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设公司流程_新设公司流程重要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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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公司流程

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办理机构:工商局

所需材料:公司章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有全体股东签名的委托文件及委托人、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

二、企业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办理机构:银行、会计师事务所

验资前应与选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联系,说明公司拟注资情况,分期交纳还是一次性交纳,是现金还是本票,都应跟对方说清楚,要求会计师根据公司的情况为你出具一份验资所需材料清单,然后照单准备材料;拿到该份清单后,就可以有针对性的开始下列事项:

1、开设验资专用帐户:不是所有的银行分理处都可以开设验资专用帐户,最好就近选一家较大的分行机构;

2、入资并办理相应的入资证明手续:入资金额应依照章程的约定进行,现金、本票等都可以,只是如果是票据的,应留好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时会需要(这也就是为什么办理手续前一定要跟你的会计师联系并说明情况),还有票据在银行办理入资可能还会涉及到相关权利人的签名,因此该需签名人员应到场一同办理;入资完毕,拿到银行的现金缴款单后即与银行办理入资证明等手续,这些事项会计师事务所可能会有特别的要求,要注意做好两单位之间的衔接,确保银行出具的文件格式会计师能认可和接受。(拿入资证明需交费)

3、请验资并领取验资报告:按照会计师之前出具的清单将所有的材料整理准备妥当

后,即可送交会计师事务所申请验资,一般一到两日即可拿到验资报告。(需交费)

三、企业设立登记

办理机构:基层工商所;区工商局

(在基层工商所的这个步骤并不是每个公司设立登记时所必需的,只能个案具体咨询后根据具体的区工商局的要求来办)

所需材料: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登记委托书,公司章程,验资报告,股东资格证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聘用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公司住所证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应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明,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明。

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与受理:将材料交新设企业住所地的基层的工商所申请设立登记,材料经审核通过后,会拿到一份受理单。(需缴费)

2、设立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将在工商所拿到的受理单以及经审核通过的材料一起提交到新设企业所在区域的工商局。工商局会在5个工作日内下发营业执照以及核准开业通知书。(需缴费)

3、雕刻公章、法人章、财务专用章:拿到营业执照即可雕刻公章等印鉴,可在工商局拿执照时一并办理。(需缴费)

四、企业代码证

办理机构:区质检局

填表、盖公章、缴费即可。一般3个工作日内即可拿到代码证。(需缴费)

五、税务登记证

办理机构:国税局

所需材料(所有材料一式两份,国税、地税各一份):工商局核准开业通知书(原件),工商营业执照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其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书及其复印件;生产经营房屋、场地证明材料、租赁协议复印件,注册资金验资报告复印件,公司章程复印件,财会人员资格证明:包括身份证及其复印件、会计证及其复印件、本单位聘书,办税员资格证明:包括身份证及其复印件、会计证及其复印件、本单位聘书,申请报告:要区别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所以办理税务登记证时需公司财会人员一同办理比较合适)提交不同的材料。

六、开设企业基本帐户

最好去开户行索取一份开户所需材料清单,然后照单办事。

注意事项:

1、所谓“磨刀不误砍柴工”,每个步骤需要的材料内容及形式、数量要求最好都能事先通过网站、电话甚至当面询问的方式向受理机关咨询确认,特别是一些机关都有所谓“其他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材料”这种兜底事项,一定要问清楚。

2、设立过程中的所有材料原件一定要妥善保存,并保证每一份文件都至少有一份复印件留存。

3、设立过程中有很多地方需要相关人员的签名或/和身份证复印件,去办理具体事项前一定要检查清楚签名是否都齐全,股东、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应至少留存一份备用。

4、上述事项常常都是委托办事人员处理的,因此,办事人员的授权委托文件(注意授权文件上的委托人签名要齐备)、身份证复印件都应该准备好。

5、各个部门都会收数目不一的手续费、工本费等各种费用,因此办事时经费不可少,且各项收费的发票、收据都应该保存好;特别是银行的现金缴款单,企业成立好要做帐的,因此原件一定要收好。

6、作为具体的经办人员,在整个过程中一定要对自己手边的材料、票据做好整理保管工作,公司设立登记完毕,所有的材料、票据要交接清楚,所有费用要结清(可参考下文所列清单)。

验资所需资料清单:

一、设立验资的取证

(一)设立验资的一般取证

(1)被审验单位的设立登记申请书及批准文件(需要审批的);(2)被审验单位出资者签署的与出资有关的协议和公司章程;(3)出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4)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5)被审验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6)全体出资者(或董事会)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和委托文件、代表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7)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8)被审验单位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9)银行开户文件、收款凭证、对账单(或具有同等证明效力的文件)及银行询证函回函;

(10)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财产移交与验收证明,实物存放地点证明;(11)与非货币财产出资有关的批准文件;

(12)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的评估报告等作价依据及出资各方对资产价值的确认文件;(13)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包括房地产证、车辆行驶证、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专有技术转让合同、商标注册证、著作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土地红线图等;

(14)出资者对其出资责任,以及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及出资财产未设定担保等重大事项的书面声明;(事务所提供模板)

(15)被审验单位确认的货币出资清单、实物出资清单、无形资产出资清单、与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相关的资产和负债清单、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

(16)国家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设立验资的特殊取证

1.执行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验资业务,注册会计师还需要获取下列资料:(1)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证券公司承销协议,银行代收股款协议,认股书,募股清单和发行费用清单;

(2)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3)以国有资产出资的,政府有关部门对被审验单位股权设置方案的批复。2.执行新设合并企业验资业务,注册会计师还应当获取下列资料:(1)合并各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关于新设合并的决议;(2)合并各方签订的合并协议;

(3)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企业合并的文件(需要审批的);(4)有关企业合并的报纸公告;

(5)合并各方的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6)合并各方的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7)合并各方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合并各方对合并资产评估价值的确认文件;(8)合并前各方和合并后被审验单位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9)相关会计处理资料。

3.执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验资业务,注册会计师还需要获取下列资料:(1)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证书;

(2)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外汇管理部门核发的外汇登记证、资本金账户开户证明、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回函;(4)外方出资者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的,有关该外商投资企业已审计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董事会有关利润分配的决议、利润获取地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5)以进口实物出资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或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财政部授予资格的其他价值鉴定机构出具的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证书(外商投资企业);

(6)相关会计处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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