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裁量权材料_自由裁量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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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自由裁量权的思考
http://www.daodoc.com 来源: 发布时间: 2010-08-17 15:30
规范自由裁量权,缩小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弹性空间,逐步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公平统一、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形成真正为市场主体服务的政务环境,对促进海西建设加快南平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法律、法规
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 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力,活动中由法律、法规授予的职权。在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行政执法的自由裁量权都是存在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是一把双刃剑,是行政管理中不可或缺的手段之一。但在运用这种手段的过程中,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既要合乎法律条款要求,又要合乎“法理”精神。
一、深入思想发动,推动权力“自我革命”
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其实质是政府职能的转变、部门利益的调整、行政行为的规范,是政府“自由”权力的自我变革。
一是坚持改革的精神,打破权力利益格局。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机关权力的“自留地”,是部门权力空间的利益,一般不容许外力的不当干涉。要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必须打破固有的权力利益格局,突破既得利益的重围,尊重社会的普遍需求和大多数民众的感受,借助外部竞争的“示范压力”及时代进步潮流发展的要求,通过政府主导推动,促使政府部门自我转型,编制出本部门或单位职权目录,绘制出权力运行流程图,并向社会公布权力清单,把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收费的自由裁量权进行规范,并逐步向行政决策、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确认等领域拓展,挤掉那些可以用于单位和个人捞“油水”的成分,减少行政权力“自由”裁量的空间,从而制约和监督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二是按照发展的思路,规范权力运行方向。“执政为民、服务发展”是建立服务型政府基本要求,是权力本源的理性回归,是权力运行方向的现实选择。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离不开良好的发展环境,发展的竞争就是制度的竞争、发展环境的竞争,在建设“海西”服务“海西”进程中,我们现实中存在的行政资源、公共资源却掌握在少数部门的少数人手中,权力授权过于集中、支配随意性比较大,特别是行使权力的依据、标准、幅度不全面、不规范、不统一的问题还比较突出,造成了闽北发展的区位劣势,影响了经济发展的竞争环境,导致了闽北与其它地区差距扩大。因此,必须围绕优化发展软环境,服务市场经济主体,履行政府服务职能,打造欠发达地区的制度优势、环境优势、竞争优势,不断优化发展软环境,逐步形成闽北发展的区域优势,促进闽北经济社会跃升发展。
三是发挥市场的作用,防止权力寻租滥用。行政权力对公共资源配置的不当干预,最容易引发“权力寻租”,解决这一问题的最有效途经,就是采用釜底抽薪的办法,推行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逐步取消行政权力对“竞争性、有限性、垄断性”资源的指令性配置方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在公共资源的重要领域建立公共资源综合交易平台,通过政府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授权,发挥市场竞争对资源的配置作用,实行管办分离的办法,阻断政府有关部门与招投标中介机构的内在联系,减少行政干预招投标的行为,有效预防公共资源使用和交易中腐败问题的发生。通过建立公共资源市场交易机制,促进转变政府职能、节约政府财政开支、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
二、探索实践机制,规范权力“自由裁量”
规范自由裁量权,就是从源头规范基准制度、从程序上制约执行过程、从结果上监督执行效果,使自由裁量权逐步从合法走向合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一是从源头上规范自由裁量权。从源头上规范自由裁量权,首先是要清理审批(许可)项目。对照国务院及省审改办的行政审批项目和有关文件汇编精神,随着时代发展进步的要求,针对审批服务项目的依据、审批环节、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进行梳理,对行政审批(许可)项目进行逐一清理,对合法的行政许可的审批项目依法予以保留,取消无合法依据的审批项目,减少行政审批、行政许可项目。其次量化自由裁量权。根据立法意图、立法目的尽量将立法意图、立法目的成文化、明确化,避免歧义和模糊,克服法律因稳定性较强的局限性,处理好法律条文的“弹性”和执法操作的“弹性”关系,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把法定自由裁量的处罚划分为特别轻微违法行为、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等若干等级,在此基础上又划分为若干档次,列明适用每个等级、档次的具体条件,简化、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制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制度。
二是从程序上制约自由裁量权。从我们国家法律实践上看,程序法的重要性超过实体法,现在行政立法主要是职权法,规定部门职权,缺少行政程序法,由于对行政程序缺乏详细具体的规定,行政人员容易养成不按规矩办事的习惯。因此,要以严密、刚性的程序,对自由裁量权运行实行全过程制约,对行政权力(行政审批、处罚、收费)运行进行分解,针对不同单位、不同类别、不同项目的权力,在每个具体环节上明确规定“谁来办”、“怎么办”、“何时办结”等,编制出行政裁量流程图;并建立身份明示、理由说明、规定告知、意见征询、案例汇编、执法负责制等程序性规定,实行调查、审核、决定等执法职能相分离制度,对重大行政裁量事项实行集体讨论决定,对有利害关系人实行回避制度,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依据、条件、过程、决定意向、结果予以公开,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为公众瞩目,促进行政权力在“阳光”下行使,减少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做到自由裁量权控而不死,用而不滥,以程序规范保证权力行使的规范。
三是从结果上监督自由裁量权。规范自由裁量权既要从程序上实行内部制约,更要从结果上实行外部监督,建立监督制约的长效机制。自由裁量权事后救济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第一是行政复议。这是目前乃至今后一定时期内对行政自由裁量权最主要的一种行政救济方式。目前的《国家赔偿法》将不合理的行政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排除在行政赔偿范围之外,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所导致行政相对人权益的损害不予赔偿。第二行政问责。有权就有责,追究行政执法人员因过错所作出的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法律责任是事后救济的关键。从我们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来看,自由裁量权行为原则上不纳入行政诉讼的视野,合理性原则就仅仅只是一项行政法原则,而不是诉讼法原则。
(作者单位:南平市监察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