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人与单位是否属于劳动关系_保险代理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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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人与单位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市民吴先生咨询:我是一名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入职时签订了一份聘用合同,约定了报酬。今年我在下班回家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对方付全责。后我要求公司工伤赔付时,公司说我不属于他们的劳动者,不赔付。我想问下,我跟保险公司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吗,那是什么关系?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
虽然保险代理人和保险公司签订的聘用合同中,有要求保险代理人遵守保险公司的规章制度的内容,具有劳动关系的属性。但保险人代办的保险业务仍是受保险公司的委托,在其授权范围内。此外,在报酬上,保险公司根据代理人所做的业务量支付一定的佣金而不是约定的工资数额,该佣金也不受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限制。
所以,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的关系属于平等主体间的民事代理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的纠纷不属于劳动纠纷,交通事故也不能以工伤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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