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务与律师服务关系谈_律师银行业务好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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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务与律师服务关系谈
作者:费黎英 文章来源:中顾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0-24 7:59:56
一、银行与法律服务具有天然的密切联系
银行是以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为其立行之本、经营之道的,因此与一般的工商企业不同,银行所经营的是风险。我国商业银行法第一条也把维护银行稳健经营列为了立法宗旨。可见在银行经营的过程中,防范经营风险是银行工作的重心。一定意义上可以说,银行是“风险厌恶”型企业。银行厌恶的风险很多,法律风险是其中之一。由于我国银行在计划经济时代,担当的只是国家财政的出纳员,尚不是完全意义的商业银行,因此毫无风险意识。随着体制改革的深入,各家银行逐渐成为独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银行,与之伴随的,商业银行的风险意识才在逐步提高。在这个过程中,商业银行为不重视风险,尤其为不重视法律风险付出了沉重的代价。目前各家商业银行历年形成的不良资产中有相当部分就是因为不重视法律风险引起的,因此在我国转型时期,银行业对法律风险的认识和防范尤具意义。而防范法律风险的最好方式就是与法律服务业结盟,所以银行业对法律服务业具有一种内在的天然的需求和联系。
二、律师现阶段为银行提供服务的主要形式仍以诉讼为主
银行业与法律服务业的天然联系,决定了这种联系的必然性和广泛性,但在目前由于各家银行忙于通过诉讼清收不良资产,因此对律师的使用、认识和评价也都局限于此。同时,由于我国的法律服务行业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中期才开始起步,律师业以诉讼为主,单兵作战的情况比较普遍,因此律师为银行提供的服务也主要限于代理诉讼。虽然我国目前司法环境正在逐渐改善,但实践中,还存在不少“打官司,就是打关系”的现象,从而又迫使银行在选择律师时,不是以律师的业务能力为标准,而更多的考虑律师与法官关系的深浅。这也使得律师把改善与法官的关系,而非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放在了首位。因此,我国目前的银行法律服务的整体水平非常低,律师为银行提供的服务还停留在很低的层次上。
三、金融企业与法律服务将日趋紧密
随着经济的发展,金融企业为增强竞争力,追求更多的利润,越来越寻求规范化的管理,加强风险控制能力、并追求金融创新。金融企业对自身的这种要求促进了其对律师服务的需求。律师的介入,能更好的帮助金融企业推动产品和服务创新,防范业务开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对于促进商业银行稳健快速的发展,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如果说传统存贷款尚有固定的法律服务模式可循的话,更多的中间业务和金融新业务应该成为律师大有可为的领域。激烈的竞争不仅为法律服务留下了缺口,而且辅助国内银行也应是律师服务的宗旨之一。我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面对目前金融市场发展中的巨变及结合国际银行同业的发展经验,尤其是为了应对加入世贸组织后外资银行强有力的挑战,加强管理和提升风险控制和金融创新能力成为国内银行业的共识。但我国相关金融立法明显滞后,诸多领域的法律空白、严格的金融监管法律体制以及过时的法律限制等严重影响了金融企业业务的发展。在我国现行法律环境下,商业银行开展创新业务面临较多的法律风险,而商业银行内部亦缺乏有效的对新业务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近年来商业银行发展创新业务的实践表明,法律风险日益成为制约中间业务发展的瓶颈。而律师也就能协助金融企业应对这些法律风险提供服务。法律障碍制约着银行的经营和资产运作,这些问题的解决首先要依赖于法制的完善,但它也给法律服务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如何从中进行协调处理,寻找出最完美的法律运作方法是律师的当然使命。
四、我们必须提高律师自身素质,以胜任于金融法律服务
随着金融一体化和自由化程度的加深,国内银行新业务、新的业务品种和新的经营体制、经营理念、业务范围等全方位的变革,其间所面临的法律问题都是前所未有的,专业性更强的。要求律师不仅精通法律还要成为金融专家,不仅精通本土金融法律事务运作,还要熟练掌握一体化的国际市场中的金融法律事务运作方法。
从国有银行的现状看,我国商业银行在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投资银行业务等方面缺乏人才,商业银行为弥补这一缺陷,除了引进人才之外,一个倾向性的选择可能就是求助于高水平的法律服务人员。
从律师业务自身看,与国际接轨的另一个结果可能就是:大的商业银行成立象国外大银行那样实力强大的法律部门,达到法律事务完全自我处理的水平,我国沿海地区已有这种倾向,出现这种局面之后,律师的唯一优势只能是素质。所以,律师人员必须提高自身素质,选择更高的定位,比如直接为同样需要改观的金融监管行为服务,而不再仅仅从事具体的金融事务运作,这样做的结果是律师不仅开拓了金融法律服务领域,还提高了作为法律服务者的角色地位。法律冲突使金融法律事务增加了玄机,从而有了更多的只有专业法律服务才能胜任的特征,成为律师的一个广阔领域。
五、律师应以专业、创新的精神为银行提供高层次的法律服务。
(一)律师应当为银行提供法律服务的新类型。
律师作为专业人士,最清楚银行客户在哪些方面具有或可能具有法律需求。由于银行业和法律服务业在我国的大规模发展只有十几年的历史,因此很难要求银行家们对法律服务有透彻、系统的了解。这就需要律师们积极主动地向银行家介绍可能为银行提供的多种法律服务,而不应仅局限于诉讼代理服务。例如,律师通过把在香港盛行的律师为银行按揭贷款提供服务的方式引进到国内,从而既保证了银行新业务的开展,又为律师开拓了法律服务的新市场。实际上像这样新型的法律服务产品还非常多,律师完全可以通过努力,把这些新的服务引进到银行的法律服务工作中。
(二)律师应当积极探索为银行提供法律服务的新模式。
过去律师为银行提供的法律服务主要表现为诉讼代理,法律服务方式比较粗放、简单,这种经营模式目前已远远不能适应银行对法律服务的需求。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律师事务所在为银行客户服务过程中,推出了“驻行办公式”的法律服务,深得客户好评。这种模式的主要特点就是由律师事务所派出深谙银行业务、经验丰富的专业律师到银行客户处上班,把法律服务送上门,为客户提供全天候的法律服务。这种模式既满足了客户的需求,又使律师事务所在派烈的竞争中,以独特的方式开拓了市场。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银行需求,因地制宜地寻求新的法律服务模式为银行提供服务。
(三)律师应当以团队化和专业化的新形象为银行提供法律服务。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加强,法律法规越来越多,因此为银行服务的律师必须是精通银行业务,熟悉银行法律、法规、实务经验十分丰富,通晓银行法律业务的专业律师。同时,随着银行业对法律服务需求的层次提高,法律服务量的加大,那种单兵作战、单打独斗的方式必然会被团队化的律师所取代。特别是随着外资银行的加入,国外以银行法律服务为主业的大的律师事务所也随之进入中国,并活跃于外资银行业务的各个角落。我国律师事务所如果不及时调整策略,提高层次,不但不能为银行提供好的服务,而且也可能在激烈的竞争中败下阵来。
六、律师为金融机构提供法律服务的形式
律师为金融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领域是十分广泛的,除传统的诉讼业务外,非诉讼法律服务包括业务培训、项目评估法律服务、个人住房贷款法律服务、流动资金贷款法律服务及中间业务法律服务等五大领域。
(一)、律师为金融机构提供法制讲座和业务培训
(二)、项目评估和流动资金贷款中的法律服务
银行对开发贷款项目、技改贷款项目的项目评估是贷款前的必经程序,项目评估报告是审贷会决定是否贷款的重要决策依据。项目评估报告通常包括:借款人评价、项目建设条件评价、市场评估、投资估算和筹资评估、偿债能力评估、贷款风险评价等内容。其中,对于借款人评价当中的借款人资信状况,律师可以出具法律意见书;对于项目建设条件评价当中的项目合法性审查,也可以通过律师调查、审查后出具法律意见书;对于贷款风险评价当中的担保风险分析,律师可以在对借款人拟提供抵押的抵押物的合法性审查,以及对该抵押物权属调查之后,出具法律意见书。
银行流动资金贷款中的律师法律服务,主要是律师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进行合法性审查,以及到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进行调查,出具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另外,律师可以参与对借款人的资信调查,参与对借款人借款投入的项目的合法性审查,以及对借款投入项目的联建合同的审查、联建方的资信调查等等。
(三)、个人消费贷款法律服务
银行的个人消费贷款(即银行的零售业务)蕴含着律师非诉讼法律服务的广阔空间。以个人住房贷款为例,律师及时地介入银行按揭业务,以自己的法律知识和经验,对开发商、购房者的主体资格和各种文件进行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审查,服务于银行、开发商和购房者,既能有效地防止任何虚假现象出现,对尽可能避免信贷资金出现呆账、坏账,对银行的信贷资金的安全、有效、及时地回收在法律上起到保障作用,又能为当事人提供专业化的法律服务,保障交易的安全和便捷。具体来说,律师的法律服务内容包括:
1.协助银行做好对房产开发商及楼盘的调查工作,出具法律意见书。
2.协助银行做好对购房者的调查工作,出具法律意见书。
3.协助银行、开发商、借款人三方拟订个人住房按揭法律事务所需的一切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并对三方签订的协议、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提供律师见证。
4.协助各方办理按揭贷款房屋的各项登记备案工作。
5.按揭贷款后的法律服务工作。根据借款人的还款日期,及时提醒借款人履行合同按时还款,对借款人迟延还款的,发出催款函督促购房者按时归还本息,如发现购房者无力归还本息,尽早采取措施,要求开发商履行回购义务,或拍卖所抵押房产。
(四)、协助银行控制中间业务的风险
中间业务。指银行通过为客户办理支付结算和其它委托事项,从中收取手续费的各项业务,包括票据承兑、开出信用证、代客外汇交易、代客理财、汇兑等业务。目前,中间业务是各金融企业非常重视的业务,也是金融创新的主要内容。但我国关于银行中间业务的法律规定很少而且非常宽泛。无法对日新越异的银行中间业务进行有效的规范和管理。律师可以协助银行建立完善的中间业务法律风险内部控制机制,以专业知识对合同及合同性文件进行谨慎的法律审查。在商业银行多数传统业务中,商业银行的总行或上级行制定了规范、缜密的格式合同文本。但在中间业务实践中,由于中间业务种类繁多,且差异较大,同时客户需求也差别较大,而且出于业务竞争的需要,常常需要为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因此较多中间业务没有也无法制定格式合同。在此情况下,银行在开展中间业务时不得不根据客户的具体实际情况拟订合同。基于上述情况,律师对中间业务合同文本的审查、修订和使用管理以及合同的履行及跟踪监督,可以通过合同规范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充分发挥合同文本对中间业务法律风险的事前防范功能,进而增强中间业务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可预期性和确定性。
七、律师与银行的紧密合作必能达到双赢的效果。
西方国家实行市场经济和法治已有几百年的历史,市场经济的发展催生了金融业的发展;法治的完备又促进了金融业的发达。当今世界的金融中心,无一不是在法制完备,法律服务业发达的国家或地区,如英国的伦敦、美国的纽约、中国的香港等。而且一个有趣的现象是,世界上最大的律师事务所几乎都是以提供金融法律服务为主业的,这表明为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法律服务是法律服务业发展和壮大的重要支柱,可以说金融业与法律服务业是共生共荣的行业。
随着我国加入WTO,逐步放开我国的银行业,应对“狼来了”的挑战的一个有效步骤就是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法律服务经验,为我所用。例如,在传统的信贷业务领域,能否借鉴国外银行的尽职调查、贷款条件、文件清单、法律意见书等成熟制度进一步完善放贷程序;在近年开展的中间业务,银行不良资产处置业务和新兴的网上银行业务等方面,国外同行在银行法律服务领域都积累了不少有益的经验,有不少完全可“照搬”、“移植”,为我所用。我们有理由相信,只要律师和银行家共同携手,就一定能促成金融业与法律服务业的共同发展和共创辉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