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经办流程_生育保险经办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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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经办流程
职工及单位
市妇幼保健院
社保处生育待遇审核科
定点医院
财务科
市妇幼 单位、个人 医院
一、登记(1)
职工确诊怀孕后,单位持职工《居民身份证》、《武汉市计划生育服务证》到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并填写《武汉市生育保险就医登记表》。
一、登记(2)
计划生育人员,由所在单位凭职工《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到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并填写《武汉市计划生育手术申请表》。
一、登记(3)
长驻外地职工应由单位持有关证明材料,到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并填写《武汉市生育保险就医登记表》、《武汉市长驻外地人员生育保险就医申请表》,报市工伤生育保险中心审批。
二、首次产前检查
职工凭《武汉市生育保险就医登记表》到市妇幼保健院及其指定机构进行首次产检,同时领取、填报《武汉市围产保健手册》。
失业人员在申报待遇时,应携带有失业记录的《就业证》。
二、产前检查
职工可持《武汉市生育保险就医登记表》及《武汉市围产保健手册》,按规定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
三、就医(1)
生育人员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人员,持相关申请表或登记表到指定医院就医。实施取环、输卵(精)管复通术的,还必须出具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的相关证明和定点医院主治医生的诊断意见。
三、就医(2)
生育保险医疗服务执行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三项目录》的管理规定。职工使用《目录》外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所发生的费用,由个人支付;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目录》外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时必须征得职工同意。
三、就医(3)
长驻外地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可到当地指定的医院(由工伤生育保险中心会同用人单位指定)进行。
三、就医(4)
职工因病情需要,确需在外地和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诊意见,填写《武汉市生育保险人员转诊转院审批表》,院医保办审核盖章,报市工伤生育保险中心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