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司法所实行垂直管理的思考_基层司法所工作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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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司法所实行垂直管理的思考2009-05-09 08:24

基层司法所行政工作是司法所行政整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所是司法行政系统的最基层单位,担负着落实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对于社会稳定,推进依法治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为了进一步发挥基层司法所的作用,强化职能,省司法厅于今年6月底前将全省基层司法所全部实现了垂直收编管理。

但垂直收编管理并不是简单的一纸公文,而是牵涉到人、财、物等多方面的事情。基层司法所实行垂直管理的现状不容乐观:

一、司法队伍专业性不强

基层司法所是专业性极强的技术性工作,依法治理是社会的必然,基层司法队伍建设的专业化、知识化、年轻化的标准是搞好司法工作的客观要求。而现在我们基层司法所当中,普通存在“年龄大、学历低、专业人才缺”的现状。全区18个司法所长和司法助理员中,只有5人是法律专业的,而且大部分同志的思想观念、理论水平、业务能力不能适应司法所工作发展的要求。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矛盾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司法所的职能也日益增多,社会发展对司法所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司法工作人员越来越跟不上形势的发展,工作压力越来越大。

二、日常工作与社区相脱节

在原体制中,由于司法所是街道内设机构,矫正管理、法制宣传、刑释解教等工作的开展是社区的基本工作之一,得到社区的大力支持。但进行垂直管理后,社区对于司法所的工作上仅存有协作的权利而无协作的义务,司法工作在社区的开展程度取决于街道领导对司法工作的主观支持力度。如其不支持,司法所也就很难在其社区顺利展开工作。如在原体制中,司法所开展矫正管理和刑释解教人员的管理上,主要是依托社区工作人员及时掌握情况,落实管理措施。但如果垂直管理后,从街道中分离出来,司法所乃至司法局对于社区而言,无人、财、物方面的支持与管理,对于司法所交办的任务,社区可以拒绝办理,而司法所对其无任何制裁措施。司法局、司法所对于社区之间出现了管理上的真空。

三、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开展情况较差

司法工作九大职能中,我区实际开展情况较好的只有社区矫正、法律宣传、人民调解和刑释解教。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我区在全省率先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社区矫正工作走在全省的前列。而人民调解工作范围仅集中在邻里纠纷、婚姻、赔偿、劳务关系、赡养抚养等方面,而区域性、行业性调解还没有发展起来,对于小区物业管理、征地拆迁等容易引起群体性纠纷事务的调解工作做的不够。普法宣传工作和“法律进社区”活动进行得不全面,普法效果不太明显。在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上,由于缺少必要的安置基地和有效的安置措施,安置工作的开展实际成效较差。

四、社会影响力小

司法系统尤其是基层司法所居民们了解甚少,不知道司法所是干什么的,甚至有些政府工作人员都不太了解其职能,司法所在社会的影响力小。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在实际工作中,如进行社区矫正和对刑释解教人员的管理上,由于工作场所缺少威严,工作人员着装不统一,实际制裁措施不能够到位,因而缺乏必要的震摄力,管理效果不明显。

对司法所实行垂直管理从大局看有利于整个司法行政工作的开展,使得司法所的职责更明确,职能更强化,能促进司法所工作的健康发展,使基层司法所的司法行政工作的管理更加规范化。从工作职能来看有利于归口规范管理。司法行政的职能越来越多,管理的对象又主要是刑释解教人员、假释、缓刑、监外执行等特殊人群,垂直管理后由业务部门主管,使得在管理上更规范。同时收编管理后司法干部队伍能得到有效的稳定,能确保工作的延续性,实现司法所人员的专业化。但对司法所垂直管理后还有许多实际工作要做,笔者对司法所实行垂直管理后工作的开展有以下几点思考:

一、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素质

“严把进口”,从源头上保证司法队伍的专业性。对于司法专编应在“进口”上严格要求,多引进法律专门人才。对现有的司法所长及司法助理员,结合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特点,积极开展教育培训工作,培育出有理想、有法律素质、有政治素质的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队伍。特别是对于安置帮教工作人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要通过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加强对他们的教育培训,理论联系实际,因地制宜的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司法队伍的整体素质。

二、加强物质基础建设,扩大社会影响

近几年来,基层司法所在基层设施、装备配备及信息化建设有了较大的发展,对促进司法干警思想解放和作风建设,促进政令畅通,提高工作效率,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与司法行政基层工作快速发展的形势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需求相比,仍有差距。一方面应加大对司法所经费的投入,合理配置必需的办公设施,加强司法所的信息化建设。另一方面司法人员应统一警服,配备警车,壮大司法行政声威,扩大社会影响力。同时,在司法行政系统内部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司法行政系统“全局观、大局观”教育,充分发挥监狱、劳教单位与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机构的优势和作用,夯实基层基础,形成司法行政合力,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三、拓宽司法行政领域,发挥职能作用

充分发挥基层司法所在法制宣传、法律服务、人民调解、社区矫正等方面职能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和谐建设。在做好日常工作的同时要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真正纳入其工作范围,切实发挥其司法职能作用。各级政府在社会综合治理方面都投入了大量的精力和物力,所采用的方式也大都运用行政干预的方式解决问题,化解矛盾。随着社会法制化的不断推进,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制化终将代替行政干预化,司法系统要紧抓机遇,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司法行政的主要工作范围。一是可减轻各级政府的压力,得到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二是可以大大增加司法行政系统的社会影响力;三是利用丰富的司法行政资源,从法律的角度解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出现的种种问题;一方面大大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增强普法效果;另一方面极大的推进了法制进程,使人们享受法律的普照。

四、加大社区司法工作力度,扩大基层司法影响

由于司法所的收编垂直管理,造成了司法系统与社区之间产生了管理上的脱节。司法局可结合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司法行政的主要工作,在社区增加专职司法工作人员,壮实社区的司法基础,填补司法系统与社区的管理上的真空,加大社区的司法工作力度,吸引社区内的有知识、有热情的人员参入到司法志愿者队伍中来,扩大基层的司法影响力,为和谐社会、法制社会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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