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_无照无证经营查处办法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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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立法必要性

2003年施行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以下称现行办法)对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现行办法规定工商部门查处以下五种违法经营行为:未取得营业执照且依法不需要取得许可的经营行为(纯无照),取得的营业执照已注销或被吊销且依法不需要取得许可的经营行为(营业执照注销或吊销的无照),已取得许可但未取得营业执照的经营行为(有证无照),未依法取得许可和营业执照的经营行为(无证无照)和已取得营业执照但未依法取得许可的经营行为(无证有照),并规定了强制措施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明确,许可审批部门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查处无证无照、无证有照行为。

依照现行办法,工商部门和许可审批部门都负有查处无证无照、无证有照行为的职责,这一体制对发挥工商部门贴近市场的优势,有效打击违法经营行为起到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审批制度的改革,上述体制也逐步呈现出一些问题:一是部门职责不清。在多个执法机关负责查处无证无照、无证有照的过程中,存在相互推诿的现象,一旦出现问题也难以追责。二是法律责任负担不平衡。由于工商部门和许可审批部门分别依据现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查处无照行为,导致同一违法行为由不同部门查处时承担不同法律责任。三是许可审批部门重许可、轻监管,甚至只许可不监管的情况时有发生。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大力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特别是《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以下简称62号文)为强化“先照后证”后的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明确要求“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转变市场监管理念,明确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这一要求,需要优化现行市场监管体制,解决工商部门和许可审批部门职责交叉重叠的问题,统一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切实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

2015年6月,工商总局起草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修订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上报国务院。法制办收到此件后,征求了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和行业协会意见,并赴地方调研,根据意见反馈和调研情况,会同工商总局对送审稿进行研究修改,形成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二、总体思路

一是厘清监管职责。严格贯彻落实62号文提出的“权责法定、依法行政,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对现行办法设定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职责进行调整,确保工商部门和许可审批部门职权清晰、责任到位。二是完善监管措施。充分发挥技术手段在无证无照经营查处中的积极作用,建立起社会公众与监管部门紧密结合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机制,建立起部门间信息流转畅通、紧密配合、齐抓共管的治理机制。三是服务大众创业。在确保正当经营秩序的前提下,根据创业需要,对无证无照经营区分情况,不一概取缔,为社会主体创业提供方便。

三、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一)方便市场主体准入,落实“先照后证”改革要求。一是明确“先证后照”事项的审批程序。经营者拟从事在办理注册登记前依法须经许可审批的经营事项,应当先向许可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凭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工商部门依法核发营业执照。经营者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第三条)。二是明确“先照后证”事项的审批程序。经营者拟从事的经营活动依法无须先经许可审批的,可直接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经营者取得营业执照后拟从事依法须经许可审批的经营事项的,应当向许可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经营者取得营业执照和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后,方可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第四条)。三是明确工商部门对“先照后证”事项的告知义务。经营者取得营业执照后拟从事依法须经许可审批的经营事项的,工商部门在为其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根据省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记后臵许可审批事项目录,告知经营者申请许可审批的经营项目和相应的许可审批部门,并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在取得许可审批前不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第六条)。

(二)明确无证无照经营的界限,确定部门监管职责。一是明确无证经营的界限。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有效期届满,擅自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为无证经营。法律、法规对查处部门有明确规定的,由法定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查处部门或者查处部门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第八条第二款)。二是明确无照经营的界限。经营者依法只须取得营业执照即可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已取得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但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为无照经营,由工商部门予以查处(第八条第一款)。

(三)加强部门协同,强化信息共享。一是完善部门协同监管。查处部门通过实地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履行监督职责,探索创新监督管理方式,及时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部门应当密切协同配合,加强信息共享。对发现的属于本部门职责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及时予以查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及时书面通报有关部门(第九条)。二是明确地方政府的组织、协调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建立健全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机制(第七条)。三是确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对于经营者从事在办理注册登记前依法须经许可审批的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取得营业执照后,其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重新办理许可审批手续的,许可审批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工商部门(第五条)。对于经营者拟从事的经营活动依法无须先经许可审批的,工商部门在办理注册登记后,要运用信息化手段,对经营项目的许可审批部门明确的,将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信息及时告知同级相关许可审批部门;对经营项目的许可审批部门不明确或者不涉及许可审批的,将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信息及时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发布,相关许可审批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询,根据职责做好后续监管工作(第六条)。四是完善举报机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查处部门举报有关违法行为。查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安排人员受理举报,接到举报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第十条)。

(四)完善行政强制措施,强化法律责任。一是明确行政强制措施。明确县级以上工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时有权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并规定许可审批部门对涉嫌无证经营行为进行查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第十二条)。二是完善法律责任制度。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进一步提高法律责任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同时规定查处部门应当将无证无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完善信用监管(第十三条至第二十条)。

(五)查处与引导相结合,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一是明确查处原则。规定查处部门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于具备法定办证办照条件、经营者有继续经营意愿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证照(第十一条)。二是明确不作为无证无照经营查处的情形。在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同时(第二条),明确从事法律、法规规定无须取得营业执照和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经营活动,不得作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予以查处;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无须通过许可审批的服务性经营活动,以及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农副产品,不属于本办法禁止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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