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商事审判与商事思维_商事审判思维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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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商事审判与商事思维

【摘要】我国现阶段的商事审判在继承传统经济审判方式的基础上,更应符合现今社会经济发展的特色需求。这要求民商事法官在审判中重视商法理念的运用,树立商法意识。包括加强对经营主体的资格审查、重视商主体和商行为的营利性特点、重视维持企业的稳定、重视保障商事合同自由、重视保障交易简便、迅捷、安全的技术性规范等商法理念。

【关键词】商事审判 商事思维

商事审判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职能,担负着依法调节经济关系、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基本职责。在“大民事”格局下,找准商事审判的职能定位,明确商事审判的理念和裁判思维,探索完善商事审判工作的方式方法,是人民法院做好商事审判工作的基础和关键。

一、准确定位商事审判

商事审判由经济审判衍生而来。现如今主要审理商事案件的民事审判第二庭也是由以前的经济审判庭逐步发展而来。商事行为参与的主体、所产生的特殊规则、理念、价值追求都有自己独有的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商事行为和传统民事行为的不同,也决定了商事审判和民事审判的不同。

(一)发挥商事审判职能作用,服务经济发展大局 商事审判具有保护商事利益、规范商事行为、促进商事交易的三大功能,商事审判的功能大大决定了其与服务大局密切相关。伴随着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经济纠纷案件数量大幅度增加,案件类型及复杂度增加。作为平衡不同利益主体的商事审判,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将会更加巨大,与传统民事审判相比更要注重为大局服务,在审判实践中更要坚持以服务经济建设、促进社会稳定为首要任务。在利益互动的商事活动中,强调个体利益保护的同时还必须实现与社会效益均衡,即商事审判的目的就是通过个体纠纷的矛盾化解,最终实现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二)保障交易安全,维护诚信交易秩序

商法建立了一整套现代市场交易富有成效的市场行为法律制度,其在商事审判实践中的运用保障了交易行为的简便、迅捷、安全。对于无效合同的严格限制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从《民法通则》、《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的司法解释来看,采取的是严格限定无效合同的范围。对新类型的商事行为不轻易认定合同无效,鼓励交易,维持交易稳定性。

再则,商事审判中充分运用诉讼保全等手段,保障商主体财产安全。在诉讼阶段对当事人主动释明诉讼保全的法律制度,及时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同时在诉讼保全措施的采取上,要更为慎重,减少对企业的负面影响,由此维护交易秩序井然有序。

(三)加快制度创新,促进商事立法

商事审判活动不仅能够化解双方纠纷,而且在审判过程中发现适用于商事交易的特别规则,实现制度上的创新。例如,我国司法界不认可企业间借贷的合法性,实践中出现了许多以联营、投资、委托理财、垫款等为表现形式的借贷行为。这些行为导致了许多无名合同纠纷,法官对无名合同性质的判断越来越困难,实践中,法官转变处理思路,避免对法律关系属性的过度执着探求,注重关注合同中的真实利益,斟酌尊重“利之所属、损之所归”的商业判断原则,妥善灵活处理案件。但是针对此类案件,亟待出台配套法律法规予以规制。

二、树立商事审判理念

审判工作中,法官对法律条文的运用既要“入乎其内”,又要“超乎其外”,既要理解法条的字面文义,又要正确理解条文的立法背景和目的,否则在复杂的法律适用面前就会手足无措。这就引申出司法理念问题。理念是主导和塑造行动的灵魂。在大民事审判格局下,商事审判工作呈现出了专业化的特点。其调整的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商事关系是商事主体基于营利动机而建立的关系,营利是一切商事活动的本质所在,在商事审判中要注重营利性的特点,从营利性的特点派发出以营利性为基础的各种商事理念。

(一)诚实信用理念 商法保护营利性,但商法不单纯只讲营利,只是鼓励和保护通过正当交易手段和合法投资途径去获取,“诚实信用”原则是所有民事主体之间法律行为的帝王准则。在商事审判中,法官如何适用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创造性地司法活动,是该理念适用的核心。

合理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订立和履行中的作用。合同订立阶段,当事人互负忠实、诚实守信、相互协助等义务,一旦违反上述义务就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合同履行过程中更应信守合同承诺。合同成立后,当事人违背合同承诺,要承担违约责任。诚实信用原则可以起到弥补法律漏洞的作用,也可以解释合同。当发生合同纠纷却没有书面证据或该证据不能反映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目的时,法官可以根据该原则结合合同的性质、目的来合理合法解释合同。

(二)维持交易稳定性理念

市场行为的核心是市场交易,基于商事法律制度的商事理念必然以交易为中心,反应经济市场交易的内在需求。在审判实践中,保障交易行为的顺畅、稳定与安全是必然要求。

坚持尊重当事人合同自由原则。法官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同自由,当事人缔结合同、选择相对人、决定合同内容、变更和解除合同以及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都应得到尊重。尤其是对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类型合同中的约定,除非明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轻易认定无效,鼓励交易,维持交易稳定性。

当然,合同自由具有相对性,对商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也不能忽视,对违反禁止性规范的商行为要区别对待。禁止性规范包括效力性规范和管理性规范,违反效力性规范的商行为绝对无效,而违反管理性规范的合同并不必然无效,违反者要承担行政法上的责任。对于危害国家集体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合同应依法予以干预。比如合同中违约金的约定,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应当得到充分尊重,但是当违约金的约定过高,或者引发一方当事人追逐暴利,或者造成当事人事实上的不平等等负面影响,法院就应当依据法律规定予以适当调整。

(三)坚持能动司法理念

能动司法理念是指人民法院立足司法职能,遵循司法基本规律,积极主动拓展司法功能,最大限度的发挥司法主观能动性,最大程度的实现司法的法律价值、社会价值、政治价值的司法活动。

审判实践中,坚持能动司法理念要求我们一方面要有大局观。树立高度的社会责任心和大局意识以及敏锐的社会观察力。要善于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创造性的弥合法律与现实之间的脱节,有针对性的解决问题。另一方面要善于总结审判经验,并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在金融合同案件、破产案件、公司法案件的审理中发现问题及时总结,对相关金融机构发出司法建议,促进社会经济稳定发展。

三、探寻科学商事审判方式

(一)建立高效的审判模式

商事审判的基本理念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相对于民事审判注重审判的公平,商事审判更强调效率优先。一场旷日持久的诉讼足以影响公司企业的生产贸易的正常进行,因此,提高商事审判效率,快速解决纠纷,使商主体尽快恢复正常的经营状态是商事审判的首要任务。

为提高商事审判效率,我们可以适度创新审判方式。一方面要充分注重发挥简易程序的作用,对一些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商事案件,比如数额较小的买卖合同案件,案情简单的金融借款合同案件等可以采用简易程序速裁。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庭前调解、小额诉讼速裁机制、即时合议制度等方式提高诉讼效率,减轻当事人诉累,降低商主体诉讼成本。

(二)采取柔性方式解决纠纷

商事审判领域,法官如果能够运用相对柔性的司法方式来弥补法律的刚性,便可以真正起到化解纠纷,案结事了,维护社会经济稳定的作用。

强化调解机制,积极探索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商事审判在坚持商事活动的自由性、意思自治的前提下,通过法律手段适当干预与调整,以保证商事活动效率。充分发扬调解这一司法传统,高度重视诉讼调解的独立价值和功能,全面落实调解优先、全程调解的原则;主动引入社会化调解力量,比如对于审理难度较大的案件可以尝试引入专家或者商人作为特邀调解员参与调解;加强与金融机构等部门单位的沟通协调,定期互通信息,并就个案的审理相互协作。

审判形式上,可以适当采用圆桌审判形式,减弱双方当事人的对抗性。审判过程中采用圆桌审判,或者庭审前的阶段采用圆桌审判形式,弱化双方的对抗性和紧张关系,创造一种和平解决纠纷的气氛,为快速解决纠纷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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