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抢劫案件法院判决情况分析报告_抢劫案件分析
关于抢劫案件法院判决情况分析报告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抢劫案件分析”。
关于抢劫案件法院判决缓刑的情况分析
抢劫犯罪作为一种严重的暴力犯罪,历来是司法机关重点打击的对象。
2007年至2008年我院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482件983人,而抢劫案件有117件305人,占受案总数的24.3%,经审查向法院提起公诉的抢劫案件有108件279人,其中未成年人158人,在校学生有55人;判处实刑的有68件136人,其中未成年人51人,在校学生8人;判处缓刑的有40件143人,占37%,其中未成年人107人,在校学生47人,农民29人,无业68人,小学文化14人,初中文化75人,高中文化20人,中专文化34人。
一、从以上统计反映出的特点。
1、从以上数据我们可以看出,判处缓刑的抢劫案件中未成年人居多,有107人,占74.82%;其次在校学生为47人,占32.87%。
2、判处缓刑的犯罪人员多是男性,文化水平不高。从相关统计显示抢劫案件中女性仅为3人,且文化水平普遍偏低,多为初中文化,占52.45%。
3、从近两年的数据显示判处缓刑的抢劫案件中的被告人均是本地人,这方便于缓刑期间内的考察与回访。
1二、浅析我院公诉案件判处缓刑的主要原因。
根据现行刑法规定,适用缓刑的条件有三:其一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二是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法院认为不关押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其三是罪犯不属累犯。据此结合我院对公诉抢劫案件的情况分析,笔者认为主要有六大因素决定了本院抢劫案件的缓刑判决率。
1、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受害者多为轻微伤。
因为抢劫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犯罪,因此《刑法》没有象盗窃罪一样对财物数额作出要求,而且年满14周岁以上的公民都可成为犯罪主体。所以两院在执法过程中,不但要分析这些特殊情况是否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还应根据一般的社会常识及公众心理,分析这样一些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是否达到或接近抢劫罪的社会危害性。
2007年-2008年在我院审查起诉的抢劫案件中(数据)。如:
所以司法实践中,对一些青少年,甚至是刚满14周岁的在校生,以轻微的暴力行为(如打几个耳光,踹几脚)向同学索要几元钱的行为,一律以抢劫罪刑拘、逮捕、起诉。从犯罪构成角度看,这样的行为无疑是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的,但在具体判决上都以缓刑作为主要量刑制度。
2、主观恶性不大,在共同犯罪中大多处于从犯,胁从犯。
对刑事案件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处理从犯犯罪提出了很好的思路。
2007年-2008年在我院审查起诉的抢劫案件中(数据)。如:。所以符合判处抢劫罪判处缓刑的条件。
3、犯罪分子年龄相对年轻,学生占多数比例。
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预防和教育为主的原则,是我国的一贯方针。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早在1992年,在《中国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司法制度》报告中高法就向全世界昭示,我国在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审判中,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尽可能把对未成年犯人身自由的限制保持在最低限度。”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一系列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解释中,都充分体现了上述精神。可见,对未成年人犯的刑事处罚能轻则轻,能减则减,能免则免,最大限度的降低对未成年犯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是我国对未成年人犯审判的一项重要原则。
2007年-2008年在我院审查起诉的抢劫案件中判处缓刑的抢劫案件中未成年人居多,有107人,占74.82%;其次在校学生为47人,占32.87%。其中大部分为初中生。如:
抢劫罪的最低刑期是三年有期徒刑,笔者以为,无论是
从对青少年犯罪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这个刑事政策角度,还是从刑罚追求罪刑相适应,以期达到预防目的这个角度讲,从轻处理判处缓刑都是符合法理的。
4、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犯罪分子大多为偶犯、初犯。法两家对未成人犯罪都是坚持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注重对未成年人实施挽救,判处缓刑的都为初犯、偶犯,对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2007年-2008年在我院审查起诉的抢劫案件中(数据)。如:
5、缓刑的适用与强制措施紧密相联。
审判前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被告人基本上都被判处缓刑,而据统计近两年判处缓刑的案件中取保候审的有66人,占46.15%,缓刑的适用与强制措施紧密相联。
6、被告认罪主动、退赃积极。
被告人是否主动缴纳罚金、退赃或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是法院在缓刑适用时重点考虑的情节。故近两年我院起诉的抢劫案件中判处缓刑的一般都是将被害人的损失及伤害进行了全额赔偿。
三、针对我院公诉案件的缓刑判决率,对缓刑制度的建议。
经审查本院2007、2008两年向法院提起公诉的抢劫案件有108件279人,判处缓刑的有40件143人,占37%。据此说明法院适用缓刑判决普遍,针对这样普遍适用的量刑
制度,同时也是重要的行刑制度,笔者认为缓刑制度的重点问题是如何让适用缓刑的条件细化、量化,让判决更具客观理性。
笔者认为,应对现行缓刑适用条件加以修改完善,规定为:暂缓量刑的适用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㈠所犯罪行属非恶性犯罪,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过失犯罪的;②犯罪后有自首、立功表现的;③从犯、协从犯,犯罪情节轻微的;④未成年人或者精神障碍的;⑤赔偿被害者的损失或者被害人请求免予处分的;⑥属初犯、偶犯,因判刑失业,家属无人抚养,陷于失学,受馁状态的;㈢未受过刑罚处罚,未因同种行为受过劳动教养或者三次以上治安处罚的。
这样适用条件具体化加以明确规定,易于把握。能够准确界定适用范围,防止滥用缓刑,并且能够把罪犯是否“再危害社会”这种不确定状态在考验期间得以实际考察证实,既可以对那些确已改过的罪犯,给予重新做人的机会,体现宽大政策,也可以使那些弄虚作假、无心悔过的罪犯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维护法律的尊严。
四、判处缓刑的社会效果。
经法院判处缓刑后,检法两家做到定期回访和到社区进行跟踪了解,并对判处缓刑的未成年人进行心理辅导,让他们不背负太大的阴影,尽快步入社会。而从近两年的回访法
院判处的缓刑抢劫案件中再犯罪率较低,大多数人都能做到遵纪守法,不再触及法律,起到了一定的社会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