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新旧会计准则分析与比较_新旧会计准则比较分析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新旧会计准则分析与比较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新旧会计准则比较分析”。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新旧会计准则分析与比较
摘要: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了新会计准则,并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中首先执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体系与2001年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以下简称“旧准则”)相比,对原有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在会计核算与信息披露进行了重新规范。下面将对新、旧准则中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等方面进行比较分析,以期更好地理解新准则。
关键字:长期股权投资; 核算方法; 新会计准则;旧会计准则;分析比较
一、新旧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规范范围的变化
旧投资准则规范范围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且划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因为引入了金融工具的概念,新准则仅规范长期股权投资,将短期投资修改为交易性证券投资,长期债权投资修改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均纳入《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未予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如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但在活跃市场中有报价、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也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二、新旧准则下成本法和权益法的适用范围
旧准则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一般地,根据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当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低于20%普通股,采用成本法;持有20%~50%普通股时,采用权益法核算。但判断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影响程度,应按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来决定采用何种方法。
新准则规定,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中规定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分别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核算,但是,两种方法核算的范围发生了变化。
新会计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适用于两种情况:
(1)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
(2)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新会计准则明确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适用于:
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来核算。
可见,原准则对有控制权的投资(即对子公司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新准则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
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这是由于采用权益法或成本法核算对企业合并的结果并没有太大影响,新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取消了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权益法核算的规定,改为采用成本法核算,只是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在权益法下,若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该差额不调整初始投资成本;若相反,则该差额需调整股权投资成本,并计入当期损益。并且,新准则要求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时,应当考虑投资企业和其他方持有的被投资单位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的认股权证潜在的表决权因素,更加关注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实际控制能力的大小,而不仅以投资份额的一定比例(20%或50%)作为划分标准。可以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权益法及其适用范围是新会计准则最主要的变化。
三、新旧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和计量
(一)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时初始投资成本的计量
原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是指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支付的全部价款,或放弃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即以投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计量基础。
新准则对初始成本的确定为企业合并取得和非合并取得,分别作出了规定:(一)企业合并情况下视投资方与被投资方是否属于同一控制分别确认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时,(1)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2)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如换股合并)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例一:甲公司购买同一集团之下的乙公司100 %的股权。乙公司合并日账面价值资产2000万、负债1600万、净资产为400万。乙公司会计政策与甲公司一致。甲公司支付给乙公司投资人合并对价为甲公司股份每股面值1元410万股,投资时甲公司资本公积6万元,盈余公积4万元。
A、旧准则下甲公司的会计处理为:(单位:万元)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400 ——乙公司(股权投资差额)10 贷:股本 410 B、新准则下甲司的会计处理为:(单位:万元)借:长期股权投资 400 资本公积 6 盈余公积 4 贷:股本 410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确定的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1)一次性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对于新旧会计准则下两种会计处理程序中的无形资产的金额的不同是因为《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对无形资产在摊销时的会计分录不同导致的,在摊销无形资产时,在旧准则中处理是:
借:管理费用(相关其他业务成本)贷:无形资产 在新准则中处理是:
借:管理费用(相关其他业务成本)贷:累计摊销
由于在摊销时会计分录不同,所以在冲销时导致会计科目的金额不同。
(2)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每一单项交易成本之和;购买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也应计入企业合并成本;在合并合同或协议中对可能影响合并成本的未来事项作出约定,购买日如果估计未来事项很可能发生并且合并成本的影响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购买方应将其计入合并成本。
3、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为:
(1)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2)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3)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4)通过非货币性资产:)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确定。
(5)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确定。
三、新旧准则下企业持有长期股权投资期间核算方法不同
企业持有长期股权投资期间,对获得的收益和损失的处理,理论上分为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方式。
(1)成本法下的会计处理
新会计准则对旧准则的规定予以沿用,成本法核算的一般程序是: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时按照追加或收回投资时的初始投资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投资企业应按照应享有的份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即清算股利,应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
(2)权益法下的会计处理
新会计准则规定权益法应用在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主要特点是根据被投资企业的经营损益不断调整投资方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以反映投资方占有被投资方经营损益的份额。
①引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概念
按照旧准则的规定,投资企业直接根据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即以投资时被投资单位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为计量基础; 新会计准则规定:引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概念。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新会计准则不再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差额,相应地取消了有关股权投资差额摊销的规定。②投资账面价值的调整。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这一处理原则与旧准则相同。
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因为按照股份公司有限责任的法律规定,投资方对自己投资责任只能以出资额为限。如因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导致投资企业需要承担额外义务的,按照或有事项准则的规定,对于符合确认条件的义务,应确认为当期损失。同时确认预计负债,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被投资单位以后实现净利润的,投资企业在其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恢复确认收益分享额。
四、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
旧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定期对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如果由于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变化等而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投资的账面价值,应将可收回金额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损失。特别是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减值时,应先看有无剩余股权投资差额,再分别进行处理;如有剩余借方股权投资差额,应先冲减,如仍有减值,再按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如有贷方股权投资差额,应先冲减,再冲减“投资收益”,并且,计提的减值准备在投资的可收回金额恢复时,可以转回。
新准则规定,企业期末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如果发生减值,先冲减商誉,商誉减为零后,再作长期投资的减值。在新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减值一经确认,在以后期间不得转回。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分为两种情况:(1)按照本准则规定的成本法核算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处理,即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发生减值时,应当将该权益工具投资与按照类似金融资产当时市场收益率对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确定的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其损益;计提的减值损失,不得转回。
(2)其他按照本准则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处理。即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计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五、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损益的计量
在旧准则下,确认股权转让损益应分为成本法和权益法处理;成本法比较简单;权益法则应考虑股权投资差额的不同情况。
新准则规定,(1)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2)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不再确认股权投资差额而变得相当简单;新准则规定,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而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处置该项投资时应当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按相应比例转入当期损益。在新旧准则的处理中,成本法基本一致,而权益法新准则要简单得多。
结论: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的有关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与《投资》准则相比变动最大的地方在于:成本法和权益法的核算范围以及在权益法下取消了“股权投资差额”和“合并价差”等科目并充分体现了资产购买的公允价值。新准则更好的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要,特别是进行财务管理的信息使用者。我们需要对新会计准则有更深入细致的探究,来提供更符合信息使用者需求的财务信息,提供更能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现金流和风险方面的信息。
参考文献
[1] [2] [3] 王学锋; 新会计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思考 [J].财会通讯(综合版); 2007.(2).邵天营.新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的改进[J].财会通讯:综合版,2006.(11).刘永泽 陈立军;中级财务会计 [J] 东北财经大学会计系列教材;
200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