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考试要点(版)_经济法考试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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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理论
第一节 经济法律关系
名词解释
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主体在进行经济管理和经济活动过程中形成的,由经济法加以确认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经济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设立、变更与终止的客观情况。经济法律事实可以按照其发生与当事人的意志有无关系,分为行为和事件两类。简答
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任何一种经济法律关系都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享有经济权利、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经济法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主体资格,主体资格是指当事人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资格和能力。经济法主体的范围是由经济法调整的对象范围决定的,主要包括国家机关、企业和其他组织、企业的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主体依法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经济权利主要有所有权、法人财产权、经营管理权、经济职权、债权和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指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种类包括物、经济行为和智力结果。
第四节 经济法律责任
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
名词解释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和解散
简答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主体具有中国国籍);有合法的企业名称;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④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⑤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其他
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所欠税款;其他债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
第一节 普通合伙企业
简答
合伙企业设立条件: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书面合伙决议;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④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⑤法律、行政法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合伙人当然退伙情形:合伙人当然退伙的情形有,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④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⑤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其他
合伙企业特征:以合伙协议为基础;合伙人共同出资;非法人资格;④合伙企业具有人和性。
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合伙人之间的转让,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法院强制执行的转让,通知全部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出质: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质押需要变更所有权,抵押不需要)
合伙企业事物的执行方式: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物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采用下列两种方式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其一,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其二,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或何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合伙人决议的原则:一般,过半数原则;特殊,一致同意(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改变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修改或补充合伙协议;入伙和退伙)
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第一顺序,合伙财产;第二顺序,合伙人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三,追偿。P3
5第三节 有限合伙企业
名词解释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章 公司法
第一节 公司和公司法概述
其他
母公司与子公司:根据公司之间是否具有控股或从属关系,公司可以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子公司具有独立主体资格,以其财产独立承担责任。
本公司与分公司:根据公司的内部管辖关系,公司可以分为本公司和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本公司承担。
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
名词解释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股东对公司债务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简答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人以下);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人民币三万元);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④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⑤有公司住所。
其他
出资义务的履行: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不用货币出资时)。
股东会议: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
名词解释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将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按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简答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④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⑤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⑥有公司住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公司法》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满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长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④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⑤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其他
股东的派生诉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该种违法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董事会P6
2第五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名词解释
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法人企业,但不包括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外资企业法:是指调整外资企业从设立到终止期间所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他
见P86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名词解释
破产法:破产法是指规定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负债超过资产时,由法院宣告其破产,并主持对其全部财产强制进行清算分配,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或由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进行企业重整,避免破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简答
债权人委员会的组成: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九人。
债权人委员会的权限:债权人委员会行驶以下职权,监督债权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监督破产财产分配;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管理人的职责:接受债务人移交的财产及与财产有关的一切账簿文件;负责破产财产的管理、清理和处分;营业管理权;④诉讼权;⑤请求召集债务人会议;⑥行使撤销权及对抵销权和取回权的承认。
第七章合同法
名词解释
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危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以维持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权利。
简答
合同无效的情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P129P1
41其他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P13
5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P1
42第八章 担保法
名词解释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第十一章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简答
商品房预售条件:已交付全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④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