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_中小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中小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2008年修订)
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爱岗敬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得敷衍塞责。
三、关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四、教书育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五、为人师表。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六、终身学习。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的;
(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五)体罚学生的;
(六)以侮辱、歧视、孤立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七)骚扰学生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八)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九)开展或者组织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个人利益的;
(十)不听劝阻,组织、要求、诱导学生参加校外有偿补课,或者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第五条 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也可听取学生、其他
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听证。
第六条 给予教师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二)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第七条 处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处分决定应当在适当范围内公布,但涉及未成年人隐私的除外。确定处分决定公布范围时,应当坚持有利于维护教育教学正常秩序,保障教师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八条 教师有第四条列举行为受到行政拘留处罚或者给予开除处分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撤销其教师资格。
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教师受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期间不能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受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期间不能重新申报专业技术职务。
第九条 教师不服处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条 学校主管教育部门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者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外籍教师有第四条规定行为的,学校或者主管教育部门应当解除其聘任合同。第十二条 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教育部备案。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市教育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8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号)关于“严禁中小学教师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类收费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的要求,教育部、中国科教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新修订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关于中小学教师要“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规定,加强全省教育系统行风建设,提高全省中小学教师队伍职业道德,不断推进全省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现就禁止全省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行为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禁止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长期以来,我省广大中小学教师自觉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教书育人、敬业奉献,充分体现了教师学为人师、行为世范的高尚情操,为全省教育事业做出了积极贡献,赢得了全社会广泛赞誉和普遍尊重。但是,也有少数教师职业理想缺失,职业信念淡漠,经受不住经济利益的诱惑,违背职业操守,热衷从事有偿家教,损害了人民教师的光辉形象,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当前,我省正处于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关键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校要认真
贯彻落实全省中小学素质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8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号)、《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规范(试行)》的相关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大力加强中小学师德建设,建立和完善禁止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各项工作机制,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深入开展师德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全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水平。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要组织开展以全面提高教师职业道德为核心,以《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8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号)、《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主要内容的师德宣传教育活动。要认真查找当前教育系统中存在的不符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要求的现象和问题,针对问题采取措施,从源头和根本上加以解决。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广泛宣传师德先进典型,用先进的事迹感染人,用先进的精神鼓舞人,让广大教师学有榜样、赶有目标,积极引导和鼓励广大教师自觉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不断加强师德修养,树立高尚的道德情操和精神追求,甘为人梯,乐于奉献,静下心来教书,潜下心来育人,努力做受学生爱戴、让人民满意的教师。
三、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严禁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家教。
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系指在职教师利用业余时间从事营利性教学的行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校要按照坚持尊重个人合法权益与承担社会责任相统一、坚持职业道德教育与教育行政管理相统一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建立和完善禁止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规章制度。
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校要进一步加强对禁止有偿家教工作的管理,凡各级优秀教师、模范教师以及齐鲁名师建设工程人选、年度教育创新人物、特级教师、教学能手、骨干教师等从事有偿家教拒不改正的,其荣誉称号授予单位应撤销其相应称号。
禁止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学校是主要责任部门,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各中小学校要以加强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整体利益、促进学校持续发展为目的,依法自主研究制定禁止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工作的管理办法,将“不得从事有偿家教”作为教师日常管理和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要建立和完善教师考核评价机制、教学质量评估体系和绩效考核办法等配套措施,为禁止有偿家教提供制度保障。凡实行教师聘任制管理的学校要将“不得从事有偿家教”作为教师聘用的重要条款纳入聘用合同。
任何学校不得向从事有偿家教的个人或组织租借学校场地、教学设施和教学资源。严禁学校和教师强迫、动员、暗示学生接受各种形式的有偿家教,参加各种形式的补习班、培训班等。
严禁各级教科研、教研人员等从事有偿家教。
今后,对违反规定继续从事有偿家教的在职教师,学校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相应处罚。
四、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将禁止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一)加强组织领导。禁止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是当前加强我省基础教育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工作任务落实到具体的部门或处室,要明确专门人员专项负责;依法强化对中小学校的管理和指导,经常深入学校检查禁止有偿家教规定执行落实情况。
(二)发挥学校主体作用。各学校要严格执行规范办学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教师教育教学行为的日常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不断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凡学校对有偿家教行为管理不力,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者,教育主管部门将对学校进行通报批评,取消学校当年评先树优资格;是省级规范化学校的,取消其称号,同时,追究学校主要领导
人的责任。
(三)强化社会监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学校要迅速将本通知精神传达给教师、学生和家长,并做好相应的宣传、解释工作,积极争取他们的理解、支持。同时,各市、各学校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箱,自觉接受广大师生和家长的监督。在本通知执行过程中,各市、各学校有何意见及建议可及时与我厅师范教育处联系,联系电话:0531—81916561。
二○○八年十月九日
烟教办〔2011〕15号
各县市区教育体育局,开发区教育局,高新区社会事务局,直属各学校:
近年来,全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大力加强中小学师德建设工作,有效提升了我市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但在有些地方仍然存在个别教师进行有偿补习现象,影响了我市教育形象,必须采取坚决措施予以治理,切实形成心系教育、廉洁从教的良好风气。为此,市教育局决定,今年在全市中小学开展有偿补习专项治理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治理范围
今年专项治理的范围是全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的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在职教师,重点是普通中小学在职教师。
二、专项治理内容
(一)在职教师组织本班或本校学生参加收费或变相收费补习,如教师利用职务之便动员、诱导、暗示或强制所教学生参加其有偿补习。
(二)学科教师故意留下授课内容放到课外进行有偿补习。
(三)在职教师违规利用国家法定节日、寒暑假、双休日在校内给学生补课,或以各种名目租赁校外房屋举办“奥赛班”、“提高班”、“特长班”、“辅导班”等收取费用的教学行为。
(四)在职教师以家属名义从事有偿补习活动。
(五)在职教师个人或在职教师相互之间组织、动员、诱导和介绍学生给退休教师、社会其他人员和校外办学机构为补习生源从中获利。
(六)不同学科在职教师组织在一起进行有偿补习。
(七)在职教师私自在校外办学机构兼课。
(八)其它形式的有偿补习行为。
三、时间安排
自2011年3月至12月,分3个阶段。
(一)学习发动阶段(3—4月)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活动实施方案,做出具体安排,广泛进行学习发动。首先,学习各项规章制度。要组织广大在职教师认真学习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引导广大教师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端正态度,积极参加专项治理活动;其次是做好宣传发动工作。一是向本区域内的学生家长发放《致学生家长的公开信》,宣传治理有偿补习的决心、态度和措施,争取广大学生家长理解和支持。二是组织当地特级教师和各级优秀教师发出《坚决抵制有偿补习倡议书》,带头反对、远离、抵制有偿补习。各学校要组织在职教师签订《在职教师拒绝有偿补习承诺书》,并采取适当方式向学生和家长公开。
(二)自查自纠阶段(5—10月)
各学校要认真制定自查自纠阶段活动安排表,从教师个人自查、教师之间互查、撰写自查报告、交流自查情况、学校领导点评等方面作出周密部署。这一阶段要突出抓好三个环节:一是教师个人自查要对照治理内容逐条进行查摆,看有无相关问题;二是撰写自查报告要本
着“自纠从宽、查处从严、坚决杜绝”的原则,以写实的形式按照治理内容逐条撰写;三是学校领导点评要逐人进行,通过个别谈话、书面交流、发送电子邮件等多种形式,针对本校每一名在职教师的自查情况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各学校在组织自查自纠过程中,要切实做到边查边改,真正把各级禁止有偿补习的规定落到实处。
(三)整改总结阶段(11—12月)
各学校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组织在职教师认真制定整改措施,无有偿补习行为的在职教师要进一步贯彻师德规范,继续维护教师的良好形象;有有偿补习行为的教师,要深刻检讨自身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的制定整改措施,确保今后不再从事有偿补习。所有在职教师的整改措施都要采取一定方式在校内进行公示,接受家长和学生监督。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对全年活动进行总结,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四、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认识。开展有偿补习专项治理活动是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的重要举措,是师德建设的重要内容,市里将把此项工作纳入2011年对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落实教育重点工作情况考核,并加大有关指标分值权重。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做好此项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引导全体教职工积极参与,主动查纠,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2、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都要设立两个举报电话,分别设在政工科和纪委(市教育局政工科电话2101861,纪委电话2118671);各学校设立举报电话或举报箱,做到有报必查、查实必纠。要充分利用网络覆盖面广、群众参与度高、信息传递快速的特点,高度关注网上反映的问题,对网络举报要认真及时地进行查纠。
3、严肃查处违规行为。要把是否参加有偿补习活动作为教师考核、绩效工资、职称评聘、学校聘用合同管理和评先选优的首要内容。凡是进行有偿补习并经查实的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并视情节轻重予以降聘或解聘。对出现在职教师参与有偿补习的学校,要在全市范围内对学校进行通报批评,取消学校当年评先选优的资格,并视情况对校长作出处理。
4、建立长效机制。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结合专项治理活动,着重抓好师德档案、考核、承诺和奖惩等长效机制建设,把治理有偿补习工作引向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继续深入开展“爱岗敬业修师德,身正示范树师风”主题教育,不断强化广大教师的师德修养和职业操守。要注意在活动中发现挖掘先进典型,树立师德楷模,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不断将师德建设活动推向深入。
五、组织领导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成立有偿补习专项治理活动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各学校校长作为本学校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亲自抓好活动落实。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都要研究问题、搞活方法,确保专项治理活动取得实效。
二○一一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