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环境污染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_浙江省竣工验收单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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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环境污染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我省环境污染项目限期治理验收工作,确保完成《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确定的所有工业污染企业必须在2000年达标排放污染物的污染防治目标,依照环境保

一、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环境污染限期治理项目的竣工验收。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实

二、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组织同级政府下达的限期治理项目的竣工验收。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部门可视具体情况,委托下一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验收。所有限期治理项目验收结果均 须

三、限期治理项目建成后,视不同治理方法需经一段时间的试运行。化学法治理需经一个月以上的试运行,好氧法治理需经三个月以上的试运行,厌氧好氧法治理需经六个月以上的试运

四、限期治理项目的环保设施运转效果及排污情况应由限期治理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环境 监测站进行竣工验收监测,如该环境监测站无条件承担,可委托其上级环境监测站进行监测。

受委托的环境监测站应当按《浙江省环境污染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规定》编制

五、限期治理项目试运行稳定后,限期治理单位必须向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环境污染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申请,递交申请材料,并抄送行业主管部门。申请材料包括《浙江省环境保护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申请书》(以下简称《验收申请书》)、试运行期间监测记录、受委托的环境监测站提供的《监测报告》以及治

六、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部门应组织有环境管理、环境监测、行业管理等专家、代表参加的验收小组。验收小组提出验收意见,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部门以此作为批准《验收申请书》 的1、限期治理项目的设计单位具有相应等级的设计资格,项目的设计方案已经有关部门或企

2、环境保护设施土建、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布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3、环境保护设施按设计要求建成,经负荷试车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企业满负荷生产 的需要;

4、外排污染物符合限期治理下达的指标要求。排污口设置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按照国家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1-1995,GB15562.2-1995)》等标准设置排污口标志牌,且安 装必要的污水外排监控装置。

5、环境保护设施能正常运转,符合交付使用的要求,并具备正常运行的条件:配备必要的 环境保护管理人员和熟练的环保设施操作人员,建立环保设施操作、维修规程等环境管理制 度;配有环境监测人员、监测仪器,建立监测制度。

6、限期治理项目的有关文件、环保设施试运行记录等档案资料详实、齐全。

八、环境保护部门在限期治理项目验收合格后,批准由限期治理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书》。

九、限期治理单位在限期治理项目验收合格后可享受《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污染治理 工作的通知》(浙政[1998]10号)中规定的优惠政策。

十、各级环境监理机构要加大对限期治理项目已验收合格的排污单位现场督查力度。有条件

对排污单位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 污染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照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予

十一、对未按规定期限完成治理任务的或到期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治理单位,环境保护部门可

十二、环境保护治理设施建成后,限期治理单位未按规定申请竣工验收的,由作出限期治理 决定的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依法责令治理单位限期补办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手续

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则按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予以处罚。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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