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_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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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林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经济、贸易、技术合作协议

巴林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称“缔约双方”为肯定两国及两国人民间已建立的友好关系,鉴于两国通过经济、贸易和技术各领域的合作所取得的利益,双方都希望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加强和鼓励这种友好关系,双方一致同意:

第一条

缔约双方致力于鼓励以下方面的经济和技术合作:

1-建筑工程项目

3-发现及勘探石油和天然气

5-卫生医疗

7-公共事业

9-监督和维护食品环境 2-化学工业项目 4-轻工业和加工工业项目 6-农业、畜牧业和渔业 8-植树、园林和水利 10-防止和改良沙化11-其他缔约双方一致同意的、有利于两国并有可能的经济技术合作领域

同时,缔约双方为增加双方贸易额,致力于实施各种适当的措施,依据两国制定的法律、规章制度进行商品交换。

第二条

缔约双方将通过以下方面致力于实现本协议第一条中规定的各领域的合作:1-执行承包项目

2-提供技术服务和在提供劳务方面进行合作

3-建立独资或合资企业

4-培训技术人员、交换技术专家

5-举办商业展览,参加国际或在两国举办的专业展览

6-互派官方经贸代表团和私营企业代表团

7-其他缔约双方同意的途径

第三条

允许缔约双方在执行本协议所规定的合作必要的时候制定专[1的协议

第四条

两国的有关部委,根据其业务及职权范围,依照两国的法律和规章制度,相互合作解决在执行本协议中出现的问题,在另一方的企业执行本协议时,给予必要的方便。

第五条

为监督执行本协议,缔约双方同意设立巴林中国经济贸易技术合作混委会,建议适当的计划,确定两国在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的优先项目。巴林国的国家财政经济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负责此混委会的商讨、安排和组织。

为工作需要,允许混委会成立分支机构或下属机构。

第六条

本协议自双方政府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自签字之日起叁年,并在任何一方未在有效期结束前至少6个月向另一方提出结束协议的要求的情况下,自动更新。协议有效期结束和协议终止不影响正在执行中的项目的完成。

本协议于1990年7月 6日在北京签署,中文、阿文两种文字一式两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巴林国政府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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