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案例_保险案例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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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到带病投保或代签名,咋办?
新法规定:保单超过两年,保险公司埋单
新《保险法》解读①
10月1日开始,历经三次审议通过的新《保险法》正式实施。与旧版相比,如何加强对身处弱势地位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保护成为新法一大亮点。各家保险公司亦于10月1日起产品全线升级,推出新版本。市民如何在新《保险法》时代保护自己的权益,本报特辟专栏,对新法进行解读。案例一王太太在2005年为丈夫周先生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千禧理财两全保险,并且附加住院险。2008年3月,周先生因高血压病首次住院治疗,出院后即向保险公司提出了关于住院医疗的索赔申请,但遭保险公司拒赔。保险公司称,查验周先生的病历,4年前,周先生已患有高血压病,也就是说,周先生在购买保险前已经患有高血压病。保险公司以此为据,拒绝赔偿,并向周先生发出了《解除合同通知书》。通知书中称:“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患有高血压病,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根据保险条款有关规定,解
除保险合同。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事故不予给付保险金,但退还保单现金价值。”
案例二2005年,刘太太在保险公司代理人游说下,为丈夫王先生购买了某款寿险,保额25万元。由于王先生不同意太太为其购买保险,不愿签署保险合同。刘太太即在代理人口头允诺下,代替丈夫签下保险合同。2008年,王先生意外过世。刘太太携带刘先生死亡证明,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保险公司调查发现,保单非本人亲笔签名。保险公司以此为由,认为保单无效,作出拒赔决定,退还已缴保费。
解读按照新《保险法》,2009年10月1日后,保险公司如果发现被保险人带病投保,或代签
名,一旦保险合同成立超过两年,保险公司必须无条件认账。
点评在不少市民眼中,保险公司“都是骗子”。得出这种结论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保险公司收取保费时,不认真审查投保人告知的事实;而一旦出险,需要保险公司掏钱理赔时,则竭尽全力严格审查,非要查出投保人所告知的事实存在漏洞。部分保险公司甚至内部设定相关拒保任务指标。这样一来,被保险人不出险,保险公司则坐收保费;被保险人一旦出险,保险公司则拒赔保险金,甚至不退还保费。新《保险法》以两年为限,规定保险合同成立两年后,不论被保险人是否带病投保、是否代签名,保险合同一律有效,发生理赔时,保险公司一律要自行埋单。这不仅保护了广大被保险人的利益,也从制度上督促保险
公司在投保时加强把关,严进宽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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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009年10月1日前的保险合同,一旦缴费满两年,出现带病投保或代签名,保险公司是
不是也要埋单?
答:新《保险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原则,10月1日前投保的保险合同并不适用新《保险法》。这类老保单,如果在理赔过程中被发现带病投保或代签名,保险公司仍可拒赔。但对于一些期限较长的寿险合同,中国保监会正考虑跟有关部门做出相应的司法
解释。
新保险法解读2
投保未签合同可看详细条款理赔只需30天
案例一
刘小姐2007年购买某保险公司重大疾病险。保险代理人推销保险时向刘小姐出示一份“保险计划书”,刘小姐提出要求查看保险合同原件。代理人称,各家保险公司通行的做法是投保在签订保险合同后才能看到详细的保险条款。刘小姐无奈,只能按“行规”进行投保。2008年6月,刘女士患原位癌,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遭拒。刘小姐这才发现,保险合同列明,原位癌在保险合同中被明确列为“除外”责任。刘小姐提出,保险代理人当日向其提交的“保险计划书”并没有提及这一点,因此认为保险公司有误导之嫌。
案例二
2007年6月,李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以本人为被保险人的终生寿险一份,身故、高残保险金均为5万元。2008年7月,李某不幸发生意外,经抢救无效死亡。2008年10月,受益人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该保险事故情形复杂,需要进行大量查勘工作为由,在受益人报案后3个月的时间里,既不支付
保险金,也没有作出拒赔决定。
新法解读:按照新《保险法》,保险公司代理人在销售保险产品时,必须向投保人出示保险合同原件。新《保险法》同时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需补交有关证明和资料,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对方;材料齐全后,保险公司应当在30天内作出理赔
决定,并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支付赔款。
点评:以“保险计划书”替代保险格式合同,是保险公司销售过程中长期存在的“霸王”做法。这种行业潜规则,不仅容易被个别别有用心的代理人钻空子,也极易造成纠纷。新《保险法》要求,保险公司
代理人在销售保险时必须向投保人出示保险合同,是保险业回归诚信的做法。
而对保险公司理赔速度的定量规定,则有望从根本上遏制市民在保险索赔时可能遭遇的“拖字诀”。这意味着,以往理赔难,客户多次往返递送索赔资料的情况将不再发生,理赔受理时间长,核赔拖沓的现象得以避免。“投保容易理赔难”的现状有望得到遏制。
问:一旦保险公司以各种理由拖延理赔,超过30天时该怎么办?
答:按照新《保险法》规定,如果保险公司不能在法定的时效或约定的时效内进行核赔、理赔,则保险公司有可能除支付理赔金外,还需要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同时,保险公司及
直接主管人员还面临被监管处罚的风险。
单位为员工投保受益人不得乱定
新法规定受益人只能是员工及其近亲
新保险法解读3
案例:陈先生所在企业1997年一次性缴费9550元,为陈先生投保一份“鸿寿保险”,保单由工会保管。这份保险相当于单位给员工的福利,因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是陈先生。不过,2007年陈先生家人前往保险公司查单时发现,这份保险已经被人假冒签名退保。既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是陈先生,没有
陈先生本人签名,保险怎么可以退保?退保金为何没有返还陈先生?
保险公司表示,1997年,该企业为旗下数百员工投保,签约时,企业要求与保险公司另外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一旦职工被企业辞退或离开企业,企业有权收回这笔保险。保险公司称,“这样的团险保单十分普遍”。这类保险往往约定,当员工为企业服务若干年后,员工为保单受益人;而一旦员工中途离职,则企业有权收回保险。保险公司称,陈先生2002年被企业开除,其后企业向保险公司出函,要求退保,这才出现没有本人签名保险公司却退保的情况。
新法解读:新《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与其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有保险利益,可以为该劳
动者投保,但在保险合同中不得指定该劳动者及其近亲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点评:一些企业老板给员工买了保险,指定的受益人却是企业或老板。一旦员工死亡,老板常常只把保险公司的部分赔偿金给员工家属。新《保险法》在团体保险受益人上的新规定,很大程度上可以防范某些企业投保人利用团体保险获取非法利益。从限制受益人指定范围角度来看,新《保险法》维护了
劳动者等被保险人的利益。
二手车过户,保险依旧有效
新保险法解读 4
目前,不少车主购买二手车后,没有及时将原来的车险过户到自己的名下后,保险公司往往以被保险人不是新车主为由,拒绝理赔。按照新法,10月1日后,车主购得二手车后可直接承继原车主的权
利义务,无须前往保险公司办理过户手续。
案例:2007年3月,杨先生为自己的别克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了车辆损失险、盗抢险、第三者责任险,共交保费4451.45元,保险期限自2007年3月28日至2008年3月27日止。
2007年11月,杨先生将该车转让给了李先生。但李先生并未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保险过户。一周后,张某向李先生借车用,车子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严重受损。报案后,保险公司立即派员赶到现场勘察,并作出了机动车辆保险定损报告,确定维修费共计2.3万余元。不过,保险公司以李先生未
及时办理保险过户、属除外责任为由,向李先生发出拒赔通知书。
新法解读:新《保险法》第49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受让人直接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也就是说,您在购得二手车后可直接承继原车主的权利义务,无须前往保险公司办理过户手续,从而避免
类似李先生因未及时过户造成无法索赔的问题。
点评:随着二手汽车交易日益频繁,在保险理赔中因买卖双方未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过户手续而造成无法索赔的情况时有发生,成为客户反映强烈的理赔难题。以“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为出发点的此次保险法修订,针对这一问题出台了新规,从根本上解决了过去因保险标的转让而引发的理赔纠纷。不过,值得注意的是,新法在此条款中还有如下规定,即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办理过户变更手续,保险公司可依据危险程度增加情况增收保费或解除合同,否则,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什么是危险程度增加呢?打个比方来说,一辆车原本是私家车,经转让后被用作营运车,这就属于危险程度增
加的一种情况。这类车主应当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过户手续。
问:张先生的私家车卖给周先生后,周先生将车辆用途改为营运车。像这种情况,一旦出险,车子原来的老保险如何理赔。
答:由于周先生将车辆用途从私家车改为营运车,车辆危险程度增加。一般来说,保险公司会
视具体情况拒赔或部分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