下,由对账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对账工作。
(一)对账中心职责。
1.负责拟订各自辖内对账工作管理办法、各岗位责任制及考核办法;
2.负责拟订对账工作计划和措施,组织和协调辖内的对账工作;
3.对辖内对账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对各营业机构及各对账岗位人员的工作业绩进行考核;
4.发现对账过程中的违规违纪问题,提出加强经营管理的建议;
5.遇有对账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异常情况,按内部控制流程向管理层报告,由管理层指定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核查;
6.整理、归集对账资料。及时将对账协议、对账单据回执等对账资料进行整理、装订,并作为重要档案资料保管;
7.每季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向财务会计部门书面上报对账工作开展情况及工作总结,总结内容包括对账工作开展情况、对账单据回执收回率、存在的问题、工作措施与建议等;
8.根据风险防范要求,提出对账系统功能完善的建议; 9.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营业机构(部门)职责。1.负责与客户签订对账协议;
2.及时收集、整理、规范、保存账户信息; 3.配合对账中心处理对账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 4.配合对账中心做好上门对账工作。协助对账中心发送、回收对账单据与回执,对逾期未收回的对账单据回执进行催收;
5.受理客户对账查询;
6.及时发送账户明细对账单(分户账页); 7.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信息科技部门职责。
1.根据对账要求,及时提供业务数据; 2.维护相关软硬件。
(四)相关职能部门(如风险管理部、公司金融部、个人金融部、资金营运部等)职责。
1.根据工作要求,就对账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异常情况进行检查;
2.向相关领导反馈检查结果;
3.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提出处理建议。第十条
在网点对账模式下,对账工作由各营业网点对账岗负责组织实施对账工作。
第十一条 对账岗职责。
(一)每月上旬完成“余额对账单”(非集中邮寄部分)发放工作,与企业进行定期对账;
(二)定期与客户进行面对面的对账工作,特殊情况下随时
进行面对面对账;
(三)对收回对账单中的未达账项进行逐笔核查,确认未达原因。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向上级财务部门及网点负责人汇报情况,不得与当事人直接联系;
(四)受理客户的对账查询;
(五)及时向上级财务部门上报对账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第十二条 事后监督负责监控辖区内对公账户的异常情况,将其提供给对账员,对账员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面对面对账等措施。
第四章
对账周期
第十三条 账户分类。县级行社根据账户余额、发生额、发生频率等数据对账户进行分类,将需对账账户分为重点账户、特殊账户、普通账户及其他账户等不同类别,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四条 对账周期。县级行社根据账户分类情况确定对账周期,也可以与客户约定对账周期。约定对账周期的账户,如发现账户风险较高的,对账中心或网点应及时主动调整账户对账周期,提高对账频率。
第十五条 对风险高的账户要进行重点监控,从对账方式和频率上加强对账力度,主动防范风险。对值得高度关注的账户,原则上逐月采取上门对账的方式并收取对账回执;对异动、可疑、-6-
高风险账户,要求必须逐月采取上门对账的方式,核对发生额和余额并收取对账回执;出现特殊异常情况或有理由认为涉及案件风险的账户,采取临时性对账措施,对有关账户的发生额和余额进行全面核对。
对于下列账户,农信社至少应每月对账一次,如:
(一)连续两个对账周期对账失败的账户;
(二)短期内频繁收付的大额存款、整收零付或零收整付且金额大致相当的账户;
(三)账户所有者与无业务往来者之间划转大额款项的账户;
(四)未经农信社营销主动开立并立即收付大额款项的存款账户;
(五)长期未发生业务又突然发生大额资金收付的账户;
(六)多次不及时领取对账回单或返回对账回执、对账过程中出现可疑情况的账户;
(七)其他迹象表明值得密切、立即关注的账户或监管部门要求即时、上门对账的账户。
第五章
对账管理
第十六条 对账单据的打印。各网点(含对账中心,下同)对账人员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末生成的余额对账单打印完毕。
第十七条 对账单的发出。各网点及时向客户发送余额对账单。发出的对账单据,必须以系统打印格式为准。
第十八条 农信社发出的对账单据,要加盖对账业务专用章或业务用章。
第十九条 对账单据回执的收回。客户应于每月月底前将对账回执,按照规定的方式送回农信社。客户逾期不送回的,网点应积极催收。
第二十条 收回的对账单据回执,客户应加盖开户时在对账协议约定的确认印鉴。上门对账的,还应加盖经办人员印章并注明“已面对面对账”。
第二十一条 对账单据回执的审核。对账人员应对收回的对账回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印鉴的审核和账户余额的审核。对账回执应于收回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成。
第二十二条 对账不符的处理。经未达账项调整后仍对账不符的,对账人员要与营业机构(部门)共同查找原因,及时处理,并详细登记处理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上报财务部门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客户对账单据可采取邮寄送达、外包送达、上门对账及自取四种发送方式。
(一)邮寄送达指采用挂号信件邮寄对账单至客户。
(二)外包送达指委托承包公司发送对账单至客户。
(三)上门对账指农信社对账人员直接上门将对账单交送客户。
(四)自取指客户去开户网点自行取回对账单。
第二十四条 采用外包方式对账的县级行社,应与承包公司签订协议,界定双方权利义务,明确承包公司的保密责任,确保账务数据和客户信息安全。
第二十五条 对账回单根据发送方式不同采取不同的收回方式。
(一)邮寄送达和客户自取的,由客户开户网点负责收回,逾期未收回的,由网点对账人员负责收回。
(二)外包对账的,由承包公司或客户开户网点负责收回。
(三)上门对账的,由上门对账人员负责收回。
第二十六条 档案管理。对账资料按照网点、对象序时整理,专夹保管,按年装订,作为会计档案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依据《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农信社营业机构(部门)要严格履行对账工作职责,切实加强对账工作管理,及时与客户签订对账协议,真实、准确地反映客户对账信息,认真处理好对账工作并积极解决对账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农信社营业机构(部门)负责人必须组织安排好本机构的对账工作,明确专人负责,做到内外配合,分工明确,并主动开展
对账工作。
第二十八条 对账经办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好辖内对账工作,确保对账工作质量;定期反映和通报对账工作情况,就对账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财务会计部门反映,情况严重的,可向分管领导或联社领导直接反映;通过对账工作,及时发现辖内农信社经营和内控管理方面的漏洞,提出有效防范措施。
财务会计部门定期对网点对账人员对账工作监督检查。对账人员在对账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或存在风险隐患的,不得与开户网点和经办人员联系,应及时报告财务会计部门负责人,由负责人按规定程序报告。
财务会计部门要将对账工作作为农信社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切实加强对账工作管理,就对账工作中反映的问题,应及时向领导汇报,并提出完善相关管理措施的建议。同时要做好指导和协调工作,促使相关部门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密切配合,促进对账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第二十九条 县级行社须建立客户对账考核制度,对对账工作进行考核。严格要求有效对账回收率(有效对账回收率=收到有效回执、对账有效的户数/应对账的户数,其中应对账的户数=总户数-本期不应纳入对账考核的户数)。对账收回率不得低于95%。
对于未对账的客户,应及时查明原因,由网点负责人、对账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正常开展对账工作的,根据《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没有与客户签订对账协议或对账协议上的对账信息与实际不符,造成对账单不能及时送达的;
(二)未及时维护客户信息或信息维护不正确,导致未能按期进行对账的;
(三)由于客户信息收集、维护有误,导致对账单生成、发送错误的;
(四)对账中发现问题或对账不符处理不及时的;
(五)对账人员不认真执行规章制度,出现对账单据回执收回率低,收回的对账单据回执加盖印鉴与约定印鉴不符,档案管理混乱的;
(六)对账人员不坚持面对面对账,而委托他人进行对账的;
(七)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应对账而未对账、应收回对账单而未回收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行社有关部门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泄露客户信息,引起客户纠纷,严重影响农信社声誉的;
(二)明知或应知该账户开立、使用异常,而与客户串通,提供不实对账信息的;
(三)对账中发现重要问题,未及时汇报,导致案件发生的;
(四)对账人员在对账过程中,出现制作虚假对账单据或对账信息、伪造存款人回执、与存款人勾结等行为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严重影响农信社声誉或造成损失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对账工作不代替相关业务条线、各类检查需要的内外账务核对。
第三十三条 县级行社应根据本办法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账户进行分类,并制定本辖区对账工作实施细则,报市农信办备案。实施细则至少应包括账户分类标准、对账周期、对账考核办法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联社制定、解释和修改。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银企对账服务协议
2.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银企对账信息表
内部发送:省联社各位领导,各部、室、中心。
主办部门:财务会计部
联系人:高红梅
联系电话:0371-67508306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办公室
2015年9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